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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国民政府的教育(第2页)

十七要点的主要内容有:对现行学制大体仍维持现状;对于各地各级学校的迁移与设置,应有通盘计划;对师资训练应特别重视;对各级学校教材应彻底加以整理,对中小学教学科目及大学科系应加以调整;订立各级学校训育标准,并切实实行导师制;对于学校进行严格管理,中等以上学校一律采取军事管理方法;完善各级教育机关,设立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改订留学制度;改进边疆教育与华侨教育;确定社会教育制度,推行职业补习教育等。

根据这九大方针和十七要点,国民政府教育部又拟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对象,学制、设置、师资、教材、课程与科系、训育、体育、管理、经费、行政机构、留学制度、女子教育与家庭教育、边疆教育与华侨教育、社会教育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全国教育有计划、有秩序的发展。

(二)高等学校的内迁与国立中学的设立

抗战以前,全国高等学校多分布在东南沿江沿海及华北地区,当日寇大规模进攻时,极易遭到摧残。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匆忙命令华北及沿海各高校内迁。抗战时期,主要有三次大规模的内迁活动。

第一次,1937年到1939年,华北及东南沿海各高校除了燕京、辅仁等教会学校保持中立未动外,其余都迁往西南、西北,或就近迁入山区。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先迁到湖南长沙,然后又迁往云南昆明,合组为西南联合大学;北洋大学、北平大学与北平师范大学迁到陕西,合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中央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东北大学、山东大学、东吴大学、金陵大学等31所高校迁到四川各地;中山大学迁到云南;浙江大学先迁浙西天目山,后迁江西、广西,最后迁到贵州遵义。

第二次,1940年下半年到1943年春,原迁入上海及原在平、沪的教会学校,因英美与日本关系恶化并爆发太平洋战争,被迫内迁。上海大学与沪江大学从上海租界迁往重庆;燕京大学从北平迁到成都;原迁滇南的中山大学迁往粤北坪石;迁到昆明的上海医学院、北平艺专、统计大学再迁到四川。

西南联合大学

第三次,1944年夏到1945年年初,日军发动豫湘桂战役,原迁豫西的河南大学迁到陕西;原迁广西、云南和贵州的一些高校如唐山土木工程学院、北平铁道管理学院、华侨工商学院等再次内迁到四川。

在三次高校内迁过程中,广大爱国师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颠沛流离,历尽千辛万苦,表现出了高昂的爱国热情和不畏艰难的精神,为保存祖国的文化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高等学校内迁的同时,为了安顿和救济沦陷区中等学校的流亡师生,国民政府决定设立国立中学。1937年冬,教育部在河南淅川上集设立国立河南临时中学,1938年1月又在贵州铜仁设立国立贵州临时中学。2月,教育部公布《国立中学暂行规定》和《国立中学课程纲要》,规定国立中学一般分中学、师范、职业三部,专门安置战区公私立中学及师范学校男女学生及职业学校学生,课程分精神训练、体格训练、学科训练、生产劳动训练及特殊教学与战时后方服务训练五项。7月,教育部颁布《国立中学规程》,1939年4月,又决定取消国立中学以地名为校名的办法,改为以国校成立先后次序以数字为校名。共设立各种国立中学34所,其中国立中学23所,国立华侨中学3所,国立中山中学2所,国立女子中学2所,以及改办的中学4所。此外还创办了国立商业职业学校及国立师范学校14所。

(三)新县制下的国民教育制度

抗战时期,初等教育制度的主要改革是实施“政教合一”的国民教育制度。这个制度是与新县制合并产生的。1940年3月,教育部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制订并公布了《国民教育实施纲要》。规定:(1)国民教育分义务教育及失学民众教育两部分,应在保国民学校及乡中心学校内同时实施;(2)6~12岁学龄儿童除可能受六年制小学教育者外,应受2年或1年义务教育;(3)15~45岁失学民众,应分期接受初级或高级补习教育;(4)12~15岁失学儿童,视当地情形及其自身发育状况,施以相当的义务教育或失学民众补习教育。

