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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信息披露与金融机构的绿色评估(第2页)

在部门推动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上也需要考虑关于绿色支行试点的建设,建立绿色金融分级组织架构。此外,绿色金融业务具备其自身特色,但不是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割裂的,在业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上应适当加以考虑。

在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方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主要应从直接和间接能源消耗、相关污染排放物开展统计披露,例如,应列出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人均排放量和单位建筑面积排放量;在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方面,应列出关于贷款的碳足迹测算方法,参照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CAF)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近年来的测算方法,根据各个贷款人和贷款项目的行业特征、贷款数额等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碳足迹。

金融机构开展自身碳排放信息披露以及实现自身碳中和具备成熟条件,但其投融资活动碳足迹的测算仍需要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尤其是需要相应的行业测算标准得到完善后才能建立金融机构的贷款碳足迹核算体系,并且不同银行之间的测算方法能否统一也是央行下一步建立“可操作、可计算、可验证”相关碳减排支持工具的一项前提。

碳排放本身基础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加快推进。

要达成2060年碳中和目标,就必须实现碳净零排放,虽然低碳转型的本质之一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降低单位GDP的排放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但面对碳中和承诺,应确保在各阶段实现碳减排的绝对量。因此,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降低65%碳排放强度自主贡献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过渡性质,在达峰期间需要建立起基础和科学的气候变化数据计量方法和体系。

当前,各个机构对于碳排放量的测算和统计存在显著差异,甚至有机构混淆了二氧化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根据IPCC的报告,2019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5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是将各种温室气体按温室效应大小统一折算为二氧化碳单位,中国140亿吨占27%;而二氧化碳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成分,其排放量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当量的65%—80%,各国与各行业有差异,比如,农业碳排放就以甲烷为主。在此基础上,中国2019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108亿吨,很多机构也采用了这个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些行业估算和减排策略。总体而言,中国对外需要建立自主的关于碳排放的权威测算和公开数据,对内则需要注重生产端和消费端的碳排放计量测算。

目前,国际上包括IPCC在内的诸多机构都是以行业生产作为碳排放的测算分类来制定减排依据,但对于消费端由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问题也不容忽视,某地生产商品被其他地区消费,碳排放却计入该地区,不仅没有享受到GDP增长的红利,反而要面临减排压力,这种错综复杂的关联也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建立原始数据库。

三、含碳环评体系对我国金融业的重要机遇

金融机构可利用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开展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下的金融资源配置转变。

据计算,从现在至碳达峰时期,我国每年绿色投资需求大概在2万亿—2。5万亿元,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期间的绿色投资需求大致会增加到3。5万亿—4万亿元。碳达峰时期是一个分水岭,前期控制碳排放增量到达峰的难度是可控的,个别城市也基本实现了达峰,但要实现碳中和时期的净零排放,难度将会提升一个台阶,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绿色资金的需求。其中,不仅包括新能源等绿色产业的投资,也包括大量传统行业转型过渡的资金需求。

绿色转型所需绿色投资支出相对而言更为重要,因为人们与碳排放相关的衣食住行活动的基本模式和产品需求没有发生颠覆性的改变,只是换成了更低碳和更环保的方式和产品,这就使得碳中和的减排要求以及社会各界的绿色需求,将以推动企业改变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排放强度等为主要目标。

绿色投资应注重落到实处,而不是炒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概念。因此,对于金融行业在碳达峰与碳中和下的金融资源配置转变而言,像那些具备替代性的行业,例如,火电向清洁能源转换,金融机构可考虑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资金从火电行业投资向清洁发电过渡;而那些虽然属于高排放,但并不是可以替代的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对整个行业一刀切,这将会产生一定的风险,而应该以企业和项目为对象开展资源优化配置,不仅仅关注行业碳排放量,更要注重项目和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即对于工业企业计算每单位行业产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于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则计算每单位营业收入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减排效益而不是行业特征来决定资源配置。

双碳目标将推动金融机构信贷评估体系发生转型。

2021年11月,江西资溪农商银行发放首笔个人碳账号绿色贷款,作为绿色金融面向双碳目标的一项创新和探索,具备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其中有用户通过绿色客户划分标准和绿色等级评定,在不提供资产证明的前提下就获得了额度更高和利率更低的贷款产品。

个人碳账户和企业碳账户的探索早有研究,但此前主要以促进节能环保和开展低碳生活的宣讲为主题,还没有明显的绿色金融的创新属性。碳账户有多种度量形式,例如,碳币、碳积分等,具体到纳入绿色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具备两大前景:

第一,碳信用的来源:金融机构对个人低碳行为开展认定、量化、检测需要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从产业的角度,对企业的认定较为简单,可直接按照央行的绿色产业目录和绿色债券分类标准发放贷款或发行债券。而对于个人碳账户来说,定义有效的低碳行为需要场景判断和行为记录,将用户的自愿碳减排行动产生的效果量化并计入碳信用账户。

第二,碳信用变现的模式:金融机构对于个人绿色信贷的创新,核心是信用评估方式的升级,个人碳账户未来具有在征信业务上的发展前景,但限于客观条件并不应该作为强制义务,而是可以成为一种提高信用等级的手段,没有抵押和资产证明的用户可以选择碳账户作为评级基础,并且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碳账户在信贷量化上的尺度转换,以及市场化和流动性的前景。

绿色金融试验区有望推进金融机构碳核算信息披露试点工作。

金融机构的碳核算应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由金融机构开展统计的优势在于:可以从具体产业和项目出发,促进资金精准直达绿色低碳减排领域,构建碳排放环境信息与金融信息的综合数据库,推动企业探索如何将污染物排放和自然资源等纳入资产负债表,有利于项目碳减排经济效益的测算,根据行业碳减排效率和排放强度制定双碳目标全局策略。

从绿色金融试验区开展试点的意义在于:依靠试验区的实践经验,细化量化指标测算方法,尤其是其他地区没有推广和开展的绿色金融项目,提前形成和积累经验;从试验区出发与从行业出发相比,试验区的行业分类和金融机构类型较为全面,可在足够的覆盖范围内综合开展披露业务;可以探索如何平衡披露和核算的成本收益,碳核算与环境数据的可得性是决定成本的最主要因素,数据的维度范围、不同数据的成本效益比是制定披露规则的基础。最后,金融机构应该意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之一是对投资活动和金融行为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前景进行核算,这对于气候环境风险的量化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双碳目标下,环境披露带动了企业和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变革与升级。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目的是明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监督管理等几项基本内容,同时将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按要求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解决企业不知道自己要不要披露、披露什么、怎么披露、向谁披露等基本问题。央行近两年来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现在环境披露体系由生态环境部推广到了企业群体中。

首先,从披露主体来看,并非所有企业都要覆盖到环境披露,主要是两类,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或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与减排目标充分挂钩;二是上一年度存在环境问题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向募集资金的企业释放了信号:融资与环境影响挂钩,企业要想顺利获得股权或债权融资,就必须重视环境责任。同时,地方环境部门也有权建立自己区域的企业披露名单。

其次,从披露内容来看,除一般污染物以外,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已纳入环境评价的范围,但行业碳排放按什么原则计算和核查正在完善之中,考虑到碳达峰目标的紧迫性,排放核查标准体系的建设已迅速提上日程,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的征求意见稿,各行业的统一核算标准2022年起会陆续出台。

最后,从监管层面来看,生态环境部负责环境评价的监管工作,并且会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共享将成为趋势,环境影响可能将成为企业的一项信用基础,从而带动企业与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变革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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