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体系辩证法
在本书开始部分,我曾大致勾勒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的区别,在这一章中,我将更加详尽地阐发体系辩证法。
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但遗憾的是这一区别并不是经常被标识出来。尽管黑格尔的大多数著作(如《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都是体系性的,但由于他使用了来自不同历史时期的例证,因而他也经常模糊化这一点。至于马克思伟大的体系性著作《资本论》,它遭到了近乎普遍的误读。这一误读始于恩格斯。根据恩格斯,《资本论》的方法是“逻辑的一历史的”(logical-historical)。换句话说,两种辩证法被混淆了。但是在这里明显地“历史的”被视作先在的,而“逻辑的”部分则仅仅在于通过从偶然性的堆砌中清理出纯粹形式的方式整理历史。尽管黑格尔和马克思这些著作的有些部分确实能以历史性的线索予以解读,但我强调指出,我拒绝这些解读(在本书前几章中我明确反对对《资本论》的这种解读)。
在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辩证法一般来说经常被视作一种历史过程。确实,辩证法经常沦为一种有效的因果关系。一种矛盾据说“产生”一种解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的方式相同。现在显然,如果上面提及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代表作不是历史性的著作,那么任何那种解释就都是不相关的。这些著作的特点是,它们探讨一个既定的整体(whole)并表明这一整体如何再生产自身,因此诸范畴的排序无论如何不是由因果关系的历史链重现决定的,它是在纯粹体系性考量的基础上得到表述的。
而且,在研究对象是总体(totality)的地方,体系性(systema-ticity)就是其本质。辩证法在内在关系中把握现象,这种内在关系是超越分析推理与线性逻辑的能力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总体”。在讨论总体时,科学必须采取体系的形式。①体系包含一系列范畴,这些范畴表达了嵌入总体并作为其要素的诸形式和诸关系。既然整体的所有要素都共时性地存在着,那么所有运动都必须从属于它们的相互支持与发展。虽然这种运动表明诸要素会变得依次有效,但它要返回自身,以形成这些要素彼此之间的再生产循环(circuit)。因为总体的这种特点,所以恰当的理论体系要能在结构诸要素中追溯相互假定的逻辑并因而追溯被考察整体的运动形式和规律的必然性逻辑。
让我们转向对体系意义的解释。②尽管诸范畴表示本体论上的统一并进而被要求提供可理解的现实,但它们自身必须形成前后连贯的整体,可以说它们必须“相互支持”。黑格尔《逻辑学》展示了诸范畴如何体系性地相互联系着,诸范畴的叙述和“重建”提供了能使每个范畴由于与其他范畴乃至与整体的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获得体系性含义的理论。①一范畴若被孤立起来,即从其体系性位置中被抽象出来,那它就无法被完全地理解。
体系辩证法的任务是在确定的序列中组织诸范畴的这种体系,使一范畴能逻辑地推演出另一范畴。要保证这种体系性序列,就需要有使一范畴在系统性的整体体系中过渡到另一范畴的方法。现在我将表明,如果整体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那么其诸范畴的体系性序列,作为一种发展(p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前进”(forwards),作为一种后退(ret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回溯”(backwards)。在解释了这一点之后,我特别地强调这个体系在后退方面的优点,以及为了激发诸范畴发展内部的辩证转换而从体系终点中超拔(pull)出来的可能性。我将用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实例证明这一点。
尽管人们很自然地把体系性叙述理解为:后来的范畴是从先前的范畴发展而来的——至少在后者必须被分析性地预先假定的意义上是这样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因为他拒绝教条地罗列诸范畴。因此,过程的发展并非被牢固地建立在既定的假定上。然而,这里还存在着另一种思考。既然范畴的发展作为推理(dedu)不具合法性,那么它就只能是对总体的重建。因此范畴发展的方向必须被假定。