这种国民教育下的学校,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政治与教育合一;二是管教养卫合一;三是儿童教育与成人补习教育合一。《国民教育实施纲要》颁布后,教育部先指定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14个省市实施,其余各省仍按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执行;1941年,教育部又指定安徽、宁夏等5省实施国民教育制度。

在推行国民教育制度的同时,原颁布的《小学校法》与国民教育制度发生了矛盾。194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学校法》,同时废止《小学校法》。规定:(1)确立中心学校名称,改称中心国民学校;(2)保国民学校及乡中心国民学校,不限定设置一校;(3)私人或团体可以设立专办国民学校儿童部之小学;(4)确定国民学校隶属于县政府及院辖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机构;(5)确定国民学校教员应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行地方自治;(6)确定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

为推行这种国民教育制度,教育部计划以5年为限,分3期进行。第一期从1940年8月到1942年7月,要求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65%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30%。第二期从1942年8月到1944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8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50%。第三期从1944年8月到1945年7月,入学儿童达到90%以上,入学民众达到失学民众的60%以上。同时,为了迫使按规定应入学的学龄儿童和失学民众入学,194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强迫入学条例》,1945年2月又作了修改,规定:各县、乡成立强迫入学委员会,调查学龄儿童人数,通过劝告、警告、罚款等方式强迫学龄儿童限期入学。

国民教育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1946年年底实施此制度的19个省市的统计:共计315780保,设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与其他小学237000所,平均每4保设立3校;共有学龄儿童38173765人,已受教育的有29160803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76%;文盲总数为92890227人,历年共扫盲53163077人,占文盲总数的57%。

(四)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抗战初期,高等教育遭受了严重的摧残。1936年有专科以上学校108所,1937年则降为91所,学生由1936年的41922人,降为1937年的31188人。1938年以后,国民政府努力进行恢复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

第一,统一师范学院的设置和要求。1938年7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院规程》,1942年8月,又公布《修正师范学院规程》,对师范学院的设立、培养目标、组织及课程、学生待遇及毕业服务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师范学院以养成中等学校之健全师资为目的;(2)师范学院单独设立;(3)师范学院修业期为5年,专科为3年;(4)可设师范研究所、中小学教师进修班,并设立国文、外国语、史地、公民训育、算学、理化等专修科;(5)学生一律住校,免缴学、膳费;(6)课程分普通基本科目、教育基本科目、分系专门科目和专业训练科目。从1938年度起,中央大学、西南联大、中山大学及浙江大学分别设立了师范学院,并在湖南蓝田设立了第一所独立师范学院。到1945年,在国统区共设立了6所独立的师范学院;5所附设于大学的师范学院,共有学生9026人。

第二,统一高校行政机构及其职责,统一大学课程设置标准。1939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对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名称、人员配备、职权范围与工作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1938年,教育部整理大学课程,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同年9月,又召开第一次全国课程会议,拟定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并予以公布,对各高校课程设置,作了原则性规定。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对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统一大学招生制度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938年和1939年,教育部分别制订并公布了《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和《公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由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招生委员会,进行统一报考,录取后统一分到各学校,考试科目、命题与评分标准、录取标准,一律由统一的招生委员会规定;全国分15个招生区进行招生;学生入学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分三种科目进行,其中公民、国文、英文(或德文)、本国史地四门为公共必试科目。1941年后停止全国统一招生。1940年5月,教育部制订《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严格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1941年11月又发布《专科以上学校学籍管理规则》128条,将学生成绩分为操行成绩和学业成绩两项,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抗日战争时期的高等教育,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有了较大发展。与战前相比,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教学质量上有了明显提高。到1945年,专科以上学校已发展到141所,学生发展到83498人。

