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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国内航运管理法(第5页)

(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

(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

(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

(6)协助处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7)办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原则

(1)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服从国家统一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并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统计报表与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四、行政处罚

许可是行政管理的第一步,为了保证水路运输业者能够依法经营,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运输业者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或者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查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的有关水路运输的证明、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者复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以及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进行行政处罚。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船舶营运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运行,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接受处理。《船舶营运待理证》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签发。

(一)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3)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按非法经营行为处理。

(4)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6)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非法营运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4之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1)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当做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做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4)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

(5)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三)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1)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用、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2)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3)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五)违反水运统计管理行为的处罚

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

[1]。et。finews200810t20081022_347362。s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gov。gbaot2003t_62299。访问日期:2011-08-10。

[4]李永生:《水路运输与港口商务管理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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