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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欧盟碳关税带来的绿色挑战与中国应对(第2页)

综合国内外面临的压力,碳关税推出后,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在“隐含碳”问题上得到发达国家的碳补偿,反而还要面对碳关税带来的损失,加剧了国际绿色减排进程的不公平性。

最后,欧盟碳关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属性大于其气候治理的国际属性。

欧盟相继推出了碳关税和欧洲碳市场改革等十一个立法草案,这些措施虽然是欧盟实现减排目标的内部政策工具,并且打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旗号,但事实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欧盟的一己私利,并对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乃至全球贸易规则产生的负面影响高于正面影响。

从客观事实来看,欧盟的碳关税增加了其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成本,尤其是以制造业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但欧盟却认为,欧盟制定碳关税是为了防止“碳泄露”问题,因为欧盟减排政策收紧后,部分欧洲企业会倾向于外迁到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欧盟碳关税的真实目的其实并不是为了应对全人类气候危机和共同减排,而是应当源于欧盟本身减排成本较高,使得高碳产品的最终价格较高,同时绿色产品的绿色溢价也较高,从而不具备成本优势,那么外流的企业在低减排成本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入欧洲后会产生“碳倾销”,因此欧盟需要碳关税来防止本国企业遭受损失。

但同时,欧盟在建立碳市场后,对于减排成本较高的欧洲企业会发放一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以防止企业外迁,碳关税和免费配额的功能产生了重复,欧盟正在讨论碳关税是否可以用来替代免费配额,甚至在2021年3月进行了议会表决,但最终并没有顺利通过。碳关税推出后,据外界估计,未来欧盟可能将对受碳关税保护的相关产业取消免费碳排放配额。从其他国家的视角,欧盟碳关税的影响远不止防止欧盟地区产业外流和“碳泄露”(此前议会表决中也对于碳关税是否能起到与免费配额同等级别的效果还无法证实),而是会深刻影响全球贸易体系和规则,尤其是在中欧投资协定叫停后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三、中国应对碳关税的战略举措

欧盟碳关税在正式施行并推广后将带来一场潜在的国际低碳贸易之争,也是气候治理的国际话语权之争。对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应对并争取自身合理权益,反对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碳关税机制。

首先,碳中和时代的国际绿色贸易并不应该以欧盟碳关税战的形式进行,而应坚持包容、开放、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可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机制。

2021年7月16日,习近平主席应邀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讲话,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呼吁,包括加强抗疫国际合作、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坚持包容可持续发展以及把握科技创新机遇。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中国再次重申了“30·60”重要目标,并强调中方将支持亚太经合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合作,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推动能源向高效、清洁、多元化发展,最终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涵盖了经济增长、社会包容和环境保护三大维度的结合。由此可见,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碳中和竞争形势,中国开展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将是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以及更大范围内开展绿色合作、建立正确的国际绿色贸易多边机制的重要举措。

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多年间一直受到国际间的重点关注,此前涉及大气污染控制、废物处置、可再生能源、环境友好产品等多个领域,特别是污染治理产品纳入了清单的多个领域。降税清单过去曾对我国的贸易影响很大,不仅带动出口贸易额增长,更对环境方面具有特殊利好,例如,在成员国内相互降低关税以减少环境方面的进口成本,并将其继续用于环保投资产生乘数效应,同时也有利于环境技术引进以及环保企业“走出去”,应对欧盟的碳关税战略,构建自己的绿色贸易伙伴和规则。

中国应积极向世界展现如何建立起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贸易合作机制,在国际碳中和进程下的新合作阶段中不断完善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具体来看:第一,碳中和时期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需要在环保的基础上加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尤其是联合国在2021年以远高于过往的频率反复强调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令全球气候治理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相比于欧盟的碳关税,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更符合进出口双方的环境利益;第二,应不断改善环境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问题,在绿色低碳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具备气候效应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包括碳排放和碳足迹测算等方面,尽快

建立起区域标准;第三,在环境产品的基础上,环境合作中的低碳减排服务合作也是清单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其次,绿色贸易上的合作与竞争并非国际气候治理的唯一领域,应在气候格局大框架下积极寻求区域气候投资与产业合作。

气候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是独立于其他大部分国际事务的,无论原有的国际关系如何,各国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必须共同探索人类的出路,而《巴黎协定》控制温度上升2摄氏度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尽力争取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且气候变化合作应当独立于政治层面的道路,和意识形态无关。在此背景下,欧盟碳关税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宗旨,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下追求不平等、不公正的自身利益。

无论国际间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存在何种分歧或摩擦,在气候变化上的工作仍应当与其分开,并且要讲事实、讲科学、讲证据。这一理念体现在过去自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美之间国家与联邦层面的合作有所停摆,但是像加州这样的地方政府依然与中国上海和广东等地有良好而紧密的合作,并且受到联邦两党执政窗口期的影响程度较小。地区性的气候变化合作相对更具优势,比国家层面和跨国区域层面更具备灵活性,且目标更为明确,国际关系层面的顾虑较小,客观阻碍因素(国际战略互信、长期不确定性、相关标准的讨论和制定)在省市的视角下也并不突出。

在具体气候治理与减排行动合作方向上,可按多个细化层面开展:一是能源转型合作,以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为主,开展区域清洁能源技术更新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二是产业转型合作,主要包括推动高耗能产业的耗能提升以及生产技术低碳升级,打造跨国绿色产业链价值链;三是技术升级合作,广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合作攻关;四是市场体系升级,包括推动地方政府和跨国市场双向发力、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等多个方面。

