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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投入政策(第2页)

图13—1蓝天白云下的藏族学校——西藏南木林县卡孜乡中心小学

——落实分级负责管理机制。2005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4],决定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新机制:一是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政府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比例共同承担。三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中央政府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适当给予奖励。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从农村到城市实现免费义务教育。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5]调整完善了新机制的有关政策,以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中央政府出台了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从2007年开始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从同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6],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解决为主,中央财政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加强省级统筹,落实省级责任;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目前,中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政策效果显著。全国约有1。3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了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约3000多万农村寄宿制学生免除了住宿费,中西部1228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约2800万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了学杂费,一些省份同时免除了教科书费,惠及2234万学生。1167万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接近80%。

3。普通高中

1985年以前中国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1985年之后,随着国家一系列相关教育政策的出台,逐步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投入体制。

——加强政府对于普通高中投入。在国家有关教育投入政策及法律法规中,专门涉及普通高中教育投入的较少。普通高中教育投入主要依托其他相关教育投入政策来执行。1985年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公办普通高中属于基础教育领域的财政支出范畴。

——实行成本分担的运行机制。除财政投入之外,学费收入也是普通高中教育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1993年《纲要》指出,可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学费和杂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直接管理学校的中央业务部门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确定。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规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1996年《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7]、1999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8]等文件则针对普通高中的具体情况明确指出,普通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适当收取学杂费。《教育规划纲要》特别强调,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

——建立普通高中资助体系。与普通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相适应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也在逐步建立。《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为了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10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同时,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4。中等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中国各级政府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了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从1983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引导和支持各地改善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2002年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后,中央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大幅度提高。2006—2010年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成了2356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了100所人才培养质量领先、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深入,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培训了1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预计2011—2015年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和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同时,将支持全国所有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1~2个专业,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

——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责任。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9],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而要求[10],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

——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2002年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2005年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2002年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05年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工作。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11]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2],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2007年3月,中国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宣布[13],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14],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比例,将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这是中国在学生资助方面最重要的政策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本科高校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5。高等教育

改革高等教育投入体制。1985年之前,中国高等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1985年《决定》在提出保证教育投资“两个增长”的原则的同时,提出在高等教育阶段,对计划外招收的自费生,要交纳一定数量培养费,这一做法打破了高等教育政府单一投入的局面。

——逐步实行收费上学制度。1993年的《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全部负担的做法,开始实行收费上学制度。同时规定,要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国家和地方预算下达的教育经费外,学校可依法筹集办学资金。1994年《国务院关于〈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15],高等教育要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调动省级政府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建立成本分担制度。实施成本分担政策是中国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的最重要的改革。从新中国成立到1988年的数十年中,中国高等教育一直都是“免费的午餐”。直到1989年,国家开始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但是当时的收费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年。1994年以前,高校对按计划招收的大学生实行公费培养,毕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统一分配,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成本由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承担。在此期间,一些公办学校开始招收部分自费生,逐渐形成了公费生与自费生并存的“双轨制”。但在多数情况下,所谓的自费生,主要是单位委托培养,学费由单位交给学校,不由学生和家庭承担,也有少数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费用。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1997年全面并轨,至此成本分担的政策得以全面实施。199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6],对高等教育投入体制作出了规定,即: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资。《教育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完善资助政策制度。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体制相适应,中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高等教育,建立健全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学生资助政策,大大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此外,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工程项目,进一步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包括“985工程”“211工程”、示范性高职建设、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有力地推动了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建设,改善了办学条件,促进了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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