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整体和部分。
总体性必然被视为整体和部分的统一。部分被归纳在整体中,被转化为整体的工具,但它们的共存仍然得到保留,仍然是存在的,尽管表现为变化了的形式。
(10)普遍—特殊:结构。
普遍—特殊是整体和局部的同义词。系统的目的规定着各个部分,普遍性包含着各个部分。
(11)反映,中介。
事物从未在孤立中出现。事物总是彼此相关的,总是在一个背景中被看到。事实上,它们的定义来自它们的背景。
所有这些有机的范畴都是解释一个统一的系统如何维持自身的手段,或者说解释一个统一的系统的每个部分如何维持或反映整体的手段。
第二,认识的外化。
(1)对象化,预言。
这些范畴关系到思想的生产过程。思想的实质是消费。进行消费后,思想生产出事物。连续性使消费和生产联系起来,而事物的发展过程是永不终止的。
另一条描述对象化的路径是从含蓄到明确的变化。自在之物,含蓄的存在,在事物的明确性中持续地闪耀。
(2)异化。
一旦事物由思想所创造,它就与自身的起源相异化。一旦事物由思想所塑造,它就因来自思想而表现为独立的存在。
(3)辩证法:外化。
辩证法的一方面在外化的领域中是活跃的。在这个领域中,辩证法指的是一种对象化为另一种对象化所取代的过程。正如我在“对象化,预言”这段所指出的,思想的依次实现是持续的。因此,当在外化的语境中使用辩证法的时候,它指的是过去的思想对象对新的思想对象的持续超越。
(4)实体。
实体是由人类思想生产的,因而是外在的和客观的。实体是人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环境,或者说主体外化的结果。实体是维持创造性活动的要素。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变成了实体。
第三,认识的工具。
(1)概念。
概念是事物的属性,是赋予事物的特殊性以意义的构成原则。概念是为事物特殊性提供意义的解释工具。
(2)抽象。
抽象是概念的同义语。它是使观察者构成并传达个性的意义的普遍原则。概念和抽象在马克思的方法论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的科学理论正是取决于它们。
(3)形式—内容。
普遍—特殊的形式存在于认识领域。内容是特殊,感性知觉,而这仅仅需要在形式或概念中获得意义。形式一内容指的是内容的活动,是由概念加之于外部世界的具体化。
(4)规定。
概念不仅消费自身,而且对自身加以详细表述。每个概念都是以属性一种类的模式塑造的。由于概念是属性,因而属性的具体化和特殊化就形成了种类。
(5)矛盾,否定。
矛盾和否定意味着排斥。或者说,一个事物不能获得其个性,除非它排斥他者。当一个事物被视为具有与他者有所区别的特征的时候,其个性就产生了。这种有区别的事物只有在它与他者产生矛盾或否定的时候才是可能的。
(6)辩证法,认识。
正如在认识中所体现的,辩证法是螺旋式上升的——也正如它否定了此前的规定。作为一种认识的工具,辩证法使人们将现实视为一系列的变革,其中一种规定为另一种规定所否定和超越。
(7)普遍—特殊,认识。
作为一种认识模式,普遍—特殊是三段论中的两段。在这个三段论中,作为历史运动的基本动力,普遍是与特殊相抵触的,但这种否定在个体中实现了和解。普遍和特殊在个体中是相互调和的。对马克思来说,认识意味着对现实——被视为力量冲突的领域和助长相互否定的领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