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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个体性(第1页)

第一节个体性

我一开始将对黑格尔的个体性观念(Individualit?t,Ei)做一些基本的描述,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在一种“弱意义”上来说明黑格尔的个体性观念;第二阶段将在一种“强意义”上来说明他的个体性观念。

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殊性格与品质,他们就可以认为自己与他人是不同的,那么他们都是这种“弱意义”上的个体。比如说,我可以根据一些我所具有的物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把我与他们区别开来。

这种观念至少从三个方面来讲是弱意义上的。第一,它只是表达了成为个体的人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某个人不认为自己与其他人有所不同,那么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他是一个个体。当然,这个人依然可以看成是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同于他人的存在。当然,这个人依然可以是人类中的一员,与人类的其他人不同。但是,就人这一术语的重要(规范)意义来说,他不能被看成是一个个体的人,因为他缺乏把自身看成是一个个体的人的观念;黑格尔认为,人的个体性概念包含如下意思,即作为个体的人就要把自己看成是人类中的一员。①人通过个体化的过程把自身变成一个人类个体,这个过程就是指一个人把自己与他们区别开来,特别是把自己与父母和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区别开来。成为个体的人本质上包含了一种自我意识的过程,通过这种自我意识把自己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第二,它所表达的就像是一种最弱的个体性观念,从直观上看,它可以看成是一种真正的人类个体性观念。人们可以想象一种不太弱的观念,在这种意义上,人之所以是个体,这只是因为他们把自身同其他存在区别开来,但并不需要把自身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然而,能否把这种观念看成是真正的人类个体性观念,根本是不清楚的;因为,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认为某人是一个个体的人,其中所包含的部分意思正是在他与其他人类个体相异的意义上来讲的。②

第三,它之所以是弱意义上的,主要在于它忽略了许多东西。例如,它不包括某人认为自身具有个人利益的观念,也不包括某人认为自身具有个人权利的观念,同时也不包括某人认为自身具有个体良心的观念。而且,通常我们会认为一个人可以站到他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制度之外,并质疑他。但是,即使我们对他不持有这种观念,他也可以在这种弱意义上成为一个个体的人。

因此,弱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代表了某种形式的个体主义,这种个体主义根本不涉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比较。因此,有人可能会说,这种观念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个体性观念。但是,把它看成一种个体性观念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它可以使我们容纳一种直觉,即有些人不把自己与他们的社会角色或社会世界区别开来,并对这种形式的个体性做出严格限制,但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个体。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黑格尔强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

黑格尔认为,如果人们不但认为自己是强意义上的个体,而且认为自己是(1)自我(参见PR,§§5-7)、(2)个人利益的承担者(PR,§§184,Z,186,187,Z;VPRHO,580,570)、(3)个人权利的持有者(PR,§§36,37,Z;VPRHO,192,209)、(4)良心的主体(PR,§§136一137),那么他就是强意义上的个体。下面让我们考察这四个组成部分。

“自我”这一表达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运用。从黑格尔的立场来看,成为“自我”也就是认为自身是独立于、不同于自己的社会角色,人们可以认为自己有能力把自身从“任何既定的社会角色”中“抽离”出来(参见PR,§5)。

我们这里讲某人从社会角色中抽离出来,也就是说,他可以在思想上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并且与之进入一种反思性关系之中。例如,当一个人在思考他是如何与社会角色发生关联的时候,其实他也就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了。从社会角度中后退也就是对其展开质疑与评价。人们可以问,这一给定的社会角色是否适合他的脾气与性格,他是否真的愿意承担这一角色,或者他也可以问,他是否接受内在于这一角色之中的价值与规则,他是否应当去承担这一角色。这种能力超越了进入到一种人们与自身反思关系上的能力。原则上,即使人们不具备从其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的能力(例如,问自己是否应当履行公民义务),人们也能够与自身进入到一种反思关系之中(例如,问自己今天到底想要什么、想穿什么)。

当我们问一个人是否想要或应当承担某种既定的社会角色时,至少暗含了如下可能性,即他可以选择不去承担这一角色。然而,无论一个人是否选择去拒斥这一角色,当他从这一角色中后退出来时,他就把自身与社会角色做了区分。他认为这是外在于他的东西:他所承担的角色与他本来所是的样子是相对立的。承担了这一角色的人与这一角色背后的人的本来面貌是不一样的。①我们可以理解到,人们有能力从自己的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同时我们也可以形成有关自己的一般观念,即自己正是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根据这些方面,人们就会把自身看成一个自我。有必要补充的是,这里所运用的“自我”这一术语并不是指某种内在实体:说自我就是说人(person)。②更准确地说,它是讲那种有能力从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的人,他具有这种能力,而且他会形成有关自己的一般观念,即他正是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

人们认为自己是个人利益的承担者,也就是认为自己具有独特的利益,它不同于其他人、群体、共同体或社会世界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特殊的,因为这些利益都是某个人作为独特的个体所拥有的。这种利益与处于特定关系(如友谊、恋爱或婚姻)中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对比,或者与作为团体或共同体(如家庭或国家)的一员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对比。如果某人具有独特的个人利益,也就是说,有可能存在着某种东西,对他本人来说是善,但对其他个体或作为整体的共同体来说并不是善的。③因此,个人利益会使某人与其他个体或共同体处于对立之中。

