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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倡导个性解放的理欲观(第2页)

戴震通过批判程朱“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揭露伦理异化与宗教异化具有共通的本质,对理欲关系作出了崭新的解释。他的理欲观以“根于血气”的“欲”为出发点,以天下人人皆能“欲之得遂”的“公欲”实现为归宿,这一启蒙特色与王夫之等人的理欲观一脉相承。

焦循的理欲观以自然人性论为基础,提出了“絜矩之道”的思想。他认为,饮食男女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并把它看成是衡量人性进化的尺度和依据。如果否定了饮食男女,也就否定了人向善的可能性。因此,焦循反对程朱“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主张统治者应以推己及人的“絜矩之道”或“恕道”来对待人民的物质生活追求,使天下人的物质欲望都得到满足。焦循把《大学》中“格物”的内容,界定为“絜矩”、“恕”,提倡要以己度人,通达人情,知民生之隐曲,解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使人人各得其欲,以此来论述理欲关系,他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圣人于己之有夫妇也,因而知人亦欲有夫妇;于己之有饮食也,因而知人亦欲有饮食”,“平天下所以在絜矩之道也”,“绝己之欲,不能通天下之志,物不可格矣!”[49]

焦循认为,若肯定天下人人各遂其所欲,就不会导致你争我夺的“大乱之道”。所以他主张“本乎欲而后可以窒欲”。“本乎欲”是指肯定人欲的存在,“窒欲”是指去除危害他人利益的欲望,换句话说,就是要求每个人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来满足自己的物质追求。他说:“唯本乎欲以为感通之具,而欲乃可窒。人有玉而吾爱之,欲也;若推乎人之爱玉亦如己之爱玉,则攘夺之心息矣。能推,则欲由欲寡;不能推,斯欲由欲多。不知格物之学,不能相推,而徒曰遏其欲,且以教人曰遏其欲,天下之欲可遏乎哉!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矩,即絜矩之矩,以心所欲为矩法,而从之不逾者。”[50]焦循清醒地意识到人们的欲望是不言而喻、不可遏的公理,认为只要承认这一公理,肯定人欲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建立起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相互平等、互不剥夺、互不侵犯的社会机制。这样,焦循从理欲观中引申出人人平等的政治思想。

阮元继承了戴震关于人性的“血气心知”说,提出了“天既生人以血气心知,则不能无欲”的理欲观。他说:“欲生于情,在性之内,不能言性内无欲。欲不是善恶之恶。天既生人以血气心知,则不能无欲。惟佛教始言绝欲。若天下人皆如佛绝欲,则举世无生人,禽兽繁矣。此孟子所以说味色声嗅安佚为性也。欲在有节,不可纵,不可穷。若惟以静明属之于性,必使说性中无欲而后快,则此经文(《乐记》)明云‘性之欲也’,欲固不能离性而自成为欲也。”[51]阮元在此大大发挥了《乐记》的“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之思想,表现了他对人类欲望的赞颂和对程朱存理灭欲的批判。另外,他在肯定欲望存在合理性的同时,也强调欲要有节,不可纵欲、穷欲,从而把欲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阮元反对宋儒把《论语》中所谓“克己”解释为克去私欲的做法,认为“克己”则是指“非礼勿动,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四勿”。所以,阮元主张用“礼”来代替宋儒的“天理”,并认为“礼”中有“理”,他说:“理必出于礼也。古今所以治天下者,礼也。五伦皆礼,故宜忠宜孝即理也。”“故理必附于礼以行。空言理,则可此可彼之邪说起矣。”[52]这是说,礼与理是统一的,理的内容必须通过礼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可离礼而言理,空谈理,就会陷入荒谬的邪说。

与理欲观相连,清代学者还阐述了情理观,他们主张人性复归,用至情反对“天理”,寓理于情,从而对“吃人礼教”进行彻底的揭露和批判。

傅山主张纯情观。认为有情有信,才有道有理,他说:“尽情。复情。上言德容是天地间之人之乐耳,未为天地乐也。至此纯是天地,并人而无之,复何德之足云?情为天地生人之实,如上文所谓一也。复乎一而塞天地皆人。”[53]在傅山看来,情是“天地生人之实”的本源,人是“复乎一而塞天地”者,没有情,就没有人的欢乐,人存在的意义,所以,人要尽情、复情。他又说:“文者,情之动也。情者,文之机也。文乃性情之华,情动中而发于外,是故情深而文精,气盛而化神,才挚而气盈,气取盛而才见奇。”[54]人只有真情、深情,才具有气盛、神奇之功。傅山强调“情真自然”、“纯任天地”,是提倡人们在艺术创作时,勇于冲破“以理抑情”的束缚,充分显示人的聪明才智,达到情理的统一。

