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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聋哑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第1页)

二、聋哑教育理论研究成果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特殊教育界对聋、聋哑有了新的定义。聋哑的矫治与康复有了一定的方法,聋哑教育的教学过程、教学原则、语言教学、手势语手指语字母的改革等在相关聋哑教育制度的引导下也产生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关于手语法和口语法的争论也在逐渐向口语法靠近。

(一)聋、聋哑者的定义探讨

新中国成立后,聋哑教育迎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聋和聋哑也有了一个新的定义。那时人们对于听觉机能失调的人的称呼一直都有着激烈的讨论,因为听觉机能失调的聋哑症和言语中枢机能损伤的失语症在外部表现上有着相似的情况,即言语障碍。因此对于聋和聋哑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复杂的情况。

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洪雪立提出了对聋和聋哑者定义依据的三个原则,并根据这三个原则对听觉机能失调的人下定义。定义内容如下。

第一,对听觉机能失调的成年人,分为下列两类。

聋人:听觉丧失在80分贝以上者,即那些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能运用自己的听觉分析器,不管是先天还是后天致聋的人。

重听人:听觉损失在75分贝以下者,即那些依靠贴耳扬声能听取别人的言语的人和借助助听器来进行交际并不感到不便的人。

第二,对听觉机能失调的儿童,可分为下列三类。

聋哑儿童:先天或婴幼时期致聋无法学到言语的儿童和后天致聋而把所学到的言语忘记因而不会说话的儿童。

聋儿童:后天致聋,即学龄前期或学龄后期致聋,听觉丧失在80分贝以上的儿童。

重听儿童:听觉丧失75分贝以下的儿童,其中有的使用助听器能够听取一般谈话,有的不用助听器能辨别距离耳朵两米以内的一般谈话,但不能在普通学校就学的儿童。[10]

(二)聋哑教育教学的理论探讨

随着相关教育制度的出台,我国聋哑教育的教学过程、教学原则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等方面也开始初步成型。在这一过程中以洪雪立的研究与观点最具代表性。

1。教育对象

洪雪立认为聋哑教育属于听觉障碍儿童教育,它的对象包括所有听觉障碍的儿童,不包括听觉正常但不会说话的失语症儿童。他根据对听觉失调者的定义,将听觉障碍儿童教育也就是聋哑教育分成三大类:聋哑儿童教育、聋儿童教育和重听儿童教育。它们分别有各自的特点。

聋哑儿童的教育特点是要在教育教学中发展他们的口头语言。聋儿童的教育特点是在教学中发展他们的口语视觉感受能力,简称看话能力。重听儿童的教育特点是借助现代机械设备,使用扩音机助听器来进行教学,以充分利用、发展和保护他们所保有的残听力。[11]

2。早期聋哑教育教学的启发

洪雪立随后又通过对聋哑儿童认识活动的特点进行讨论,并根据聋哑儿童不同的认识活动特点,对聋哑教育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首先是聋哑儿童的感知具有片面性,培养聋哑儿童观察力是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其次是聋哑儿童的有意注意具有短暂性,因此在教学中必须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尽可能使聋哑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在老师的要求上。再次是聋哑儿童的表象具有特殊性,他们不具有听觉表象,视觉表象虽比普通儿童发达,但他们视觉表象的清晰性、完整性和稳定性远不及普通儿童。聋哑儿童在肤觉表象和动觉表象中有其特别的地方。最后是聋哑儿童的思维具有形象性,他们没有掌握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不能把自己的思维由形象提高到抽象的地步。老师的任务就是在发展聋哑儿童语言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他们形象思维。

洪雪立认为研究聋哑儿童的个性特征,是实施教育教学的基本步骤,可以从聋哑儿童的一般情况、认识能力的发展状况、道德品质、意志品质这四个部分来研究他们的个性特征。在研究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方法有观察法、个别谈话、家庭访问、研究学生作业、建立课堂日记等。[12]