(五)国民党加强对教育的政治思想控制

国民党为了强化其对高校的统治,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对学校的行政体制作了改革,规定学校行政领导人必须参加国民党,从而确立了国民党对各高校的领导,实现了“以党治校”。从1938年起,各高校设立国民党区党部和三青团分团部,1939年起各校设立训导处。教育部规定:国民党区党部协助学校行政,三青团分团部协助学校训育,训导处执行区党部和三青团委托的事项,区党部书记可以列席校务会议。这样,从学校行政、党、团与训育处四方面加强了国民党对高校的控制。

第二,推行训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青年训练大纲》、《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和《训育纲要》等,在各校设立训导处推行导师制,监督师生言行,灌输“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上应严明以驭下,下应服从以事上”的法西斯准则作为训育目标。1938年10月,教育部向各学校颁布对学生“注重精神训练”的训令,用训练国民党员的《党员十二守则》来要求学生。次年7月,又规定了41条禁令来禁锢学生的思想和言行。

第三,颁布了一整套规章制度,用行政手段强令各校贯彻执行,在学校中建立了训导处、国民党区分党部和三青团三位一体的特务统治,采用威胁、利诱、监视、逮捕、暗杀等手段对付进步师生。广大师生不仅没有言论自由,而且更没有起码的人身保障,因而激起了国统区广大师生的强烈反对,掀起了一次次反独裁争民主的运动。

三、国民政府败亡时期的教育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基本上按照抗战前和抗战中的规定执行。

1945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讨论了关于教育机关的复员和收复区教育复员与整理等问题,并制定了有关具体政策;通过了关于内迁教育机关之复员问题、关于收复区教育复员与整理问题等五大类议案。根据这些议案所决定的原则,国民政府开始对其统治区进行复员、接收和整顿工作。

随后,教育部向各收复区省市派出“教育善后复员特派员”代表教育部在各地行使教育行政领导权,负责指导建立各省市教育厅局机构,对原日伪教育机构与各类学校进行接收和整顿。逮捕了一些日伪时期的教育汉奸,解散日伪建立的各种学校;设立“临时大学补习班”,训练各高校肄业学生;对日伪时代的大中小学教员普遍进行登记、审查和训练,经考核合格者,再决定是否录用;对东北伪满教育,由教育部设立“东北区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具体办理。

抗战胜利后,各内迁学校纷纷迁回原地复校。到1946年9月大部分学校正式开学复课。一些学校如中央工校、辅成学院、正阳学院、成华大学等,仍留在西南或西北续办;国立中学交各省办理,战区学生遣送回乡。从抗战胜利到国民党结束对大陆的统治,学校教育基本上处于混乱之中。

第一,在初等教育方面,仍然实施国民教育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修订了小学课程标准,制订了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进行小学教员总登记,颁布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进修保障办法等。1946年1月,教育部又订立了《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但由于国民党不久便挑起了全面内战,计划多无法实施。

第二,在中等教育方面,中学复员、接收后,学校数量增加,中等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战后实业建设对初级和中级技术人才需要的刺激下,数量有所增长。但这个发展是极短暂的。1947年开始,随着国民党军事上的失败,一些地区的中学师生受国民党欺骗,纷纷南迁,国民党教育部为安置这些师生,先后设立80多所“临时中学”和“联合中学”。

第三,在高等教育方面,国民政府相继公布了《大学令》、《专科学校法》、《改进师范学院法》,修订《师范学院规程》,制定《国外留学规则》等,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1948年1月颁布的《大学法》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大学分国立、省立、市立及私立数种,其设立、变更及停办,均需教育部核准;大学分文、理、法、医、农、工、商等学院;师范学院由国家单独设立,凡具备三学院者,方可称大学。此外,还对学校校长、院长、教师和学生都作了规定。

1948年冬,国民党败局已定,教育行政当局把组织动员大批学校及师生随之迁移、安置逃亡学生作为主要的任务。它先后在平津设立东北临时大学、临时中学,在江南各地设立联合中学及临时中学,诱骗或强制东北和华北地区的青年学生约10万人到这些学校学习。1949年年底,国民党政府在大陆上的教育体系完全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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