二自性的确认与玄同彼我
名教代表的是社会的普遍规范,自然则与个体的自性相联系,因此名教与自然之辩背后所蕴含的,乃是人的主题。相对于大一统的两汉,魏晋时期名教的钳制相对松弛,崇尚个性蔚为一时之风气;另一方面,“魏晋之际,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66]。在这种动**的年代,个体往往感受到存在的危机,如何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为敏感的思想家所时时关注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则始终与儒家群己之辩相关联。
(一)从达自然之性到一以统众
王弼要求以自然为本,不仅旨在化当然为自然,而且逻辑地蕴含着对个体自性的注重。按王弼的看法,个体人格要达到理想的境界,固然离不开教化,但这种教化并非人为的强制,而是一个因而不施的过程:
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除其所以迷,去其所以惑,故心不乱而物性自得之也。[67]
这既是对待自然对象的原则,又涉及对主体的态度[68],就后者而言,所谓因而不为、顺而不施,也就是从主体固有的潜能出发加以引导。人的个性往往各不相同,顺而不施与“畅万物之情”相联系,便同时意味着尊重主体的个性特点,使之达到真正的“自得”。反之,如果违逆个性,对主体加以人为的塑造,则势必失却本真的自性:“造立施化,则物失其真。”[69]唯有尊重自性而不横加干涉,才能使个体得到适当定位:“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其所用。”[70]所谓各适所用,便含有使各自的个性得到相应发展之意,这里无疑内在地体现了个体性原则。
个体性原则当然不仅仅表现为对自性的尊重,它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同时关联着个体的存在。在解释《周易·无妄》卦时,王弼说:
处不可妄之极,唯宜静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71]
所谓静保其身,也就是维护个体的存在,这样,个体的存在便被提到了十分突出的地位。也正是从同一前提出发,王弼强调:“夫安身莫若不竞,修己莫若自保。”[72]不竞亦即与世无争,但与世无争并不意味着忘却自我,相反,它最终指向自我的安顿。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王弼在此把个体的存在视为主体在道德上实现自我的前提:所谓“修己莫若自保”,便十分明白地点出了这一层含义。不难看到,个体性的原则在此确实获得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不过,安身自保并没有穷尽个体原则的全部内涵,在更深的层面上,它进而展开为自我的反省意识。在解释《观》卦时,王弼指出:
居于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73]
这里虽然主要指居尊位者,但同时亦兼及一般的君子。所谓“百姓有罪,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强调的便是主体的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无疑首先体现了主体对自身力量的确信,但其含义又不限于此。“我”(予一人)决定着世风的淳厚,“我”又担负着“宣弘大化”的职责。正是在对主体责任的反省中,一方面,个体的自我认同得到更深沉的体现;另一方面,这种自我认同又开始向群体的关怀靠拢。
由主体的责任意识出发,王弼提出了济物、公诚的要求:
虽违常义,志在济物,心存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74]
“公”指向群体,济物则意味着实现广义的群体之利。一旦确立了群体的意识,同时又以济物为出发点,那么便可以安立于世而不致步入误区(无咎)。如果一味自专,则往往难免灾祸:“攘来自专,则殃咎至焉。”[75]就认识论而言,自专以主观独断为内容;就价值观而言,它则趋向于自我中心。王弼强调“公诚”“济物”而反对自专,其内在的含义便是以群体的原则否定自我中心。在这方面,王弼无疑上承了先秦以来儒家的价值取向。
与反对自专相应,王弼一再主张无私:
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则物归之,往无穷矣。[76]
心无所私,盛莫先焉。[77]
无私自有,唯善是与。[78]
