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这里,超自然性绝不意味着对自然性的简单抛弃,而是把自然性作为内在的环节融合于自身之中。人来源于自然,是自然之子,这一事实决定了人对自然性的超越在实质上无非是自然的自我超越,人对自然性的超越在根本上无非是充分利用与调动了自然的能量,使自然生命所蕴含的创造潜能在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显现出来。也就是说,人对自然性的超越不是置自然性于不顾,而是一种内在的超越与辩证的“否定”,人的实践活动把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这二者融为一体,实现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就这样,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就形成了一种互相规定的关系,前者须以后者为追求目标,后者须以前者为实体依托,各自只能通过对方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否定性”的关系。
从这种“否定”性出发,人的生命必然表现为一种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发展状态,这其中包括了一个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从“自然性”到“超自然性”,再到融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于一体的人的生命的“总体性”,其间所体现的正是人的生命内在超越的自我发展轨迹。黑格尔在阐发其作为推动原则与创造原则的辩证法时,曾把这种正—反—合,即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作为说明精神运动的基本原则。其实,如果我们从人的生命特性来理解,这个原则所表现的正是人不断超越、不断发展的本性。而且从历史的眼光来看,这种超越与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人类总体的成长历程总是要求不断以自然性为基本前提又不断超越自然性,形成人的生命的“现实性”。而在此时此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现实性”的人的生命,随着历史的发展,又有可能失去其现实性与合理性,因而它必然又会提出“否定”昨日之我的要求,去追求更高层次的生命境界。可以说,无论是个体的成长过程,还是人类整体的成长史,都是一个永无尽头的,不断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过程。人就是在此过程中一步步走向成熟与壮大的。
与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一样,人的生命存在的其他矛盾关系,如人的个性与类性的矛盾关系、人的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矛盾关系、人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矛盾关系等,同样是以上述否定性的方式得到解决的。通过否定,不断摆脱束缚、追求自由,以实现自己的发展,这就是“人的存在”的本性。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强调,“否定性”辩证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成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
以上,我们分别对辩证法的“联系”和“发展”原则,以及“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些在全部辩证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原则”和“规律”的真实意蕴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与辩证法超常规的“理论逻辑”,以及人独特的生存性的“存在逻辑”是完全一致的,辩证法在本性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人的生存实践活动,以及“人的存在”构成了辩证逻辑这一区别于知性逻辑的新型逻辑的“真理内容”,因而也构成了辩证法诸原则内在统一的深层根据。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领会到:辩证法只有植根于生存论本体论的根基上,才能真正获得其理论合法性,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及其基本“原则”和“规律”才是可理解的。
[1]这并非要否定形式逻辑的巨大价值。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曾再三强调的:形式逻辑在其适用的范围内是拥有着巨大的意义的,从思维中抽取出思维的形式结构和规则,为思想的清晰性、确定性和严密性提供了重要保障,为科学精神的发育,甚至对社会文化层面的理性化和法理化也产生潜移默化的重大影响。以前我们在强调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不同时,经常在价值上对二者作出评判,认为辩证逻辑是“高级逻辑”,形式逻辑是“初级逻辑”,前者是“真理”的逻辑,后者只是偶然、任意的推理,在笔者看来,这种看法表现出一种严重的学科帝国主义的狂妄,存在着重大的片面性。两种逻辑其实只有适用领域的分别,而并无高下之分,正如科学与哲学没有高下之分一样。因此,正确的态度是在二者之间作出必要的划界,既避免二者各自的僭越,又保持它们在各自领域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人的生存性存在”这一本体性的问题,内在地要求辩证法来予以把握,或者说辩证法是与人的生存论本体性存在相适应的,而对于其他众多领域的广大范围的问题,形式逻辑也许是更为有效的认识方式。
[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3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52~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11~12,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7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9]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648~64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10]在英语中,positive既有“肯定性”的含义,也有“实证性”的含义,二者是同一个词。
[11]孙利天:《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6页,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
[12][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6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3]关于“质量互变规律”,在笔者看来,它之所以被纳入传统哲学教科书的辩证法理论体系,完全是因为受知识论哲学传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追溯到黑格尔的“逻辑学”,后经过恩格斯、斯大林等中介环节,一直延续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但如果摆脱知识论哲学传统,而立足于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地基,那么,“质量互变规律”由于其浓厚的知识论性质,就不应该包括在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之内。因此,在此不拟对它进行讨论。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9~2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24~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1][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4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22]《列宁全集》第19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3]“规律”这种提法实际上已经深深浸染了知识论哲学传统的色彩,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把“对立统一”等称为“规律”,极深刻地透露出了其知性思维的深层实质。英文“law”除了可译为“规律”,还可译为“法则”,后者具有更多的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属人意味。因此,在笔者看来,也许更恰当的做法是用“法则”来代替“规律”。因为这一原因,本文在谈论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时,均对“规律”加引号。
[24]记得大学时,学到《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中“对立统一”原理这一章时,为了想清楚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是如何“对立统一”的,曾以木头、桌子等为范本,“格物致知”,分析其中何为“对立面”,这些“对立面”究竟怎样“统一”,结果再三思索,夜不成寐,仍不得其解。现在回过头看,终于明白,“对立统一”的真实意蕴并非如此,它根本不能用这种方式去理解。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8]阿尔都塞曾从结构主义观点出发,认为马克思的矛盾概念是“多元决定论”的矛盾,并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根本特点在于把矛盾看作具体的、内在的、有结构的复杂整体(见[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67~1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如果把这一观点借用到人的存在上,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把这人的生命存在视为一个“多元决定论”的矛盾结构。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1][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50~51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
[32][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57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4][西]何·奥·加塞尔:《什么是哲学》,1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5]邓晓芒:《思辨的张力》,160~161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36][德]黑格尔:《小逻辑》,1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7]黑格尔十分欣赏近代神秘主义者雅可布·波墨,后者认为生命冲动是一种痛苦,黑格尔认为,波墨的这一思想所表达的就是“绝对的否定性,即自己否定自己的否定者,因而也就是绝对的肯定”。([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39~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