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航道行政许可
一、航道行政许可的概念及意义
航道行政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它是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准予其从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活动的行为。航道行政许可是航道管理部门为履行维护航道通航条件的职能,达到保障航道畅通的目的,所采取的重要管理方式和手段。
航道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意义在于通过事前控制的方式,执行通航标准与有关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碍航设施的产生,避免事后监管的高成本与低效率,从而有效地实现保障航道畅通的目的。
二、航道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航道是由主体、空间及相关设施构成的,在可通航河段建设水上、水下设施,必然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构成影响,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必须通过许可确定相关的设施的标准。《航道管理条例》及《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设施必须经过许可。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码头、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都属于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设施的范畴。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按其对通航条件的影响程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拦河建筑。主要是指水利、水电枢纽的拦河闸坝。由于水利、水电枢纽的设计目标常以防洪、发电、供水等作为主要目标,往往把航运放在次要乃至从属地位,导致枢纽的航运功能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兴建水利、水电枢纽对航道影响极大,有时甚至是阻碍作用,因此,为保障航道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航运正常。稳定发展,必须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对建设拦河闸坝的许可。
(2)跨河建筑物。主要包括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从航道上空跨越的桥梁、渡槽、缆线、管道等设施,以及从其河床底部穿过的涵管、管道、缆线、隧道等,同航道形成立体交叉,对航道的影响很大。如果选址不当、达不到通航净空尺度或者埋没过浅等都将给航道的畅通带来长时间的负面影响,这些设施将变成航道的“枷锁”,这种“瓶颈”效应将使整条航道的等级降低,削弱通航能力。
(3)临河建筑物。主要包括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码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临河建筑物建设不当,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减小等级航道有效通航断面,缩小航道原有弯曲半径,引起水流紊乱,造成淤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二)通航河流专设标志
专设航标是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对通航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与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专设航标的作用是保护对航道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设施自身安全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如果可以随意设置、移动和拆除,必然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事故。因此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除上述两项航道行政许可事项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设定了其他的航道行政许可项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项:①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航道行政许可程序
航道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航道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航道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作出许可决定三个步骤。
(一)受理申请
申请是航道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启动程序。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航道行政许可证明,首先要向航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航道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还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例如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以及设施的总体布置图,以说明建筑物的种类、结构、规模、地点、位置等内容,反映拟建设施与航道的关系。
按照航道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临跨河设施前,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部门许可。但实际上因种种原因,许多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前并未征求航道部门意见,未经许可就擅自建设。航道管理部门发现在建设施的通航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停工并修改设计时,建设单位一般不愿修改设计,管理难度很大。为使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走出这种被动的局面,航道部门需要在项目建设的前期介入管理,及早对设施的通航尺度提出要求,进行提前控制。
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其主要步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定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许可等。
基本建设前期是航道行政管理介入的最好时期,这一阶段对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超前预控,可以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所谓超前预控,是指在临跨河设施开工建设前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即预可,项目建议书为其工作结果)、工程可行性研究(工可)及初步设计(初设)等工程前期阶段,主动上门,主动参与,提出桥梁等临跨河设施的通航标准与技术要求,与建设、设计单位研究解决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将通航标准等问题解决在建设单位报送许可资料前,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报批拟建设施。
(二)审查
航道管理部门收到航道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
审查判定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航道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通常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逐条对照申请材料与许可条件的对应关系。
2。真实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并由申请人和相关人员书面承诺声明所提供的材料与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2)根据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或者根据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3)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4)审查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场所或到与所审查材料内容有关的单位、场所调取查阅有关材料,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5)举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议来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现场的设备、设施、工具等采取检验、检测、勘验、验收等核查措施。
需要到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的,航道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了解申请建设的建筑设施在航道的具体位置是否与设计图一致,了解地理地貌的现状情况,了解建筑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
3。关联性审查
对于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可以采取举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议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