所谓私,是指仅仅考虑个体之利。在王弼看来,主体的自我认同,不应当走向以自我之利为唯一的出发点。这种无私的要求,可以看作主体责任感及群体关怀的具体引申。当然,不私其利,并不意味着完全无视个体的存在,毋宁说,无私与自全乃是相互关联的:“故灭其私而无其身,则四海莫不瞻,远近莫不至;殊其己而有其心,则一体不能自全,肌骨不能相容。”[79]这里蕴含着一种群己关系的辩证法:仅仅关注一己(殊其己),往往难以自全,唯有超越自私,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并安立于世。《老子》曾说:“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80]王弼灭私而自全之说,显然受到了道家的某种影响,不过,道家之无其私,乃是为了成其私,后者构成了整个思维过程的终点:在“成其私”这一目标下,个体的原则似乎被提到了至上的地位。与此相异,王弼则把灭其私与“远近莫不至”联系起来。这样,王弼所谓自全,便不仅仅表现为对个体存在的关注,而且同时指向群体的认同。就此而言,王弼似乎多少表现出一种将个体存在与群体关怀统一起来的意向。
然而,以“灭其私”为自全的前提,在逻辑上内在地蕴含着强调群体原则的趋向。私作为特殊利益的体现,总是意味着多元与多样,而无私则以一统为目标。正是从灭其私的要求出发,王弼主张由多归一,以一统众:
万物万形,其归一也……百姓有心,异国殊风,而王侯主焉。以一为主,一何可舍?愈多愈远,损则近之。[81]
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故众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82]
在这里,一既是多的根据,又是多的归宿。唯有通过一,众才能得以存在,而在社会领域中,所谓一,则以王侯君主为具体内涵。于是,以一以统众为形式,个体之无私、灭其私,最后导向了以王权为象征的整体(一)。在损多趋一、以一为主的要求下,个体的自性终于为整体的统摄所压倒,而群体的原则则相应地取得了某种整体主义的形式。
王弼由肯定自性而强调以一为主,在理论上表现为一个儒道合流而归本于儒的过程。当然,价值观上的整体主义趋向,同时又与本体论上的崇本息末、守母存子相联系。整体的突出,在某种意义上即可视为强化普遍本体的逻辑引申。如果说,在董仲舒那里,整体主义主要与神化的王权直接融合为一,那么,王弼则将以一统众与由末归本联系起来,从而为儒家的群体原则与整体主义提供了某种本体论的根据。
(二)“我”的自觉
尽管王弼由各全其性而归本于一以统众,但他对自性的确认及个体存在(安身)的关注,却引发了尔后的思想家对个体原则的进一步考察。其中,嵇康与阮籍的看法尤为引人瞩目。
在天人之辩上,嵇康与阮籍主张任自然。所谓任自然,一开始便蕴含着反对束缚个性之意。事实上,嵇康、阮籍之批评名教,其主要缘由之一便是名教压抑了个性。按照嵇、阮的看法,正统的名教不仅人为地抑制人的内在意愿,而且给人的思维套上了僵硬的框架,从而导致了思不出位的现象:
驰骤于世教之内,争巧于荣辱之间,以多同自减,思不出位,使奇事绝于所见,妙理断于常论,以言通变达微,未之闻也。[83]
今子立六经以为准,仰仁义以为主,以规矩为轩驾,以讲诲为哺乳,由其途则通,乖其路则滞,游心极视,不睹其外,终年驰骋,思不出位。[84]
思不出位亦即囿于陈腐的教条,放弃独立的思考,其逻辑的结果则是扼杀一切创造性的见解。不难看出,在否定思不出位的背后,乃是对权威主义价值原则的某种拒斥。从要求顺导主体的内在意愿,到主张思出其位,个性的原则无疑得到了更深层的规定。
主体的思出其位,在逻辑上以个体存在的深沉体认为前提。读嵇康、阮籍的著作,我们常常能感受到对自我的强烈认同。在著名的《咏怀诗》中,阮籍一再地抒发这种情感:
孤鸿号外野,翔鸟鸣北林。徘徊将何见,忧思独伤心。[85]
人情有感慨,**漾焉能排?挥涕怀哀伤,辛酸谁语哉![86]
独坐空堂上,谁可与亲者?出门临永路,不见行车马。[87]
这一类的句子,在《咏怀诗》中几乎处处可见。有的论者将诗中的主题概括为“自我意识”[88],似已触及阮籍关注个体这一特点。不过,以自我意识来概括诗中的思想,似乎尚嫌过泛并过于抽象。自我意识是主体的反省意识,个体的关怀当然包含自我的反省,但它显然又不限于此。按其本意,自我的认同首先与个体的存在相联系,换言之,个体的关注首先是对个体之“在”的关怀。在上引《咏怀诗》中,个体完全表现为一种孤独的存在,他虽生活于公众之中,但却独自徘徊,孤身远行。在他之外,似乎是一个异己的世界。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在孤寂心态下对个体之“在”的体认。它似乎隐约地透露出,一方面,个体已开始要求以任自然等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这种超越世教的自我又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于是,在敏感的知识分子中,便很自然地萌生了个体的孤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