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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市民社会(第1页)

第二节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的范畴

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Gesellschaft)一开始可以被看成是社会领域,以区别于家庭与国家(PR,§182Z;VPRHO,565),在这一领域中,行动者——更具体地说就是人——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PR,§§182-183)。②这一特定的现代领域不同于家庭式的私人活动,它的出现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主义的开始、资产阶级的出现相一致的。由于李德尔(ManfredRiedel)的著作的影响,现在人们一般都承认黑格尔所运用的bü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一术语指的就是这一领域,它代表一种剧烈的概念革新。③黑格尔之前的哲学家,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包括洛克,都运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它的同源词(koinoniapolitiké,societascivilis)可以与“政治社会”互换。对于他们来说,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做了区分,他认识到了一种新的社会构造的出现:一种独立的、私人化的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行动者只为自身而生活,不参与政治生活。这一新领域的核心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它的生活形式——是与国民生活相对的资产阶级的生活——从根本上讲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塑造的(PR,§190;VPRW,108)。①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受到了他所精通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的影响:李嘉图、赛伊、斯密与斯图尔特。

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借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术语,但他把这一术语限定于经济学中,因此,我们极容易认为“市民社会”仅指市场体系。但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念要丰富得多,我们能理解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有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与伦理特征,它不能完全通过经济关系加以理解。而且,市民社会不仅是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领域,同时也是人们能够形成自愿联合并享受自由的公民联合体生活的领域。

中欧与东欧的知识分子注意到了对“市民社会”的这种广义理解,并且近来大力提倡复兴这种观念。②他们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各种组织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它包括工会、专业协会、社会运动组织、教会与邻里关系。这一领域中存在大量不同的意见,这一领域所具有的组织型的生活形式尽管也有所局限,但是它本身是值得拥有的。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市民社会,正是生活在新兴的欧洲民主国家的人希望在一种民主社会秩序的框架内予以重建的。尽管按照黑格尔的表达,市民社会并不包括社会运动,但是社会运动对于20世纪最后二十年的中欧与东欧来说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过,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制度范围还是非常广阔的。①它不仅包括现代市场体系,同时包括法律与司法体系、负责社会与经济管理以及提供福利的公共权威、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体系。让我们依次考察这些作为组成部分的制度。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所讲的“需要的体系”(dasSystemderBedürfnisse)是关于劳动、生产与交换的现代市场经济。②这一体系中的个体都是需要的主体,他们作为这一体系的参与者(例如,经济主体),只关心自我利益的满足。当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身为目标,对他来说,其他的一切都只不过是手段”(PR,§182Z;VPRHO,567),黑格尔心里所认为的市民社会其实就是这种体系。③不过,每个人在需要的体系中所具有的个人需要促使他们进入到经济关系中去(PR,§§182,Z,183,185)。他们应该进入市场购买商品,进入工作间劳动以谋生计。这也是当黑格尔说“每个人都想实现自己自私的目的……最后却建立了一种彼此全面依赖的体系”这句话时心中所想的(PR,§183)。

黑格尔认为,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满足其他人的需要。他认为:“在推进我的目标时,我也在推进普遍的目标(例如经济),它反过来又推进了我的目标”(PR,§184,Z)。因此,“主观上的自私最后却对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做出了贡献”(PR,§199)。工人生产其他人消费的商号与服务;消费者则购买其他人生产的商品与服务(PR,§184Z;VPRHO,572)。无论哪种情况,他们都增进了共同善。因此,需要的体系体现了斯密所说的“不可见的手”,它在引导那些由自私的动机所推动的个体走向共同善。①需要体系中的个体推进了共同善,这并不是偶然的。相反,它是这一体系的结构所导致的结果。黑格尔认识到,需要的体系看上去是无政府式的、不可把握的(因此看上去也客观异化的)。但是他认为,实际上这一体系是根据古典经济学的法则而架构的,它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看到现代经济生活背后所隐藏的合理性(PR,§189,R)。