黄宗羲在批判程朱把理与情截然对立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情不可二分、理在情中的情理观。他说:“自来儒者以未发为性,已发为情。其实性、情二字,无处可容分析。性之于情,犹理之于气,非情亦何从见性?”[55]这表明,性与情是不可分离的,性依存于情,正像理依存于气一样,性因情而见,性(理)在情中。黄宗羲指出,程朱将《中庸》所说的“未发”释为“性”,“已发”释为情,强迫人们要遵守那个不变的“未发时气象”(性),即“天理”,是违反人性的错误观念。他在深刻揭露这种荒谬性时说:“情贯于动静,性亦贯于动静,故喜怒哀乐,不论已发未发,皆情也,其中和则性也。”[56]说明性、情是一致的,强调性在情中、理在情中的重要性,以此批判旧礼教对人情感的扭曲和扼杀。

王夫之的情理观则主张“天理人情、元无二致”。他认为人情是人性的基本内涵之一,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强调“性”、“情”、“欲”、“理”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他说:“情者,阴阳之几也;物者,天地之产也。阴阳之几动于心,天地之产应于外。故外有物,内可有其情也。内有其情,外必有物矣。”[57]王夫之从这一观点出发,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情与天地阴阳是相通的。他反对把“性”与“情”绝对对立起来,认为性是情的根本,情是性的显现,所以,性能生情,情以显性。同时,“情”与“欲”也是相统一的。人有情感,就有追求,故欲由情所生,情又由性决定,而人有情有欲,正是天理的自然。这样,“性”、“情”、“欲”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存在,从而贯通天下,即成天理。王夫之又进一步说:“夫阳主性,阴主形。理自性生,欲以形开。其或冀夫欲尽而理乃孤行,亦似矣。然而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异情者,异以变化之几;同行者,同于形色之实。”[58]这是说,理欲来源于“形色”,即“性”和“形”,理欲随着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揭示了“天理”不是永恒的,它是随着人们“性”、“情”、“欲”内涵的发展而规定的。

袁枚在论情理关系时,倡导唯情主义,并着力于揭露旧礼教的“吃人”本质。他首先继承了晚明情感本体论以“天下为一情所聚”的思想,肯定情欲是人的自然本性,从众人到圣人,无不有情有欲。他说:“使众人无情欲,则人类久绝,而天下不必治;使圣人无情欲,则漠不相关,而亦不肯治天下。”[59]强调情欲是人类存在的前提,也是人类生命存在的根本属性,以及人类一切活动的原动力。袁枚在论“性”与“情”时指出:“夫性,体也;情,用也。性不可见,于情而见之。”[60]性是自然之本,性不能离开“情”、“离开“欲”,“性在情中”。袁枚在情理观上,坚决反对理学以情为恶的禁欲主义,指出:“古圣贤未有尊性而黜情者。喜怒哀乐爱恶欲,此七者圣人之所同也。惟其同,故所欲与聚,所恶勿施,而王道立焉。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而仁人称焉。习之以有是七者故情昏,情昏则性匿,势必割爱绝欲而游于空,此佛氏翦除六贼之说也,非君子之言也。”[61]他认为,理学家“尊性而黜情”是“非君子之言”,是“佛氏翦除六贼之说”,深刻地揭露了理学借助宗教异化来强化伦理异化的实质。