但是,我们能不只是重复基础的问题吗?如果开端不能证明结果的合法性,那么结果不也同样不能证明开端的合法性吗?答案是,这里确实存在不对称性。作为最具体、最复杂和完成的现实,结果确实能充分支持与维持它的所有要素,因而反过来为由这种观点而来的逻辑序列提供证明。就黑格尔辩证法结束于某种“绝对”的东西而言,这种绝对的特点通过把其叙述的所有阶段及这些阶段的辩证关系整合进绝对的体系中而回溯性地赋予它们以合法性。如果“真理是整体”,那么总体诸要素就在总体内获得有效性。麦克塔格特(J。M。E。McTaggart)对此做出了精彩的解释:
辩证法必须被看作重建的过程,而非建设的过程。如果较低范畴导向较高范畴,而较高范畴又导向最高级的范畴,则原因在于较低范畴不能独立存在,它们仅仅是对最高级范畴的抽象。最高级的范畴是完全独立的和真实的。①
托尼·史密斯(T。Smith)对体系辩证法的后退方面解释如下:“如果理论在真正‘自为’阶段即在具体和现实的阶段终结,那么这就表明,为理论的‘自为’阶段做准备的早期阶段必然是真正的‘自在’阶段即抽象和潜在的阶段。”②接下来这里所需要的方法是在一个序列中形成范畴诸要素,这个序列从后退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基础”,从发展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进一步显露或呈现。
逻辑的发展同时也是“后退”,这一事实意味着开端可被证明“不是某种仅仅被独断假定的东西”,相反,开端本身被建立为整体的一个抽象要素。③下面引用的重要段落概括了黑格尔的观点:
每前进一步离开不曾规定的开端时,也是后退一步靠近开端,以致那后退论证开端和前进往下规定开端初看好像是差异的东西,都互相汇合了,并且是同一回事了。但是旋绕成一个圆圈的这个方法,不能够在一个时间的发展里预示出下面这一点,即开端本身已经是一个引申出来的东西了……并且无须贬低它,说只是让它临时地和假设地充当开端。①
虽然每一范畴都依赖于先前范畴作为其构成性要素,但只有当被假定内容的丰富性以分析性的方式假定更简单、更抽象的先前范畴时,开端的问题才能被解决。必须重申:发展进程中新范畴的引进不能被看作推理的结果(因为不能把开端当作公理),新范畴只是对现实的重建,其目标在于逻辑上的完成。因此,范畴序列不得不在两个方向上被解读:一是被解读为显露或呈现——这是就发展方面说的;二是被解读为基础运动——这是就后退方面说的。组成范畴发展过程的是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排列,后继的范畴总是愈加丰富和具体。②确实,范畴向前发展的基础一般来说是每一范畴相比它的下一范畴而言都是有缺陷的,而推动范畴发展的根据则在于这一缺陷必须被克服。③正如麦克塔格特所说“辩证法的真正基础不是有限范畴否定自身的趋向,而是有限范畴完成自身的趋向”④。在一个体系性地组织起来的总体中,所有阶段相比于辩证法的最后完成来说都是有缺陷的。
确实,前进或后退序列依赖于如下假定,即存在一个整体,从中产生了极致的抽象以构成简单的开端,这个简单开端可以说由于其在整体中位置的这种否定而“失去其立足点”,于是就出现了孤立中的要素与作为整体一部分的要素之间的矛盾。基于此,如果假定整体通过辩证发展过程内在于或暗含于要素之中,那么对作为与自身内在矛盾的要素的处理就是既定的。这为范畴序列发展中的诸转换提供了基础。因而既存在着解决矛盾的刺激力——这可以说是“推动力”(push),也存在着克服范畴与整体的完满性相比所具有的缺陷的需要——这可以说是“拉动力”(pull)。
这些要素主要地存在于联合之中。既然辩证法在过去一般被看作矛盾的设定与解决,那么在此我想强调如下事实的重要性:最终的目标是完全被理解的整体,而任何既定阶段在过程中相比于整体总是有缺陷的。由一范畴运动至另一范畴的动力在于现存阶段无法充分理解它自身的假定,虽然它是先前阶段的必然结果,但它仍然依赖于尚未形成的存在条件。每一阶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内“应对”前一阶段所意识到的问题,但反过来又会发现自身也是不充分的。(认识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转变包含在质上崭新的范畴层面。辩证发展与建立在推测现存趋势基础上的庸俗进化论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假定诸范畴的整个体系是完满的和内在自足的,那么,从各个方面有缺陷的范畴(在其中是囊括一切的和自足的)相继过渡到较少缺陷的范畴,直到作为整体的体系被呈现出来,进而精准地重建范畴体系的秩序,这些都将是可能的。而且,叙述方法以表明体系逻辑如何有倾向地“假定”其所有前提从而确保其完整性的方式清晰地表达诸范畴。当有待讨论的所有存在条件通过已经形成的诸范畴的整个体系而得到理解时,这种叙述也就结束了。