黑格尔认为,这种现代的需要体系产生了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按照他的理解,这一体系主要是各种需要得以形成的体系(PR,§§189-195),它导致了人类需要的无限多元化与不同(PR,§§190-191),这最后会导致个体之间越来越彼此依赖,经济任务也越来越专门化(PR,§198)。黑格尔认识到,正如谢林所认为的,现代劳动分工似乎会导致“人性的内在统一性”的“分裂”(xeriss)(因此它似乎是客观异化的)。但是他论证了,现代社会世界所提供的许多职业都允许人类的个性得以展现,并且形成许多自然且统一的群体:农业、商业与公共服务业(PR,§§202-205)。因此,在他看来,现代劳动分工是内在一致的。

黑格尔进一步认为,现代世界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集团——即他所说的“等级”(St?nde)——所构成的,这一点也反映了现代劳动分工。这些社会集团或社会等级给予了现代社会世界一个确定的、有组织的结构,它有助于现代社会世界成为家。正如黑格尔所表达的,主要的社会等级有三个。①他所说的“实体性”等级(dersubstaand)是农业阶层(PR,§203)②;他所说的“贸易与工业”的等级(StanddesGewerbes)是由技术阶层(Haand)、制造商阶层(Fabrikaand)和贸易阶层(Haand)所构成的(PR,§204);最后,还有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普遍等级”,它的成员都是公务员(PR,§205)。

黑格尔指出,每一个等级都有属于自己的确定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一套实践、价值以及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尽管整个社会是由劳动分工所形成的不同等级相互衔接而构成的,因此它具有物质基础,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种社会衔接就只是物质的。黑格尔的等级并不是马克思的阶级。他所说的实体性等级既包含地主也包含农民(PR,§203),贸易与工业等级既包含被雇佣者也包含雇主(PR,§204)。任何等级的成员都不是由于同生产手段的某种共同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相反,他们是由于共同的社会生活形式结合在一起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三种生活形式。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由实体性等级的成员所共享的生活方式是非反思性的、乡村式的、父权式的。黑格尔满怀乡愁地写下如下一段话:

(第一等级)通常都会保留父权制的生活方式,以及与这种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真实倾向。生活在这一等级的人总是以一种直接的情感去接受他所接收到的东西;他会因此感谢上帝,生活在坚信这种善还将继续的信念之中。他所接收到的东西对他来说就足够了;他将之耗尽,因为它不久将会重新来到。这是一种简单的不关心财富获得的倾向;这也可以描绘成旧贵族的倾向,他们会消费掉自己拥有的一切。(PR,§203Z;VPRHO,625-626)。

相比之下,贸易与工业等级的成员的生活方式是城市化的、反思性的。这是现代市民的生活方式,他们在现代城市中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这一等级“依赖于工作、反思与理解而生活,最重要的是依赖于它对其他人的需要与工作进行调解”(PR,§204)。在这一等级中,“个体必须依赖自身,这种自我的感觉与一种有要求的内在性相关联,在这种条件下,权利能够得以维护”(PR,§204Z;VPRHO,629)。

像贸易与工业等级一样,普遍等级的生活方式从广义上说也是反思性的。①但是,根据黑格尔的表达,与现代市民不同,公务员的职责是公共服务。这一等级“把普遍的社会利益作为它的事业”(PR,§205)。这一等级的成员具有如下特征:关心共同善、接受过较高层次的教育、具有法律与政治意识(PR,§297,Z;VPRHO,787)。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黑格尔认为这种等级划分是固定不变的,尽管他认为现代个体要通过某一具体等级中的成员身份来实现自己的个体性,但他同时认为,现代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与等级(PR,§§206,308R)。他指出,有许多特性能够使“主观特殊性”和“整体的有组织性”可能达成和解——即社会可以通过不同等级进行衔接——自由选择就是其中之一(PR,§206R)。

