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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中的职业培训(第1页)

三、发展中的职业培训

针对不同群体就业需要和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要,中国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基本形成了以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为骨干,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为依托的职业培训体系,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000多所,年组织培训400万人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达1000多万人;建立“巾帼科技”示范基地26万多个,为1。2亿人次妇女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增强了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针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职业技能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进入劳动力市场。针对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针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其创办小企业的能力。针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专项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

(一)拓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国职业培训的形式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1。就业前培训

就业前培训是在开始职业生涯前,对初次就业人员获得职业能力进行必要的职业知识、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在中国,就业前培训主要有通过技工学校开展的初中高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取证培训、行业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

——技工培训。技工学校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目前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存,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近3077所,在校生突破415万人,毕业生100多万人。

——职业资格证书取证培训。职业资格的取证培训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对拟进入某职业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职业道德、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证书和执业证书两种,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颁发。职业资格取证培训既可以由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培训机构举办。1994年以来,中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累计有1843。3万人取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累计有超过1亿人次取得不同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行业职业培训。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既有行业通用工种培训、也有特有工种培训,培训的依据是行业的技术等级要求,目前这类培训往往与认证考试结合。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2。在职职工培训

在职职工培训包括提高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

提高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在职提高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实施。

转业转岗培训是对再次就业的人员获得新的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培训。转业培训的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转岗培训是指为转换工作岗位,使转岗工作的劳动者掌握新的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取得新的上岗资格所进行的培训。

3。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特指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期间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创业能力培训,以帮助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645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其中65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

4。创业培训

创业是就业的最高形式,实践证明一个劳动者成功创业,可以带动多个劳动者稳定就业,这就是所谓的就业倍增效应。创业培训主要针对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目的是培养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创业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既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采取通过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

(二)加强各项制度政策的保障

1。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初步建立了职业培训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法规有以下几部。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1996年9月1日实施的《职业教育法》,是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它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基本政策有以下数种。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为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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