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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科举制度新发展(第2页)

其一,每次科举取士的数额远远超过唐代。唐代进士每次只有三四十人,最多的只有七十人[34]。宋初,士人惧于五代惨祸,并不热衷于做官,加之考试甚严,每次录取进士少则几人,多者百多人,平均每次录取40余人。太宗时因州县缺官,开始大规模录取士人,加之国家一统,政局稳定,入试者很多,往往达一两万人。朝廷每次录取进士230余人。真宗朝后,进士录取人数大增,平均每次录取在450多人,到北宋末,达到680多人[35]。

其二,由于生产关系的变化,“取士不问家世”,因此参加考试的举子不再是世家大族,多为出身贫寒的中小地主或较富裕的农民,且不少出身工商杂户的子弟也可以参加科考,且几代为官者很少。“取士不问家世”,使许多出身孤寒的士人能与官宦子弟同场公平竞争,据有人统计《宋史》有传的1953人的材料来看,由布衣入仕者达55。12%[36]。像在宋代文化领域风云一时的人物范仲淹、孙复、胡瑗、李觏、蔡襄、邵雍、苏洵、苏轼、苏辙等其出身都比较贫寒,正是公平的竞争,才使他们脱颖而出。因此,他们在入仕或执政后,自觉地把国家命运和个人命运联系起来,在学术上体现出来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工商阶层在过去历来受到鄙视,但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允许其中有“奇才异行者”参加科举考试,因而出现了“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37]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突出表明宋代社会的时代特征。

其三,为了杜绝官僚结党营私,防止主考官和考生结成“恩师”和“门生”的关系,宋初规定:“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如违,御史台弹奏。……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38]。这就避免了唐代“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的情况,使应试举人都是天子门生。宋代官员互为攻击,标榜自我,学术上标新立异,但在对国家、君主上却极为忠诚,实与科举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五,为防止考官和举子作弊,也有严格的措施。一是锁院。宋初贡举袭依唐代,知贡举官受命后,不立即入闱锁宿,有足够时间接受请托,营私舞弊。太宗淳化三年(992年),翰林承旨苏易简受命知贡举,直接进入贡院,以避请托,后来形成定规,凡一经任命的知贡举官员必须立即锁宿。真宗时重申此制,即使是各类发解官的考官也一样锁宿。二是别头试。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铺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呈,以避嫌疑。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子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42],遂称为“别头试”。三是封弥,又称“糊名”。淳化三年(992年),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太宗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实行“糊名考校”法,即糊住举子试卷前面的姓名、乡贯,也要糊住考官定的等第。在决定录取名单时,再行拆封,借以革除考官“容私之弊”[43]。不仅殿试糊名,省试糊名,州郡发解试也糊名,而且连开封府、国子监以及别头试都糊名。四是誊录。封弥制实行后,有些考官指使举子在试卷上作暗号,所以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又创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防止考官辨认笔记以及其他事先商定的密记。

其六,为笼络士人,宋代科举除扩大录取名额外,还有其他措施:一是设立特奏名制,即为照顾屡试不中的举人,而设立特奏名制,对其法外施恩。太祖开宝年间规定:凡举子参加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真宗时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等“出身”,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到景祐元年(1034年)正式规定:“进士五举年五十,诸科六举年六十,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闻,自此率以为常”[44]。二是废除释褐试。唐代进士及第后,不立即授官,尚须应吏部释褐试,而朝中无人的寒士,多不能中选。宋代取消释褐试,进士及第后,可直接授官,而且不需多年,就可“赫然显贵”[45]。

宋代的科举取士,较之唐代,日趋完善,成为宋以后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这一政策的实施,产生的社会作用是很大的,从政治上讲,打破士族门阀的垄断地位,取士面向社会各阶层,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为统治阶级网罗了优秀的人才,有利于政治稳定。从思想文化上讲,这一政策影响更深,宋代文化之所以繁荣发达,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与士人阶层被重视分不开。从社会心态上讲,宋人重视气节、忠君爱国,也与科举改革有着莫大关系。

