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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国家与礼仪 评民间社会论争1(第1页)

现代中国的国家与礼仪:评“民间社会”论争[1]

引言

在晚近有关中国“民间社会”性质的争议中,中国历史学家又再如瞎子摸象般,作想当然的描述。但这一回却是一头十分庞然的大象。据我的理解,论据是这样的:“公共空间”,也就是士绅阶层以大众的福祉活动于其中的场所,自晚明以来一直在发展,慈善机构的发展便是证明。[2]而且,独立的志愿组织在明清两代有悠久传统,它们的活动形成了一个“民间社会”,组成了“公共空间”。[3]清代末年,报纸的出现和立宪运动的推行,使地方士绅(至少是在上海)涉入了国家事务的争议,他们的眼界也扩阔到了邻里以外。[4]尽管如此,“民间社会”的独立性也容易被夸大,因为直至民国,即使在上海,也没有商人或志愿组织有自由管理自身的事务。他们的自由没有法律的保证,而或明或暗的政府干预却相当突出。[5]

我发现有关的讨论,至少据我的理解,不尽如人意。第一,我发现讨论中所用的词汇很有限。尽管尝试把晚清的事件置诸明代的脉络,但慈善却是一根十分脆弱的线,难以提挈“公共空间”。第二,有关的讨论借来了哈贝马斯的论见,却遗漏了其中相当基本的一点。哈贝马斯相当令人信服地指出,18世纪西欧的公共空间,与社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观点,同步发展。哈贝马斯借用了人的总体活动即“民间社会”乃受自然律法而非人为律法规管的传统立场,断言“民间社会”让其倡议者得到一个他们可据之限制国王行为的平台。[6]传统智慧把“社会”视为给定的,而哈贝马斯的新意在于他把“民间社会”认定为一种智性建构。很多问题由此而展开,其中少不了的一个,就是“社会”或“民间社会”的理念是一个曾经影响过中国的建构。第三,有关的讨论把适用于中国范围内关于国家─社会的传统论见,即地方社会整合到中国的国家,抛诸脑后。国家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其实是哈贝马斯不曾探讨的一个领域,这方面可视为他论见中的一个弱点。如果有人辩称(无论怎样没有说服力),欧洲的国家规模远小于明清时代的中国,因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没有那么复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就中国而言,国家的范围从宋代至清代一直在扩展,任何置整合地方社会于不顾的论见,都不能说是从整体上把握了中国。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主要是因为我一直在研究的中国地区,鲜有用上述“民间社会”的词汇来谈论。曾经有过一个时期,任何根据珠江三角洲的研究成果,反对把中国社会概括为一个整体的看法,都无人理会,理由是珠江三角洲是一个例外。但时移势易,我认为我们现在对江南地区已有足够的了解,明白到有关这个地区的研究是如何的贫乏,而对于苏州或上海的研究能给予我们这两个地方以外制度变迁的知识又是如何的少。至目前为止,没有就任何一个江南城镇作过研究,以显示其管治事务如何运行,而尽管晚明江南地区的宗族和士人常被提及,但还没有一个研究把他们与土地持有和商业、庙宇和神龛这些社会环境广泛联系起来。我们这些研究珠江三角洲的人与研究莆田的人有着共同的目标,但看到根据散乱的资料对江南地区,而很多的时候是对江南地区以外的整个中国社会,所做的粗略概括,便不免感到沮丧。地方志特别是镇志,基本上无人理会,而很多江南的族谱也无人问津,目前至少已有可能把材料的阅读与造访当地结合起来,倘若还只是把江南地区当作仅存在于纸上来撰述江南社会史,那真可算是一个奇迹。

我的研究同行和我自己仍在尝试掌握珠江三角洲的社会史,在这篇文章中,我希望在珠江三角洲社会史一种说法的基础上,显示有关国家涉入民间社会的讨论可以是如何大大的不同,并将归结到对不同研究取向的一般意涵所做的若干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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