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认证角度,去碳化带来两大趋势,一是产品环境认证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并不亚于质量认证,二是产品的碳排放水平将成为环境认证的一项重要指标,且标准越来越规范、底线越来越严格;
从跨境流通的角度,以欧盟碳边境税为首的环境类关税直接影响了高排放、高耗能产品的出口成本,颠覆出口商品国家的竞争优势,例如,我国在欧盟碳边境税下出口钢材将额外支付约700元吨的费用,比国内吨钢利润水平高约40%。①以上各种去碳化趋势带动了国际经贸规则的转变,并逐渐重塑国际经贸的优势格局。
国际金融投资与博弈规则的去碳化则体现在碳中和背景下金融风险和收益的评判规则的转变。碳中和的时间跨度,使得未来资产的贴现价值在碳中和共识确立后迅速发生转变,在气候目标和碳约束下,企业生产经营项目、金融资产组合配置、金融机构投资活动等隐含的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必须将气候环境因素②,以及因气候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额外的社会经济影响考虑在内。
金融风险与收益的去碳化进一步带来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两大转变趋势。一是资产评估的模式转变:风险与收益的去碳化改变了金融资产组合配置与风险对冲方式,金融机构倾向于提高资产组合中绿色低碳资产的比例,而开展高排放和高污染生产项目的企业则必须考虑持有一定的绿色资产来开展风险对冲;二是国际资本的流向转变:去碳化将成为国际金融资本流向的一个长期趋势,金融机构配置跨境投资的方向将从高碳项目转向低碳项目,且国际金融资本在区域之间的流动将从灰色市场转向绿色市场。
自碳中和目标成为共识后,去碳化趋势涉及贸易、金融、能源等多个领域的行业认定、标准制定、规则约定、市场准入门槛等,而这些领域却缺乏共识,国际分歧较大,并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战场。未来在碳中和共识下的相关规则与标准之争,将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国际谈判。对碳排放大国而言,占据先机和话语权,是掌握全球低碳发展领导权的前提与基础。
四、大国博弈带来的国际竞争矛盾与不确定性
历次工业革命分别带动了国内社会关系与国际竞争关系的转变,而在碳中和共识下,第四次产业经济变革下的新规则和新标准再一次改变了大国竞争优势的评判方式以及国际关系的往来准则,甚至激发了新的国际矛盾。
虽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21世纪各国高度认可的共同目标,但在责任划分、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依然潜在多元化的不确定性,为下一阶段的全球气候治理带来更多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一)经贸去碳格局下的大国竞争与合作:气候责任的分配问题
碳中和共识下的国际竞争侧重于正视碳资源的稀缺性,而气候治理背景下的国际关系和矛盾则侧重于应对气候外部性的成本分配问题,也包含气候责任的划分问题,对于责任归属的博弈和谈判,大国话语权往往又受到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多重影响。
具备去碳化趋势的国力评估方式和经贸格局的转变,在未来将迅速颠覆现有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关系,而碳中和目标亦将左右大国交往格局。
从大国合作关系角度,共同发展和普遍繁荣是全球合作的重要原则,碳中和共识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属性带动了大范围的国际碳减排与绿色产业经贸合作。气候合作独立于其他领域的国际竞争已成为包括中美在内大部分国家的一项新共识①,以中、美、欧等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比较大且历史责任较重的国家与地区,正逐渐掌握气候治理举措、低碳减排路径等标准和评价的先声话语权,其在气候议题上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带动了中小国家持续关注中美和中欧气候合作动态来制定自身气候行动规划。而气候治理责任的分配及话语权②争议亦在区域范围内推动发展中国家组建利益共同体,一是表达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面临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不牺牲经济增长的特殊诉求,共同在气候谈判中争取合理权益;二是以互利共赢、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为准则开展发展中国家内部气候互助、技术流通、绿色贸易关税便利等,逐步降低对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依赖。
从日渐转变的大国竞争关系角度,大国之间在工业时代资源禀赋和生产规模的竞争,正通过气候目标与碳约束转化为生产效率和环境影响的竞争,在国际经贸去碳化的背景下,去碳化的国际贸易进出口激化了跨国碳转移矛盾。例如,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结果,中国自2002年加入WTO以来,参与贸易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每年基于生产活动测算的碳排放要明显大于基于需求活动测算的碳排放,尤其自2005年以来每年高出10多亿吨,即由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中有10%—20%的部分随贸易活动转移到国外,主要流入发达国家。①碳转移的归属争议和碳排放责任的划分争议将成为《巴黎协定》时代大国气候竞争与博弈的一项重要矛盾,而不厘清权责范围则无法在国际合作中谈论平等和互利。
从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分配问题角度,各国在应对气候问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气候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政策资源、金融资源、科技资源等有限的前提下,气候责任分配令各国不得不考虑将时间和资源投入其他产业,还是投入当前气候投资以履行气候治理责任,并投身于国际低碳竞争之中(采取适用于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分析开展评估)。为此,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面临的难度存在差异,无论气候责任如何分配,发达国家总能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政治实力开展符合自身利益的气候行动,而部分不发达国家限于客观条件无法开展气候行动,成为气候责任分配下无意识、无自主的搭便车问题,继而带动国际间气候合作与支援的进一步谈判。此外,不完善的国际气候合作与支援模式还会带来额外的国际问题——各国气候治理进程透明化差异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意指那些即便获得资金也难以有效开展气候行动的国家积极寻求国际气候援助的行为,后者则意指那些获得了国际气候资金支持的国家没有将其落实到位的行为。
