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德教育,涂尔干极为重视。他曾以“道德教育”为题在巴黎大学开设一门课程,课程讲稿后来经过整理以《道德教育论》书名出版。涂尔干在“导言”中提到了他之所以重视德育的两个原因:一是“道德教育历来被教育学者看成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二是由于道德危机的出现,“道德教育问题在今天特别迫切需要予以解决”。涂尔干认为,教育学者应该首先关注道德教育问题,只要把公民的道德问题解决好,社会危机就会消除,社会就会稳定。他强调说:“凡是能减少道德教育的效能,或者使它变得更加不确定的东西,无不同时在破坏公共道德。所以,现在要求教育学者予以注意的莫过于道德教育问题。”[79]
在道德教育的内容上,涂尔干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就内容来说,道德教育应该是唯理的教育。所谓“唯理的教育”就是强调道德教育内容应该以理性所承认的理念、情感和实践为基础,体现道德教育的非宗教性。涂尔干认为,唯理的道德教育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也符合道德发展的规律。为了实现唯理教育,他要求能够剔除道德教育内容中的宗教因素。涂尔干也清楚,从道德教育的内容中剔除宗教因素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道德与宗教同源并有部分重合……这两个系统中某些因素之接近已使它们混同起来成为只是一类因素,而某些道德观念与某些宗教观念之结合,也已经使它们不易区分”[80]。但是,必须进行这项工作,因为割断道德与宗教的联系“实为历史发展的要求”。为此,涂尔干要求教育学工作者“深入宗教概念中去寻找似乎已经消失和隐匿在其中的道德实体”[81]。在他看来,仅仅从道德教育中剔除宗教的因素是不够的,“必须用另外的因素取而代之;必须揭示出人们至今只会以宗教形式再现的这些道德力量;必须使这些道德力量从它们的符号中摆脱出来,使这些道德力量以纯理性的形式出现”[82]。
第二,道德教育的内容应该维护道德的神圣性。涂尔干认为,道德之所以有威慑力量,使人不敢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乃在于道德的神圣性。道德教育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维护这种神圣性。他告诫人们:“如果不注意保全道德的神圣性,如果不以理性的形式使儿童感受到这种神圣性,那么,我们传授给儿童的道德,只是一种失去它原有尊严的道德。”不仅如此,缺乏神圣性的道德教育还会使“产生教师权威和热情的源泉枯竭(而教师的权威和热情,则是使儿童有更大的热情和更高尚的精神所不可缺少的)”。在涂尔干看来,当教师感觉到自己在进行一项崇高而神圣的工作时,他就会产生一种崇高的感情,就会感到自己的力量有所增加,他所进行的道德教育就会生气勃勃并且有感染力,“反之……我们就可能只有一种无威望和无生气的道德教育”[83]。
第三,道德教育的内容应该适应社会的变迁。涂尔干认为,社会变化时,道德就会有所变化。所谓“道德社会有所变化”,是强调道德教育应该不断更新内容,传授新的价值观念。涂尔干强调,道德教育“不能只是安心地掌握前人取得的道德成果。我们的社会应当有所创造,因此,教师应帮助其学生准备进行这些必要的创造,断不可只向他们传授前人的道德圣经,相反,教师应当激起他们在这种如同问世已久的书上添加几行字的愿望,还应当考虑使他们这种正当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此外,理性化的道德教育还“必须帮助年青一代了解他们所模糊地追求的新思想,还应指导他们去实现新思想……应当为未来做准备”[84]。
五、论国家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在国家和教育的关系上,涂尔干时代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教育主要是家庭和私人的事务,国家应尽可能地少加干预;有的人认为,国家在教育事务中只能充当家庭的助手和替代者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家庭不能履行其教育义务时,国家才能承担教育的义务;还有的人认为,国家仅具有为家庭提供使用学校的权利,而不应采取任何行动使年青一代具有某种倾向。
涂尔干的观点则不同。他认为,从社会方面来说,国家办理教育应该受到欢迎。他说:“教育首先具有一种集体功能,如果教育的目的是使儿童适应他将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环境,那么社会就不可能不关心这样一种程序。”从国家方面来说,“自从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功能起,国家就不能不关心教育”[85]。当然,国家关心教育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垄断教育。在涂尔干看来,国家在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提出一些办学原则,要求所有的学校遵守这些原则,例如,尊重理性、尊重科学、尊重思想与情感等原则。涂尔干认为,这些原则都是民主道德的基础,“国家的角色就在于,得出这些基本原则,让人在它的学校里传授这些基本原则,防止任何一个地方的儿童不知道这些基本原则”[86]。第二,由国家直接办理一些学校,承担办学的责任。第三,监督其他非国家开办的学校。第四,认定教师的资格。总之,“要一劳永逸地限定国家应进行哪些干预,这可能相当不容易,但国家干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没有一所学校可以宣称自己有权利完全自由地进行反社会的教育”[87]。
[1]参见樊亢、宋则行主编:《外国经济史·近代现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6~128页。
[2]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傅梦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5页。
[3]《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第196页。
[4]《外国经济史·近代现代》,第137页。
[5]《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第450页。
[6]王养冲:《西方近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7]《西方近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第34页。
[8]奥古斯特·孔德:《实证主义概观》,萧赣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82页。
[9]赵祥麟主编:《外国教育家评传》第2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页。
[10]参见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北京:国际文化公司1988年版,第91页。
[11]参见孙中兴:《爱·秩序·进步:社会学之父——孔德》,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21页。
[12]“人本教”(ReligionofHumanity),又译为“人道教”,孔德晚年倡导的一种“宗教”思想。他在《实证主义教义问答》中将“人本教”的讨论分成崇拜、教理、生活三个部分,分别对应人性中的感情、思想和行动。
[13]参见侯鸿勋、郑涌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7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2页。
[14]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页。
[15]《论实证精神》,第30页。
[16]引自洪谦主编:《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7页。
[17]引自《西方近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第31页。
[18]引自《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第26页。
[19]引自《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第25页。
[20]《论实证精神》,第2页。
[21]《论实证精神》,第6页。
[22]《论实证精神》,第6页。
[23]《论实证精神》,第8页。
[24]引自《社会学理论》,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