这种体系仅当它返回到开端并能解释开端时才得以完成。因为任何开端都是与整体相脱离的,因而是抽象的,所以它必然是不充分的。正如黑格尔关于其体系所说的,“那个造成开端的东西,因为它在那里还是未发展的、无内容的东西,在开端中将不会被真正认识到”①。因此,马克思最初以“商品”作为开端并勾勒出他最后命名为“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②的部分,是十分正确的。
我坚信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许多著作都能以这样的方式解读,并通过这样的辩证逻辑而激活。③接下来在本章剩余部分,我将通过探讨一些实例来阐明本章前半部分所提及的体系辩证法,所探讨的例子一个出自黑格尔,两个出自马克思。它们分别是: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从法向道德的转变;——《资本论》中有关货币起源的问题;——《资本论》对资本总公式的矛盾的解决。
我解释这些例子的基本目标是:首先,表明仅仅由于既定阶段在总体中的体系性位置,该阶段可在严格的意义上被断言存在诸矛盾——无论是法的阶段(接下来第一个例子),还是价值阶段(来自《资本论》的两个例子);其次,表明新阶段如何由于后退性基础运动而形成。
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总体目标是证明自由实现于“法”的体系中。黑格尔从假定的基本法到所有权法到公民法再到国家法,以辩证发展的形式叙述法的这种体系,为法的各种范围全面地奠定基础。在“抽象法”这部分最后,黑格尔解释说,抽象法不能实现自身,是因为在没有道德、习俗或法律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在捍卫他们的所有权和荣誉而反对别人侵犯时也许“正在宣称一种法”,但是在自认为侵犯了他们权利的那一部分人看来,这种捍卫纯粹是个人行为,因此就出现相互报复(vea)的情形。
许多哲学家讨论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为了保持和平,一种优势力量必须在场。黑格尔完全没有采取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他认为法的概念自身在其范围内就能变得越发展和越全面。法在下一层次的更高形式,不仅是对某人自身权利的关注,而且是对法本身的关注,这种关注甚至存在于没有立即显示出某人利益的地方。这种观念是怎样辩证形成的呢?在基本的相互报复情形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而只有冲突,并且,将这些报复假定为无止境的——这里没有什么矛盾。只有当对法自身的关注开始呈现时,矛盾才会产生。
显然,让所有当事人始终“在法中”是不可能的,所以每个人于其中都可自由声称并捍卫自己权利的环境,是与法的体系的要求——法能够实现于现实之中——相矛盾的。明显地,存在前进至法的下一个更高级范畴—“道德”(黑格尔是这样称谓的)——的“拉动力”。然而,事情远比这复杂,因为如果这种关注被归于参与争斗的行动者,那么他们自己的意识就变得矛盾了(换句话说,如果整体被视作内在于每一阶段诸要素中而非过程的外在参照的话)。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声称要报复对法本身的侵害,那么他们就要宣称他们的理由是正义的,但正义是具有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超越了特定人们在声称他们自己要求时所具有的具体利益,而在这里每个人在他们自己的情况下都既扮演法官又扮演陪审团,并且他们追捕罪犯的企图也无法与他们复仇的主观动机区别开来。这也许可以被看作给出一个“推动力”以解决这个矛盾,即通过寻找一个方案而将之安排妥当。黑格尔总结如下:要求解决在这里扬弃不法的方式和方法中所存在的这种矛盾(像在其他不法情况下的矛盾一样),就是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中显现出来的。①
