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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碳市场与中国碳金融创新(第1页)

第七章碳市场与中国碳金融创新

经过数月筹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纳入首批重点排放单位的市场主体包含2000多家电力行业企业,其所覆盖的碳排放量约40亿吨,几乎涵盖了全国碳排放量的30%—40%,而后续在陆续纳入其他高排放行业企业后,将使中国超越欧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以及国际低碳减排领域的中坚力量。

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正式运行具备历史性的重要战略意义,不仅有助于在长期内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阶段性实现,更有利于推动“十四五”期间的污染排放权合理定价工作,以实现绿色金融的价格发现功能。尤其重要的是,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对于纳入碳排放的企业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而言将带来重大投融资机遇,且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各项碳金融服务具备不可忽视的业务前景。

一、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现状、潜力与不足

第一,碳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启动准备,屡次延期后仓促上线,在细节上需不断完善。

在2030年碳达峰紧迫目标下,企业开展碳减排任务刻不容缓,2021年上半年原计划全国碳市场在6月上线,但最终推迟至7月16日,这可能与多方面原因有关:例如,上海环交所和湖北武汉登记所两大机构的建设工作较为复杂,环交所的交易规则直到6月才正式初步公布;在生态环境部此前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印发后,多地的地方政府、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等亦存在一些具体意见反馈和讨论;此外,省级地方主管部门在碳市场正式启动前开展的初始配额分配需要反复思考与衡量。

碳市场上线较为仓促,而在初期则需要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欧洲碳市场近期对于配额计划的缩紧,目前我国碳市场上线后碳价初期在更大程度上受政策影响较大,应重视相关政策制定对于碳市场的初期走势与发展的影响。当前碳市场主体还是以纳入交易的电力企业为主,相关的各类投资机构还没有引入市场交易,也避免了初期热点投机跟风。按比例计算,电力行业整体温室气体排放约40亿—50亿吨,其他行业按“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计划逐步进入碳市场交易后,最终可以实现全国50%以上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根据较大的覆盖范围以及政策影响,自碳市场上线后,企业购买配额的需求将会更高,将推动碳价短期内趋向于上涨。

另一方面,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开展核查数据的难度和挑战非常大,目前面向重点排污单位的核查工作只是省级主管部门随机抽取而非普查,同时相关数据的认定、排放因子的规范取值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应重视核查数据以及碳市场上线后的交易数据基础建设工作,以推动第一个履约周期时间范围和配额分配的制定。

第二,碳市场上线后短期内存在碳价波动风险隐患,有关部门需重点防范。

2021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项具体规定,将作为碳市场交易和履约的重要参考规则,而在碳排放权登记和交易机构成立前,相关服务依然分别由此前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运行和维护。

碳市场登记、交易、结算规定的出台表明应着重防范初期碳价波动风险,具体可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登记规则上提出了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都是登记主体,说明其他参与者包括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碳市场当中,账户开立的审核流程也较为方便高效,同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亦可以用来抵消配额清缴;其次,在碳交易规则方面,增加了碳市场启动初期风险管理的考虑,强调了风险防范机制,交易机构将按照市场风险调整单笔买卖的申报数量上下限,以及公开市场操作、风险准备金、异常监控等调节保护机制,还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制度和T+1制度,防止投机交易;最后,在结算规则方面,规定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结算,谁负责开户谁负责结算,也着重强调了关于风险防范的监督措施,包括专岗专人、分级审核、信息保密等。由此可见,生态环境部三大文件的重要核心之一是自碳市场启动后,初期在规范性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管理,交易所和相关部门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决定碳市场能否尽快进入健康发展的进程中,真正做到为碳减排相关工作提供重要支持,避免成为投机场所。

第三,碳市场交易量较少,参与主体的活跃度较低,其积极性有待提升。

自2021年7月16日至8月中旬,在碳市场上线累计满一个月后,相关数据显示:配额收盘价从上线时的48元吨已涨至52元吨,累计成交额达3。55亿元,表明碳价首月涨幅较大,且未来也具备一定的上涨空间和潜力。但是从成交量看,目前累计成交量仅为702万吨,在过去的一个月内逐渐走低,且部分交易日单日交易量甚至仅有2万吨,与全部排放主体近40亿吨的年度总排放量规模相比不甚匹配。