袁枚从新情理观出发,对“忠孝节义”等吃人礼教,给予了强烈的批判。

根据《唐书·忠义传》中记载,张巡守睢阳城,“尹子奇攻围既久,城中粮尽,易子而食”,张巡不仅亲手杀死自己的妻妾吃掉,还令手下将士吃掉了全城的妇女、老人和儿童,吃人数万,以此保住城郭。统治者非但不治罪于他反而将其作为大忠臣加以表彰。对此,袁枚批评道:“张巡可谓忠矣;然括城中老幼食之,非训也!杀妾,非训也”,“纵百姓食人,已失信矣;并食其妾,是朱粲赵思绾之为,非忠臣训也”,“孟子曰:‘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杀一不辜而号忠臣,君子为之乎?”[62]袁枚认为,吃人而全其“忠”是极其残忍、无人道、灭绝人性的行为。在政治伦理中,人的生命才是至上的,而不是所谓“忠”。这种为了“忠”而杀人、吃人的做法,应予严厉谴责,决不应提倡表彰。

在明清时期的道德礼教下移运动中,“郭巨埋子”式的所谓“孝”被广泛而大力地提倡,于是以杀妻、杀子而成为“孝子”的事屡见发生。清初有个以杀妻而享有“孝”名的张孝子,被当时专制统治者推崇为“德行”典范。针对这种现象,袁枚专门撰写一篇《郭巨论》,用犀利的语言深刻批判了郭巨埋子式的“孝”。他通过对从天伦之爱到人性人情的剖析,彻底揭露了郭巨的残忍和贪诈。指出:不能养,何生儿?既生儿,何杀儿?以儿夺母之食而杀儿,母心何忍?杀儿以奉母而得孝名,乃是大罪;掘地见金而取,且以金饰孝名,乃是贪诈。“杀子则逆,取金则贪,以金饰名则诈,呜呼孝。”袁枚借用“郭巨埋子”式的残忍、虚伪和奸诈的事例,有力抨击了世人利用虚伪、无人道的道德来作为博取利禄和名位钓饵的卑劣行为。这在当时不仅具有深刻的启蒙意义,而且开了近代批判“吃人礼教”的先声。

在新情理观中,袁枚还指出强迫女子裹足是不人道的、残忍的,并抨击这一社会旧俗。袁枚在《随园诗话》中,借一杭州女子之口来痛斥缠足:“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他在《牍外余言》中,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女子缠足,说:“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悲夫!”袁枚认为,对于民俗要加以剖析,不要将五代时的宫中舞女裹小脚、穿弓鞋这种属于个别帝王的癖好推广到民间,强迫所有妇女缠足。特别是有些官僚、政客、地主和文人,竟对此种从生理上摧残妇女的做法,“以取妍媚”、“以求福利”,实在是可悲、可恨。但是,袁枚这种反对妇女裹足的进步思想被当时社会所压制,直至19世纪90年代末至20世纪初中国才掀起了禁缠足、复天足的运动。

在新情理观中,袁枚还对传统伦理所说“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进行了批判。他主张女性同男性一样,在情感、知识等方面应该得到平等的发展。他说:“俗称女子不宜为诗,陋哉言乎!圣人以《关雎》、《葛覃》、《卷耳》冠三百篇之首,皆女子之诗。第恐针黹之余,不暇弄笔墨,而又无人唱和而表彰之,则淹没而不宣者多矣。”[63]他不顾社会舆论和压力,公开收纳女弟子,并为她们刊刻诗集,加以表彰。尤其是他在一些诗话中,记载了很多女子吟咏之事,从而肯定妇女也具有非凡的见识和才华。

戴震在情理观上提出了“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的观点。他认为,“情”与“欲”一样都根源于人的“血气心知”,是人性的具体表现,但是,“情”为“欲”所派生,“知”又由“情”所派生。戴震把“情”与“欲”视为“天下之事”,“巧”与“智”视为“天下之能”,并通过对有欲有情而后有巧有智的分析,阐述人的聪明才智是在其情欲过程中实现的。从这一观点出发,他批驳了程朱的“舍情而言理”的谬论,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又“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64]主张只有让每一个人的情都得到满足,才是“天理”,若“舍情求理”,实是“一己之意见”;若固执此“理”,则祸害百姓无穷。他尤其指出程朱的“以理抑情”、“灭情”是用来“杀人”的工具。他说:“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65]揭露了理学的情理割裂,通过无形之理来杀人的本质。