(二)气候竞合关系下的外交缓和与紧张:气候治理的效率公平
从分配视角,气候治理的效率公平是气候谈判的另一大核心问题,即是否应让部分国家按照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效率和质量开展气候治理行动,争论的焦点在于应对气候变化应更注重人与人的权利平等,还是国与国的权利平等。
在气候变化的人类命题属性下,国际气候合作,包括气候投融资、低碳技术研发、绿色贸易流通等,不仅基本独立于国家之间的政治争端、外交纷争和产业竞争等领域,更几乎不受制于意识形态、宗教形态、地缘政治等限制,即使是原本存在矛盾冲突的国家,对于气候领域存在的利益重叠(当前以共同推进21世纪中叶全球碳中和终极目标为核心)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彼此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局势,并利用带动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绿色产业撬动各个领域国际合作的战略重启。
气候合作具备互利共赢的属性,而气候竞争也并非零和博弈,良性的国际气候竞争并不存在结构性利益冲突,但气候竞争与合作关系一旦偏离正常轨道,将沦为发达国家的政治手腕和施压工具,在全球气候治理大框架下带来针对性的紧张格局:
第一,发达国家可能运用世纪目标下气候问题的国际道德压力迫使发展中国家开展较为激进的气候行动,而发达国家在完成工业化后才开启气候与环境治理,其工业革命时代累积的温室气体排放正是当前气候问题的主要来源,但并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美国表示将“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排放限制问题”),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应对,而发展中国家面对该责任错配问题,因受制于大国的金融、军事、科技实力,难以发声维护合理权利,从而激化了国际气候矛盾。
第二,国际气候竞争不存在公平裁判,以美国为例,部分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气候承诺没有第三方保证,缺乏足够的诚意,有些并不具备长期性和实操性,美国甚至可轻易退出《巴黎协定》而几乎不需要为此负责,这反映了大国气候行动缺乏相应的担保机制和惩罚机制。
第三,碳排放与碳减排的影响具备不可逆属性,一是碳排放本身对环境的影响不可逆,若以美国为首的任何国家未能兑现减排承诺,该后果将由全体国家共同承担;二是碳减排行动对于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逆的,若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走错方向,甚至盲目制定目标和行动方案,将不仅无法实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基本目标,更将在气候治理时代的全球竞争格局中再度身处落后地位,甚至激化为一系列的国际问题和争端。以上多种气候矛盾,为21世纪上半叶潜在的大国紧张关系埋下了新隐患。
(三)低碳评估模式下的国力衰弱与重振:碳价与气候经济悖论
国力评估以低碳为标准发生转变后,掌握碳资源和碳定价权是提升碳中和时代综合国力的战略核心。
碳价衡量的是碳排放权的社会成本,碳价向消费者发出信号:哪些商品和劳务具备高碳属性(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和行业);亦向生产者发出信号:哪些行业的投入具备低碳属性?掌握了碳定价权、控制碳市场平稳发展,将有助于在合适的时机通过碳价来激励创新者开发和引进取代当前技术的低碳产品和工艺。
以碳资源和碳价的争夺为基础,辅之实现资源利用、生产技术、贸易流动、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低碳化(清洁技术、净零排放技术)也是国家转型和实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在气候治理与碳中和目标约束下,全球大部分国家在清洁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均处于同一起步阶段。新领域、新起点、新规则开启了新一轮国力形势与格局的转变,即部分发达国家将会因气候行动和技术转型的滞后走向衰落,而部分发展中国家通过探索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实现重振。
处理好碳中和共识下的气候与经济悖论亦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战略机遇。在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活动中,碳排放权即是发展权,没有减排措施的经济增长将引发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但注重环境影响并延缓排放将导致经济发展滞后与贫困,该悖论与矛盾会引发国际政治谈判和博弈,但其问题并不聚焦于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的选择上,而是如何通过修复气候变化产生的全球外部性。发展中国家处理好气候经济悖论问题以及气候外部性问题,将在新阶段的碳中和全球变革中占据发展模式上的优势。
对部分经济体量较大、已实现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而言,因受制于原有的生产方式、产业利益格局等,其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型,面对日益临近的气候目标,短时间内开展低碳转型的成本和压力较大,难以将气候目标内化到具体的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上。相反,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在绿色发展领域具备较高的可塑性,不仅无须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①的模式,更可在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前提下探索兼具资源高效利用、污染物排放控制、经济高效率发展的特色发展模式,将低碳经济视为现实选择②,提升碳中和目标下的新型综合国力,实现气候治理新阶段下的大国崛起与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