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目标是: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率不低于85%;学生形成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和习惯;学生具备良好的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学生对体育活动的满意率高。
【案例】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要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了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远离伤害
目前学校学生面临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事故、物品安全事故、校园设施安全事故、校园暴力事故。后三个方面的事故伤害基本发生在校园内部,学校及老师需要担负起帮助学生处理此类问题的责任。而人身安全事故不仅在学校内发生,更多的受到外来偶然因素干扰。如最近2010年上半年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四起社会人士到小学或幼儿园砍杀学生事件,这种因为对社会不满人员牵扯到学生身上具有不确定和偶然因素,所以这不仅需要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对学生进行告诫和遇到此类事情的应对方法,还要公安部门、社会友好人士共同努力,共守学校净土,让学生远离伤害。
【案例】
1998年9月14日(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一)上午7时45分左右,蓄意杀人报复社会的罪犯林培青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两把菜刀藏入书包内,趁学生和护送学生的家长进校高峰期,以常人表象(着装整洁、手提书包、无异常言行举止)跟进四川省合江县人民小学(以下简称人民小学)校内,人民小学兼职门卫没有对罪犯林培青进行盘查、登记。8时整,人民小学例行每周一次的升国旗仪式。林培青趁学校师生集中精力升国旗之机,突然从学生队列一侧冲入学生队伍,持刀肆意砍杀学生,当场砍伤21名学生。林培青在被学校教师、门卫奋力制止其犯罪行为而逃离现场途中,又砍伤学生2名,随后被学校教师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与此同时,学校其他教师紧急疏散学生进教室躲避,积极救护受伤学生,将23名受伤学生送往合江县人民医院救治。
2004年9月20日上午,山东莒县第一实验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男子持菜刀闯入校园砍伤24名小学生。
2006年5月8日,位于郑州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幼儿园的一间教室内发生纵火案。当天上午9时30分左右,19岁的当地村民白某,手提两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所幼儿园教室内。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儿在上课。白某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顿时,整个教室内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其中一名儿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3月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手持砍刀,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致使8名孩子当场死亡,5名孩子受重伤。
2010年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共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包括多名小学生。
2010年4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6名学生和1名教师。
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砍杀幼儿事件,致32人伤,当地警方封锁现场,家长不能入园……
上面都是面向学校的报复社会案,上面列举的只是此类事件的一部分。在上面的这些案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在第一案例中,合江县人民小学共有学生近1800人,教师70人。校园内教师宿舍和教学区未分离。学校制定有门岗责任制度和进出校门制度,要求门卫对行迹可疑人员进出校门时进行盘问。学校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不反对学生家长观看升旗仪式,但在8时20分后要劝学生家长离开学校。“9·14”案件发生时,合江县人民小学组织近1800名学生及近70名教师举行升旗仪式,每个班级学生队列的前、后、左、右均站有教师。
从此次事件的发生来看,罪犯林培青趁全体师生员工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于升国旗之机,突然从学生队列一侧冲进学生队伍,持刀肆意砍杀无辜学生,对人民小学全体师生而言,应属极不常发生的、突发性的意外事件。这显然不是人民小学通常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所能预见和防范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人民小学在教学区和教工宿舍区未隔离及缺乏专职门卫的情况下,设置了兼职门卫,建立了进出校门的制度,并规定学校门卫应对形迹可疑人员进出校门进行盘问。而且,“9·14”案件发生之时,合江县人民小学在每个班级学生队列的前、后、左、右均安排站有教师。因此,人民小学在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但是,人民小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没有漏洞。众所周知,进入校园最关键的一道关就是门卫关,如果凶手不能如愿进入校园,后面的伤害也就不会发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2]: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当然,在学生及护送学生上学的家长进校高峰期对每一进出校门的人逐一检查、询问以及登记的任务是比较繁重,但人民小学却仅安排一个兼职门卫来承担这些任务,蓄意报复的凶手林培青很容易就携带刀具混入了校园中。虽然校方也表示,罪犯林培青以常人表象(着装整洁、手提书包、无异常言行举止)混入学校,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门卫难以辨认和发现。但如果在校门口安排足够的人员协助门卫对进校学生及护送学生上学的家长逐一进行检查、询问和登记的话,凶手显然难以携带凶器进校行凶。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显然是不足的,其建立和采取的一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尤其是门卫管理措施)也是值得商榷的。
该校一直以来在开学前两周均允许学生家长进入校门并直到观看升旗仪式完毕为止,由于之前没有发生过同类的事件,其整个安全管理工作显然也处于一种相对松懈的状态之中,既没有认真把好入口关,也没有对进入校门的家长和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前面所述的门卫管理工作,明知仅靠一个兼职门卫难以对进校学生及护送学生上学的家长逐一进行检查、询问和登记,但仍然没有安排足够人手协助门卫做好这一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校方对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有侥幸心理,以为之前一直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情,维持现状也应该不会出现什么事情。与此同时,尽管在升旗仪式进行过程中每个班级学生队列的前、后、左、右均站有教师,但凶手持刀冲入学生队伍还是当场砍伤了21名学生。这一方面说明了在场教师面对危机的反应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整个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一种相对松懈的状态之中。由于没有对进入校园的家长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凶手在进入校园之后获得了行凶的机会,也使得校方人员对凶手的突然出现反应不足。以上所述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校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有待于改善的地方。
当然,校方在危机发生以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还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在凶手进校行凶过程中,人民小学的教职工不顾个人安危,奋力制止凶手继续犯罪并将其及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同时迅即采取措施,紧急疏散学生,救助受伤学生,避免更大伤害后果的发生。在制止凶手继续行凶的同时,及时、妥善疏散学生和救助已受伤学生这两件事同样非常重要。如果不及时妥善地疏散学生,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学生受到凶手的伤害;另一方面,在慌乱中也容易发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碰撞和踩踏现象,这也会导致更多伤害的出现。在整个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人民小学的应对还是相对及时的,而且也是比较有效的,既成功地制止了凶手的进一步行凶,也成功地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方,避免了更多伤害的发生,而且由于救助及时,受伤的学生也都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校方有关管理人员的沉稳与冷静,才使得这场危机最终得以成功化解。
总结此次事件的发生以及校方的应对过程,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校方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危机预警和反应机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了规定[3],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也规定[4]: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义务教育法》第24条也规定[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虽然校方也建立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如门卫管理制度,但对于如何及时及早发现危机征兆以及如何应对突发危机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
在2010年连续出现的报复社会的学校砍杀事件,同样暴露了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南平小学砍杀事件,犯人之所以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杀害多名儿童,就是因为学生到校时,校门紧闭,学生聚集在校门口,而且又没有门卫和安保人员保护学生的安全。其他几起事件,同样犯人能顺利地进入学校,造成多名学生死伤,同样暴露了学校安全防护措施的软肋以及师生安全教育的不足。要堵截类似事件的发生,除了从根源上解决社会矛盾等校外问题,学校的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措施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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