2。司法与需要体系

黑格尔认为,司法(dieRechtspflege)为需要体系的调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架构。这一法律架构包含一个公共的法典(PR,§§211,215)与一个司法体系(PR,§219)。法典在法律的框架下将个体所拥有的权利加以具体界定(PR,§213),司法体系——其特征就是具有公正无私的法官(PR,§§219,220)、公开的审判程序(PR,§224)与法律判决(PR,§§228,R,Z)——则加强这些权利(PR,§208)。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黑格尔认为,司法把保护财产与契约作为它的主要目标(PR,§208)。它构成了需要体系的基本规范框架。这一框架授予需要体系的参与者以法人地位,授予他们生产、交换与消费的对象以财产地位(PR,§218)。在需要体系中,个体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的也是经济的。他们受到需要的束缚,也受到契约的束缚。个体在订立契约并尊重契约的时候,也是把彼此当成人来尊重的。他们在追求个人需要的时候,要受到法律所具体规定的个体权利的框架来管制,这种法律就是为司法机构所编纂、颁布与实施的。

3。公共权威

公共权威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的公共管理体系。①它的功能包含了警察部门的功能,我们可以用当代术语来表达:预防与侦察犯罪、拘捕嫌疑犯、维持公共秩序(PR,§§232-233)。它的功能也包含大量的公共服务,这完全处在我们所讲的警察部门的职责之外,但是这些公共服务很明显也是由现代社会世界中的公共制度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包含:公共工程的供给与操作(PR,§235)(如街道和桥梁建设;PR,§236Z;VPRHO,695)、市场的管理(如通过价格调控)(PR,§236)、保护消费者(PR,§236)、公共医疗(PR,§236Z;VPRHO,695)、公共教育(PR,§239)、福利、预防失业(PR,§242,R)。

公共权威的最大任务就是要纠正需要体系内部所产生的可预见的偶然性,它们并不能由司法所杜绝,例如犯罪、失业和贫穷(PR,§231)。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公共权威是一个全能的纠偏机制。也提供了大量的公共物品(例如保护大家免于罪犯侵害、道路维护、教育),这是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公共权威所提供的彼此不同的服务统一起来,它们都是人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需要的服务。当黑格尔说,公共权威(和团体)“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particular)利益来关心”(PR,§188),他心里所想的正是这一点。每个个体在享用维护良好的街道时,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公共权威(比如说,它不像一个私人性的道路维护公司)并不会把这种特殊利益作为私人利益来关心(即人们作为消费者所具有的那种利益)。相反,他会把这种利益当成是人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利益。公共权威在提供这些服务的时候,也就在市民社会的私人王国中产生了一个公共的市民领域,具有自己的私人关注。

或许,黑格尔对公共权威的理解所具有的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公共权威扩展了社会给予其成员的那种承认。他认为,司法通过保护人们的法律权利为人们提供一种承认——法律承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意味着存在官方机构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性(承认了他们作为个体权利拥有者的地位)在形式上给予承认。但是,正由于司法所提供的承认是个体主义的,因此也是有限度的。司法只是在最形式化的意义上承认社会成员是市民社会的成员(MitgliederimSystemderbürgerlicheGesellschaft)。①正如黑格尔所阐述的,公共权威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是市民社会的成员(PR,§§238、240),因此也就克服了这种有限性。

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通过扩展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范围,使之能够包含人们所讲的“积极社会权利”——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权利(参见VPRG,604),正是通过这一过程,公共权威才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为市民社会的成员。黑格尔论证说:“如果一个人是市民社会的一位成员,他在与市民社会的关联中就具有权利与要求,就像他在与家庭的关联中具有权利与要求一样。市民社会必须保护其成员,维护他们的权利,正如个体对市民社会的权利也负有某种义务一样”(PR,§238,Z;VPRHO,700)。黑格尔认为,更具体地说,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体对于全面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具有某种积极的权利:工作与生活(PR,§238;VPRW,138)。实际上,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对于公共权威要提供福利这一点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说公共权威的出现就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福利,尽管这一点也很重要。②相反,公共权威的出现是为了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物质前提,从而能够全面参与到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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