最后,应注重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寻求绿色国际合作机遇,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国际气候治理打下基础。

在2021年春季提出的“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国际合作方面提出要“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并“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以及“加强绿色发展领域对外合作和援助”。欧盟碳关税折射的不仅仅是国际绿色贸易竞争,更是气候治理话语权之争与碳中和综合竞争。面对欧盟碳关税下的气候打压和遏制,中国应积极寻求绿色合作与出路。

对于“十四五”期间的国际绿色发展与合作而言,中国从国家层面还需要继续开展以下多项工作:

第一,将绿色合作作为“十四五”国际合作的具体方向之一,努力在全球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中占据有利地位,发展新型绿色贸易伙伴关系,反对碳关税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绿色产业的相关原材料、生产技术、终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降低贸易壁垒,在相关产业政策上提供一定的贸易关税优惠便利,推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绿色贸易、低碳治理的多重结合。

第二,开展“十四五”国际金融的绿色升级,应不断提升本国绿色产业与项目的融资吸引力,提高开展绿色项目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强项目的绿色透明度,增强绿色资金的国际流动性。同时,提高融资流动性需要推动国际性的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和绿色金融体系标准的统一建立和国际互认。此外,还可考虑建立国家级的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并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对国际绿色融资的吸引力是建立国际绿色投融资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第三,需建立稳定的绿色对外长期合作机制,比如,跨国绿色合作高级别论坛,也包括建立新型绿色合作组织并对外提供技术援助和授权,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提供持续且实质的政策、技术、资金支持,从而在国际绿色产业投资和国际气候环境治理中做好引领和牵头工作,真正成为21世纪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者。

四、碳关税背景下中国绿色发展的对策建议

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具体应当用何种路径实现碳减排以及建立何种国际合作机制还需要国家之间不断进行谈判和博弈。全球碳中和世纪目标会带来广泛的国际气候合作,也会带来一系列绿色金融战、绿色贸易战、低碳科技战等,其中就包括欧盟掀起的碳关税战。面对碳关税,中国应积极思考应对举措,按自身节奏开展碳中和目标下的国际绿色合作与竞争,加强对话和谈判,推动自身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具体而言:

第一,碳关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球绿色贸易格局的方向,但其影响对中国而言是可控的,中国需要按自身计划和节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低碳发展阶段性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范围内最完善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面对碳关税下的国际贸易格局演变和斗争,从根本上看仍要中国强化自身绿色产业实力和竞争力,调节和重组进出口资源。为此,在碳中和时期,不仅要推动能源利用、工业生产的绿色转型,也要注重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的国际化、标准化和绿色升级,大力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升级,提高绿色产品的低碳附加值,建立和完善绿色低碳技术的国际授权转让机制,最终不断提高在国际绿色价值链中的地位。同时,需要在数字赋能时代加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转型对于绿色升级的支持,例如,将区块链广泛运用到绿色运输之中、将大数据和云计算普及运用到绿色消费之中、将分布式能源管理大范围运用到清洁能源发电和输送之中,带动高耗能行业与企业开展数字化和低碳化融合升级,利用数字转型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规划、社会治理的低碳变革。

第二,中国需要重视争取在国际绿色贸易中的话语权和舆论主导权。

众多“隐含碳”、碳净进出口和碳关税等问题,不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碳霸权:在全球工业化时代产生了大量累积碳排放,是造成21世纪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问题的最大元凶,却不仅没有为此付出实际代价,还在“隐含碳”问题上打压工业化国家,并在碳关税问题上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不平等;也更反映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却主动承担了比理论和道义上更大的国际责任。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绿色贸易背景下正确向世界指出“隐含碳”、碳关税等问题所带来的不公平性,提高工业国家的低碳话语权,向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和碳排放消费者争取合理利益,积极向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展开关税和贸易的对话与谈判,及时做好国际低碳舆论战和话语权争夺的充分准备,并完善自身碳排放核算与核查机制,建立符合自身利益以及国际减排公平的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

同时,为有效应对碳关税,还可考虑对国内出口的部分高排放商品向欧盟等碳排放消费国征收一定比例的碳消费溢价,或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未来将开展的碳减排国际转让市场,令他国利用自身技术改造和碳汇开发所获得的减排量,按一定比例向中国转让以弥补其进口高碳产品对中国产生的生产者碳排放。

第三,中国需开辟自己的绿色国际合作道路,发展低碳盟友。

碳关税缺乏公平性,也不利于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建立全球碳关税机制并没有足够的可能和必要。欧盟碳关税的影响是覆盖全球的,不仅中国将面临巨大压力,俄罗斯等其他对欧盟出口较大的国家也会大幅降低竞争力。在全球气候治理环境下,碳关税成为全球体系的前景较小,但也应注重防范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共同建立碳关税同盟,联合对外打压工业出口国家。

中国应在欧盟推出碳关税损害全球绿色贸易公平和气候治理进程的对立面建立自己的低碳盟友与绿色合作伙伴,以重视发展中国家、工业国家和欠发达地区的基本诉求为合作理念,广泛开展绿色产业升级合作、绿色资金国际支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跨国碳市场和碳价机制,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开展气候治理与气候合作,并在国际气候谈判与博弈中联合发展中国家群体共同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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