焦循的情理观,继承了戴震“以情絜情”的思想,提出了“天下皆情”的命题。他说:“《易》道但教人旁通,彼此相与以情,己所不欲,则勿施于人;己欲立达,则立人达人。此以情求,彼亦以情与。”[66]试图用人人都以真情相与,来建立一个理想社会。在论证情理关系时,他以“旁通情”来解释“格物”,认为旁通以情是格物的宗旨,如果不能摆正情的位置,就不能认识事物,不能通情达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靠“情”,而不是靠“理”和“法”。他又说:“夫人皆相见以情,而己独无情,志乃畏矣。民自畏其无情,则天下皆情矣,天下皆情,自不得独以无情之辞尽”,“格则各以情通而无讼,而天下平”[67]。焦循要求统治者,讲人道、人情,使“天下皆情”,使民众各遂其情,并互相间以情相与,同时又要严于律自而生敬畏,不得荒**无度。这样天下才会太平。他的这一构想,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却具有人文、民主的特色。

汪中在情理观上,则是通过对古礼的阐述和发挥,提出了“以死为殉,礼所不许”的近代式男女婚姻自由的思想。他说:“凡男女自成名以上,媒氏皆书其年月日名焉,于是时计之,则其年与其人之数皆可知也。其有三十不娶,二十不嫁,虽有奔者不禁焉,非教民**也,所以著之令,以耻其民,使及时嫁子(女)娶妇也。”[68]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婚娶婚嫁是正当的,这是古礼明文规定的,“奔者不禁”,不应该加以限制和束缚。在主张男女婚姻自由的基础上,汪中对传统的节烈观提出了批评。他说:“夫妇之道,人道之始也”,“许嫁而婿死,适婿之家,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而不嫁者”,是非礼的行为,“今也,生不同室,而死则同穴,存为贞女,没称先妣”,其非礼更甚。“先王之恶人以死伤生也,故为之丧礼以节之,其有不胜丧而死者,礼之所不许也,其有以死为殉者,尤礼之所不许也。”[69]在他看来,夫死守寡,为礼所不许;而夫死殉节,则更是非人道的,有力地抨击了贞节不改嫁和以死相殉的“节烈观”。特别是他以袁枚的三妹素文被丈夫折磨以致被出卖,郑虎文的婢女为夫所逼服毒而死为例,深刻揭露了节烈观所铸成的罪恶,并痛斥恪守所谓“贞节”不肯改嫁的妇道为“愚”。由于汪中一贯坚持反礼教的立场,而被正统卫道士斥为“名教罪人”。

俞正燮(1775—1840年)在情理观问题上,更多的是借经义发挥己说。他抨击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制的现象,鲜明地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他说:“夫妇之道,言致一也。夫买妾而妻不妒,则是恝也,恝则家道坏矣”,“《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是夫妇之道也。”[70]在此基础上,俞正燮还提出妇女再嫁是合理、顺乎人情的思想。他认为,不许女子再嫁,“此非人情”,女子再嫁与男子再娶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如果说女子无二适之义,那么,男子也应无再娶之理;苛责女子守礼守义是无耻的。他批评说:“自礼意不明,苛求妇人,遂为偏义。古礼夫妇合体,同尊卑,乃或卑其妻。古言终身不改,身则男女同也。七事出妻,乃七改矣;妻死再娶,乃八改矣。男子礼义无涯矣,而深文以罔妇人,是无耻之论也!”[71]这一“无耻之论”是针对北宋程颐理学的。程颐认为在夫妇双方中,妻子死了,鳏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寡妇不能再嫁。因为妇女“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俞正燮痛斥程颐的这一主张,提倡“其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也”。他认为一个文明社会,则允许妇女再嫁;若有的女子出于对已故丈夫的感情而不愿再嫁,是值得尊敬的,但决不能以此来非议别人再嫁。

俞正燮借用一首古诗,对强迫女子“节烈”的坏风俗进行控诉。他说:“尝见一诗云:‘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呜呼!男儿以忠义自责则可耳,妇女贞烈,岂是男子荣耀也。”[72]从而揭露了这种虚伪而残忍的闽风,比起朱熹在漳州做官时社会上全面推行裹小脚来,又要残酷多了。在当时清王朝不遗余力地推行道德礼教下移的运动中,俞正燮敢于鲜明地提出反风俗礼教的观点,确是个胆识之举。

清前期的理欲观、情理观,都是以自然人性论为出发点,批判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倡导人的个性解放、自由平等,特别是批判“吃人的礼教”,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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