人们认为自己是个体权利的承担者(例如,生命权与财产权),也就是认为自己作为独立的个体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派生于他是某种特定社会角色的承担者,或者派生于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当一个人坚持宣称自己的权利,或者他不需要诉诸自己的社会角色或社会地位所带来的特权就可以抱怨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人就是把自己看成个体权利的承担者。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己的人,黑格尔对他们有一个专业化的词汇予以表达,即“人”(Person)(PR,§36)。①认为某人就是这种专业意义上的人,也就是把他放在与其他个体或社会相对照的意义上来看待他的,他拥有不同于他们的个体权利。作为一个人,他有权反对其他个体与共同体。就像彼此不同的、特殊的利益一样,某人作为人所拥有的权利也会使他与其他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冲突。

人们认为自己是良心的主体,这也就是认为自己是道德判断与评价的独立来源。它认为,人们有能力和权利根据自己的私人的、主观的判断来评价行动过程、社会角色与制度,哪怕这种评价是对大家都接受的实践与习俗的极大挑战(PR,§§136—137;VPG,309-310253)。“良心表达了主体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它可以知道在其自身之中包含了哪些权利与义务,从它那里可以派生出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认识哪些被认为是善的东西;它也包含了如下论断,即它所认识和期待的东西就是真正的权利与义务。”(PR,§137R)因此,原则上,良心也会使一个人与他所在的共同体发生冲突,因为良心的要求与共同体的要求总有可能彼此反对。

如果说,弱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是一种个体性观念,那么强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很明显也是一种个体性观念。我认为,强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很明显与这个名号很相配。首先,这里的“强”是从与“弱”相比较的意义上说的。我们发现,弱观念之所以是弱的,其中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它不需要涉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比较。然而,这种比较在强意义上的个体观念中非常重要。某人把自己看成一个自我,这就包含着能够从他的社会角色中往后退。某人把自己看成个体利益的承担者,这也就包含着他能够理解他具有与社会世界(他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同的利益。某人把自己看成个体权利的拥有者,这也就包含着他认为自己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使他与社会处于冲突之中。某人把自己看成是良心的主体,也就包含着他认为自己是道德评判的来源,这种道德评判完全不依赖于社会的规则与实践。事实上,当我们明白包含在强个体性观念中的一切时,这种观念很明显是很强的,它不仅是在与那种极度温和的弱观念相比较的意义上来说是很强的,哪怕就其本身来说,它也是很强的。

当然,相比黑格尔所表达的这种个体性观念,我们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更强的——更具野心、要求更高的——个体性观念。例如,尼采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的个体,他就要创造自己的价值,过一种极度与众不同的生活,因此成为一个超凡脱俗的人。①密尔也持有一种比黑格尔更强的个体性观念。尽管他否认真正的个体性必须与众不同或超凡脱俗,但他认为,某个人要想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体,就必须确定社会世界的哪些风俗与传统适合他,迎合他的生活计划,而不是仅仅去做人们通常所做的那些事。②但是,即使黑格尔的个体性观念没有尼采和密尔那么强,但它依然是一种强的个体性观念。我们说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人都是一个成熟的个体,这么说也是合理的。

黑格尔认为,现代人都是强意义上的个体。而且,他认为,强意义上的个体性是一种独特的现代现象,他把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基督教以及罗马法的影响联系起来。他说:“有关个体是自足的人格与内在无限的人格的这一原则,以及主体自由的原则……均源于基督宗教的一种内在形式与罗马世界的一种外在形式(它因此与抽象普遍性有关联)”(PR,§185R)。

黑格尔认为,古希腊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公元前5世纪后期与4世纪早期这一阶段的古希腊人,且在“希腊文化处于顶峰”的阶段中(VG,7162)——并不是强意义上的个体(PR,§261Z;VPRHO,719;PhG,324-328263-266)。在公元前5世纪智者出现之前,古希腊人很干脆地(unmittelbar,"自动地""未加反思地""直接地")把自身与社会角色相等同(例如,作为家庭成员与公民;参见VPG,326267;PhG,354289)。①人们在心理上根本不可能将自己与其社会角色切割开来。事实上,在黑格尔看来,希腊人并没有把他们的社会角色认为是角色。他们根本没有反思能力,可以使他们从这种社会角色中后退出来,以反观这种角色。

在黑格尔看来,古希腊人也不会从主体是否能够接受这种角色的立场来评价他们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安排。黑格尔认为,“为祖国而活的习惯未经反思就成为了他们的主导原则。以抽象的方式思考国家——这对我们的理解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对他们来说完全是陌生的”(VPG,308253)。黑格尔甚至说,至于“那些处于最初的、真正形式的自由之中(例如,在智者出现之前的那个阶段)的希腊人,我们可以断言,他们根本没有良心”(VPG,309253;参见VG,7162)。①一点也不奇怪的是,黑格尔也认为,古希腊人并不认为自己具有独立的、特殊的个人利益(VPG,308252)。②古希腊人直接把他们的善等同于共同体的善(PhG,324—342263—278)。另外,在古希腊人看来,除了社会角色所赋予的权利外,他们根本不具有其他任何权利,事实上,他们感觉到根本没有必要保护个体权利。

我们应当指出的是,尽管黑格尔反对古希腊人是强意义上的个体,但他从来没有否定他们是弱意义上的个体。黑格尔只是认为强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才是现代社会的独特特征,而非弱意义上的个体性观念。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黑格尔关于古希腊人的观念存在误解,人们通常认为,黑格尔否认古希腊人是个体的人,他的意思是说,古希腊人在弱意义上也不是个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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