二、制举

制举也称制科、贤良科、大科等。宋代的制举已不像唐代那样被人视为“杂色”之科,随着科举的改革,范围的扩大以及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影响,制科也已成为体现皇帝对臣下恩宠的“大科”了。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准兵部尚书张昭之请,制科内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等科目,并规定现任官员或普通百姓均可以自荐应考,应试者“对御试策一道,限三千字以上”[46]。所以,当时的宋朝人多在诗文中赞扬此科之“公正”,称此科为“贤良科”。

宋代最初的制举考试是应考人直接接受皇帝的考试。宋仁宗以后,则选派考官先在秘阁(宋代收藏古今图书典籍的地方)举行预试,通过者才可以参加皇帝的御试。所以,史料中也有把制举考试称为“阁试”的,把阁试合格通过者称为“过阁”。在制举中,当时的朝廷规定:官员考取后可以升官,百姓考取后可以得官,而且这些官职都不设置在边远偏僻的地方。这些优厚的待遇也表明了宋代制举优于贡举,为众科之最,所以宋代称它为“大科”。宋代举行的制举考试并不很多。据统计,南北两宋共计不超过22次。其几次主要的制举情况是:

开宝八年(975年),宋太祖诏地方官荐举孝悌力田,奇才异行和文武干才,虽当时被推荐应举者740人,但经考试,均不合格。

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根据盛度的建议,制举设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才识兼茂明于体用,武足安边洞明韬略,运筹决胜军谋宏远材住边寄,详明吏理达于从政六科。但后经人提议,以“国泰民安”为由,不再设此科。

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准夏竦之请,恢复制举,并增设为十科,新科为高蹈丘阛,沉沦草泽,茂才异等,书判拔萃。

熙宁七年(1074年),朝廷以“进士已罢辞赋,所试事业,即与制举无异”[47]为辞,再罢制举。

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再次恢复制举。但在绍圣元年(1094年)九月,又以“制科试策,对时政得失,进士策亦可言”[48]为由,第三次废除制举。

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正月,又一次恢复制举,但此次只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科,且应试甚少,“自复制科七十年,但李仲信一人而已”[49]。

宋代的制举,共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第二等级不授人;而事实上只有第三等级以上才颁授,因此第三等级便是最高一档,相当于进士科的第一名;第四等级相当于进士第三名,都赐制科出身;第五等级相当于进士科第四名,赐进士出身。制举由于录取名额少,要求严格,待遇优厚,因而考取也相当困难,其地位也高于进士科,其中选中者极少,而选中者在数年之后,即可为高官。据统计,南北两宋共有40人中制科,其中富弼一人高至官为宰相,此外,位至高官的还有夏竦、吴育、张方平、田况、苏轼、苏辙、余靖、范百禄等人。

三、童子举、武举、“三舍法”

宋代童子举沿袭唐代旧制,设童子科或称神童试。凡15岁以下,能通经做诗赋的童子,可由州官推荐,均可参加应举。太祖时,贾黄中6岁中童子举;太宗时,杨亿11岁中童子举;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14岁的晏殊和12岁的姜盖参加童子举,晏殊被赐进士出身并授秘书省正字,姜盖赐学究出身。然真宗以后,童子举时兴时废。到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废除童子举后,再无恢复。

武举在北南两宋时期都曾实行。武举也分省试、殿试。一般先是试骑射,然后再试笔试策问,最后以对策的成绩来评定录取资格,以骑射弓马的成绩决定等级高低。

在宋代,与科举相配,曾在一个时期内实行过“三舍法”取士。北宋初年,京城开封府设置国子监,为贵族官僚子弟之专用,当时规定国子监的毕业学生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省试。但由于学生太少,不久便扩大生源,允许一些学业优异的普通士人,在本乡官员的保举下,入监学习。宋神宗时,王安石实行变法,强调办学校对选官取士有重要意义,于是便把国子监的学生分为外舍生、内舍生、上舍生三个等级。如果成绩优异,外舍生可升为内舍生,内舍生可升为上舍生。如果考至上舍上等,即可以直接授官;若考至上舍中等,则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殿试;若考为上舍下等的,可直接参加科举的省试。这时候三舍法取士便与科举考试同时并行了。

宋哲宗时,又诏令各地方州县学校也实行三舍法。各州每年以其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贡入太学;州之上舍生补入国子监的内舍,州之内舍生补入太学的外舍。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停办科举,专设三舍法。这种情况延续了二十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又恢复了旧的科举制度,并且规定三舍法只限于国子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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