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学校管理的改进过程中不包括 > 第六章 爱生学校管理中的儿童参与(第1页)

第六章 爱生学校管理中的儿童参与(第1页)

第六章爱生学校管理中的儿童参与

第一节儿童为什么要参与

一、实现儿童基本权利的需要

儿童参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它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的四大权利之一,直接关系到儿童的整体权利的实现程度。没有了参与权的实现,儿童权利的实现就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参与权的实现对儿童身心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生存权(Survival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24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水平,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其具体措施包括: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儿童的受保护权(Prhts)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

发展权(Devel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参与权(Parti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生存权解决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基本保证问题,它强调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的保障;受保护权是基于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性和成长环境的差异性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为儿童提供平等的、不受各种危险因素伤害的成长环境;发展权是基于儿童社会化过程中身体和心智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核心是受教育权。

参与权与其他几种权利相比,对儿童的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参与权是儿童真正作为主体实现的权利,也是发展儿童主体性的根本途径。儿童参与权的实现,有利于培养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有利于发展儿童的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有利于锻炼儿童的语言能力与社交能力,有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个性与健全的人格。

二、爱生学校建设的关键

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实施爱生学校项目总目标是创建一个以儿童为本。处处热爱儿童的环境,让所有儿童入校就读,鼓励儿童参与学习并表达自我,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平等对待,消除性别歧视;最为重要的是为所有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教育,确保每个儿童得到全面发展。其具体目标是:

1。为儿童创建和营造一个最为有效的学习环境,使儿童的学习高效。

2。建设一个优美健康的校园环境,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创造安全、舒适、卫生的学校环境。使儿童在学校里有安全感。

4。创造一种没有性别、种族歧视的校园氛围。让儿童在平等、互助、合作中成长。

5。营造一个教与学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鼓励吸引社区和家庭共同参与办学。

“爱生学校”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帮助儿童实现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2。帮助儿童学到他们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满足儿童不同个性发展的需求。

3。帮助儿童发展和形成良好健康的身心。

4。保证儿童有自由的空间,使儿童有安全感,保护他们的发展。

5。帮助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改善师生关系。

在“爱生学校”建设的过程中,非常强调儿童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教育的基石。《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儿童权利阐述和规定最为具体详细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在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之后,相继制定了保障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儿童权利改善的步伐。建设“爱生学校”,就是要创造一个儿童能够真正成为责任主体的、友善、平等的教育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中充分认识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对关系到自身的事务,有思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的参与权确保儿童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为社会技能,学会对社区发展负责任,并增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的对象是身心发育尚处在未定型阶段的青少年儿童,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因此,儿童是学校教育中的主体性因素,学校、教师和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儿童而存在。由此可见,儿童的意愿能否被倾听和采纳,儿童自身的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并充分实现,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高质量的教育应该是儿童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实现的教育。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教育传统中,并没有对儿童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总是习惯把儿童当做“教育”“改造”和“驯化”的对象,而不是当做真正的权利主体去看待。虽然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教育家孔子更是提倡“慈幼”的主张。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人的这些主张的思想基点并不是儿童本身,而是作为齐家治国的政治手段,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维系“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伦理关系,他们更多是将儿童当做“工具”并没有给予保证儿童作为人本身在社会中应当享有的地位和权利。

三、全纳教育理念实现的需要

全纳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主张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学校应当容纳所有的学生,在学校中要创造一种关注每一个人、加强合作、反对排斥和歧视的氛围,并按照学生的不同个性和需求来进行教学,促进所有学生的参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全纳教育的理解,有两个层次,一是“全部纳入”,它强**育机会的公平性与教育机构的包容性;二是“全员参与”,它强调的是教育内容的适应性与教育对象的主动性。按照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目前在第一个层次上实现的程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如我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开展“随班就读”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随班就读”的实践,总结“随班就读”的经验,就是在这一层次所做的重要努力。但在第二个层次实现的程度上,我们还有很多不足。表现在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的关系还不够密切,应试的倾向还比较浓厚,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参与的程度还不够高,等等。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认为,课程应该适应儿童的需要,而不是儿童去适应课程的需要。因此,学校应该提供学习各种课程的机会,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具有不同能力和兴趣的学生。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与国际教育课程观的发展趋势是完全吻合的,也与我国课程改革的指导方针是一致的。在国际上,各种课程教学观不断推陈出新,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想为课程的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的课程改革也颇受影响。总之,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是更加关注从学生的经验出发,促进学生自己建构知识;课程是为了学生,而不是学生为课程而学习;课程教学首要考虑的是学生的多样性和各自的个性。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