在碳市场建立初期,交易量不活跃的原因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首先,目前纳入首批碳市场的电力企业仅有1600多家(约占80%)完成了开户工作,有更多比例的企业尚未正式入市;其次,大多数企业没有参与过地方碳交易试点,甚至有部分企业所在地没有开展碳市场,从而对于碳交易相关流程和操作不够熟悉,缺乏相关交易经验;再次,自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很多企业管理者尚未意识到低碳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在碳中和进程中的重要性与碳业务的前景,从而缺乏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主观意愿与积极性;最后,当前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尚没有大量合格机构投资者,使得碳市场缺少流动性,而交易所也在计划时机成熟时会尽快将相关投资者纳入全国碳市场。

第四,中国碳市场具备自身特色,需有选择、有条件地借鉴欧盟经验。

在中国碳市场开市之前,欧盟碳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2020年的成交额占全球交易所总成交金额的88%,近1800亿欧元,并且欧盟建立了唯一的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交易量上看,欧盟碳交易量占全球的77%,约70亿吨,并且欧盟碳市场以期货为主,有80%左右的交易量为碳排放权期货。

欧盟的碳市场早在2005年就开始启动,应辩证参考、有选择和有条件地借鉴欧盟经验,这对于我国碳市场未来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从碳价上,欧盟碳市场的碳价在2020年涨幅达到了50%,2021年欧盟又收紧了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受欧盟提高2030年气候减排目标带来的企业对碳排放配额需求提升,以及投资者参与度提高的综合影响,2021年5月碳价已经突破了56欧元吨。对比我国碳市场,在全国碳市场开市之前,地方碳价较低,试点碳排放交易的碳价大概在每吨十几元到四十元不等,全国碳市场开始后也仅有48元吨,虽然远低于欧盟水平,但对于电厂而言,初期较低,随长期减排目标平稳上涨,避免波动才是合理和稳妥的,因为欧盟碳市场初期(2—3年)碳价波动较大是最需要避免的风险问题。

第五,在发展全国碳市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地方碳市场交易业务。

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达到2。5亿吨,约为2020年七个省市试点交易总量的3倍,成交金额达60亿元。碳市场不仅将碳排放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也具备政府减排量的目标导向性。但对于地区而言,地区性碳市场对于省级或市级的减排工作也具有重要支持作用,且地区性的碳减排工作进展与碳市场发展形势各不相同,碳价的地方差异也非常明显。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后应继续推动地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纵向并行,推动“多层次碳市场体系”的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地方碳市场建设,为地区碳减排工作提供支持,避免全国碳市场对地区碳市场建设产生挤压。

具体来看,首先,地区性的碳市场应在企业与行业准入门槛上具备地方特色,根据各地区碳排放行业构成陆续将相关行业纳入碳市场,同时对于排放量门槛也可以进行自由调整;其次,企业在交易上应具备自主选择自由,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第一

批纳入年排放2。6万吨以上的2000多家电力企业)可考虑投入地方碳交易;最后,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之间、不同地方碳市场之间,在排放权的交易量上可考虑做到广泛互认和相互对接,提高市场活力和碳资产的流动性。

二、开展碳市场金融服务的必要性

第一,开展碳金融业务有助于从侧面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

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规模以上企业,尤其是已经或将要纳入碳交易的高排放企业,逐渐产生了越来越多与碳资产、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业务服务需求,拓宽了绿色金融的服务范围,而广泛发展碳金融业务亦将从以下多个方面提高绿色金融的服务水平:

首先,碳金融业务有助于发展面向企业的碳计量基础数据服务,承担碳中和数据体系的前期基础工作,一方面是在下游为企业提供正确的碳排放参考;另一方面在上游建立碳计量基础数据的整合服务,便于顶层减排的统筹工作,以及接入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绿色金融业务在各环节的联系并提高连贯性。没有基础数据就无法安排碳达峰前期的阶段性减排任务,阶段性任务将通过分解以确定每个时间点的减排目标。当碳金融业务逐渐具备规模性,将形成日渐成熟的行业标准,并维持相关行业的独立性,在碳计量基础数据的搜集、统计和数据库建设上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碳金融业务有利于在碳交易活动上提供金融服务创新,例如,用类似证券公司的营业模式,为企业在武汉碳登记市场和上海碳交易市场的账户开立、资产交易、价格结算等方面提供支持;用类似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方式,为企业碳资产账户的核算和项目登记等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其他方面也包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碳金融服务将逐渐和传统金融业务区分开来,建立自身独特的服务模式、操作流程和相关标准,并在碳中和时期达到与传统金融服务同等级别的规模。

最后,碳金融业务有助于在企业开展绿色业务的信贷融资方面发挥与银行之间的桥梁作用,从专业角度帮助开展申请绿色信贷的流程操作,指导企业提供怎样的申请信息以便于更顺利地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助力企业减排与国家双碳目标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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