3。早期聋哑教育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来推进聋哑教育的改革,涉及聋哑学校的任务与培养目标,聋哑学校的学制与课程设置,聋哑学校的教材、教学语言手段与各科课程教学。

(1)聋哑学校的任务与培养目标

1956年,政府开始进行聋哑学校教学改革工作。教育部在聋哑学校口语教学实验工作汇报会上,明确了口语教学是聋哑学校教学改革的中心任务。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改革措施,如规定职业劳动训练从第五学年开始;要求各地学校为重听儿童设立特别班级,使用助听器扩音机来进行教学;建立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举办师资班,为各地聋哑学校培养技术班师资等。[13]

1962年,教育部修订的《全日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草案)》提出了具体培养目标:第一,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品德,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并且逐步培养他们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工人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第二,达到相当于普通小学的文化基础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看话、说话技能,并且具有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三,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聋哑学校的学制与课程设置

新中国成立后,聋哑学校的学制不统一,教学计划都是参照小学教学计划执行的。1953年7月,教育部《关于聋哑学校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西安市文教局的复函》提出,聋哑学校在预备阶段可以用一年至两年来练习看口、发音、识字、手势、日常会话和生活知识等。聋哑学校的课程除没有音乐外,应包括普通小学全部科目,师资、设备条件许可时可以增加其他技术课程和聋哑学生的发音课程。

为提高聋哑教育水平,1956年6月,教育部颁发《关于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学制和教学计划问题的指示》,指出聋哑学校的修业年限延长为10年,不设预备班;入学年龄应以8周岁至11周岁为限;手势教学班级不超过15人,口语教学班级不超过12人;课程设置有语文、算术、历史、地理、体育、图画、手工劳动等。

1957年4月22日,教育部颁布《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草案)》,规定在接受完10年学校教育后,聋哑学生所掌握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基本上和普通小学毕业生所掌握的相等,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毕业后能顺利参加劳动生产;入学年龄规定为7周岁至11周岁;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周岁至16周岁;修业年限缩短为8年;课程设置增加了律动。

(3)聋哑学校的教材、教学语言手段与各科课程教学

新中国成立之初,聋哑学校各科教学的教材都采用普通小学课本。1954年8月,教育部召开“改编聋哑学校低年级语文教材座谈会”。会议明确了我国聋哑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是从手语法到口语法,并且北京市第一聋哑学校、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哈尔滨市聋哑学校在本学年实验口语教学法。教育部盲聋哑教育处编写了供实验用的一、二年级语文教材。1957年,教育部盲聋哑教育处教材编辑组有计划地陆续编写了聋哑学校一至四年级识字课本,五年级阅读课本和一至四年级算术课本;1958年,又组织编写了六至十年级阅读课本。所有课本先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供全国聋哑学校使用。[14]

新中国成立初期,绝大多数聋哑学校还都是通过手势语进行教学活动的。1954年8月,教育部召开座谈会,确定推行口语教学是聋哑教育的改革方向。1956年6月,教育部制定《聋哑学校手势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表(暂行草案)》,提出对新招的一年级学生争取实行口语教学,同时还增加了看话课程。1959年2月24日,内务部、教育部制定《关于试行聋人汉语手指字母方案的联合通知》,指出:“汉语手指字母用指式代表字母,按照汉语拼音方案拼成普通话,作为手语的一种。”从此,聋哑学校教学语言为以口语为主,指语为辅。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聋哑学校的各科教学也开始进行了改革。在语文教学中,《聋哑学校手势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表(草案)》第一次对聋哑学校语文教学做了说明,把语文分成了阅读、看话、作文、语法和写字。1957年4月,《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草案)》对语文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说明,规定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儿童语言,明确了聋哑学校的数学教学任务,设置自然、地理、历史课,对学生进行自然社会常识教学。律动课是为了弥补聋哑学生生理缺陷而设立的专门课程。《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草案)》也同样对律动课的教学任务做了详细的指示。

4。聋哑儿童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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