在此要理解的重要事情是,尽管辩证的发展内在于有待探究的内容,然而,无论一个人是否把范畴结构视作体系中发展的或后退的方面,诸转变总是概念上的必然性。这就是道德概念在其中被要求的意义。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这种运动代表质的飞跃。尽管对于抽象地纠正不和情形中出现的不法的范畴层次来说存在结构性的趋向,但是这种趋向却不能仅凭自身超越这一命运。把黑格尔这里的转变解释为一个准因果叙述(aquasi-causalstory)——在这个叙述中参与不和情形的行动者被假定为意识到作为道德结构性特征的结果的道德要求——是错误的。他们也许意识到,也许没有。但这是毫不相干的。与此相关的是,正是一种理性要求,才使新范畴活跃起来。
个体对他们权利的要求及关注做正确事情的道德意识,是国家法的合法体系的任何连贯表述的双重预设,而这也是黑格尔体系性方法的一个结果。这也显示出了体系辩证法的一般特征:没有什么东西丧失,每一个“被否定的”命题都保存在被谈论概念(在这里即是“法”的概念)的更具综合性的实现形式中。
对于我们的第一个来自《资本论》的后退性基础运动的例子,我们来看一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如何导致货币的产生。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这一矛盾存在于商品自身之中且已在简单价值形式中得到表达。然而,如果有人把这种商品关系视作物物交换,这是有问题的,因为在物物交换关系持存过程中很难看到任何矛盾的存在。只有当商品被灌输进一种普遍性即价值——这是作为商品参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整体网络的结果而出现的——时,商品中才存在矛盾。在《资本论》第1章中马克思的观点是,价值为了克服它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必然要求货币的发展。
但是,我再一次强调,没有货币交换依然能顺利进行,这无论如何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物物交换是一个在历史上和人类学意义上完全被证实了的现象。但物物交换并不必然发展成货币体系。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试图证明货币的必然性。马克思的证明基于这样的事实:“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①。这一矛盾的产生仅仅是因为马克思在讨论中假定了商品要发展成价值的承担者。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才认为价值形式是“有缺点的”(defective)或“有缺陷的”(defit)。价值形式是有缺陷的,因为价值的存在没有充分表现在被考虑的前三种形式中,而仅仅充分表现在货币形式中。因此,货币的起源不是主要基于“前进的”观点,相反,它主要基于“回溯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假定了价值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且接下来,通过确立商品诸关系的欠发展表现的不充分性,货币被证明是(这一阶段上)价值的最充分实现。一旦“货币”范畴被承认,价值就获得了比在简单商品关系中更牢固的基础。
如果人们一开始(通过从交换关系世界中的分析性抽象)把价值归于单一的商品,那么因为价值具有纯粹社会现实,所以人们就立即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创造了矛盾。①既然孤立的商品缺乏“与它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②,那么,这样的商品就只能显现为特殊的使用价值,但与此同时,这样的商品也要求实现使用价值的普遍否定性,因为那是价值被社会地建构的方式。③如果价值不能显现在孤立的商品中,那么尽管“本质必定要表现出来”④(黑格尔语),但事实上价值并不能真正地存在于这种情况中。因此,通过上面所说的商品找到将作为价值的自身与作为使用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的方法,即将这一价值表达为他者而非自身,那么人们可以说:由于这一矛盾要被取代于是才产生“需求”(demand)。这种情况要求另一种商品作为它价值的等价物。马克思正确地看到,在这种简单关系中作为把其他一切商品排除在外的特殊商品的货币胚胎是“自为存在的价值”,它将商品价格中的充分价值形式反映到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