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基本制度
(一)教育体系沿革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古代先贤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并逐步建立了与科举考试相适应的古代教育制度。
中国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废科举、兴学校”运动。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学制体系。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动了传统教育体系向现代教育体系的转变。1922年,仿照美国“六三三”学制制定的单轨学制,民国政府颁布“新学制系统”,并相继颁布幼稚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大学、私立学校等相关法规,标志着中国教育制度开始走上正规化的发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新学制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小学、成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高等教育(专科学校、大学和专门学院、研究部),以及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等,还包括各种补习学校、函授学校、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1]
此后,中国对学制陆续进行了局部调整。为了增加广大工农群众受教育的机会,自1964年起开始推行“两种教育制度”,即全日制学校与各级各类半工(农)半读和业余学校并重的教育制度。1966年至1976年,即“**”期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大中小学学制被缩短,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遭到破坏。1978年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了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成人教育体系。
中国现行学校教育体系由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级教育构成(图2—1)。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如下所述。
1。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指的是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早期教育,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等正规的和非正规的儿童早期教育形式。中国学前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幼儿园有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节性幼儿园和学前班之别,性质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有一年制和二年制的,按幼儿的年龄分设小班(3岁)、中班(4岁)、大班和学前班(5岁)。
2。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做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招生对象一般为6~12周岁儿童,修业年限为5~6年,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中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初等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
图2—1中国现行教育制度示意图
注:本图参考中国教育法规和统计年鉴制作,各级各类教育的面积并非实际在校学生规模。
3。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由普通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承担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任务。普通中学分为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其中初中阶段属于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学修业年限为6年,初中三年(义务教育的第二阶段),高中3年;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2~3年、技工学校一般为3年。
4。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由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专门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专业教育,担负着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职能。高等教育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全日制教育的修业年限,专科教育为2~3年,本科教育为4年,硕士研究生教育为2~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为3年以上。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表2—1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11月发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ionalStandardClassifiofEdu,ISCED)和中国现行学制的对照。
表2—12011年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与中国现行学制对照表
续表
(二)义务教育制度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实施义务教育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在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学龄人口规模大,教育经费短缺的背景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体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最终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百年梦想。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等特点。中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梦想始于清朝末年,1904年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初等小学五年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学校系统令》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设想从未真正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加快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1982年,《宪法》规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对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中国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图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义务教育法》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2]
中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根据该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
该法确立了中国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即“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4]。依据该法,中国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国逐步建立了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省级和县级政府筹措,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对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予以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迅速提高。至2010年年底,全国2856个县(市、区)全部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0%,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68%和99。7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0。1%。[5]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提前实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普及免费初等教育的全民教育目标。
(三)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传授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能力的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偏重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职业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建设现代教育体系的过程中,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曾经是相对薄弱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