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ianization,IMO)是对航运业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任何国家及其航运经营者都不可能在规避该组织所制定的公约和规则的情况下从事国际航运行为。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概念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截至2012年9月,该组织共有170个正式成员,3个联系成员(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丹麦法罗群岛)。[1]
二、国际海事组织成立的背景
海运行政法18世纪和19世纪工业革命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使国际社会缔结了一些国际航运条约,其中包括国际航行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涉及的内容包括船舶吨位丈量、避碰、信号等。长久以来人们就认识到增进海上安全,需要有一个国际常设机构来经常协调和促进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经济建设的恢复为海运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及各种专门国际组织的陆续建立,各国经济建设的恢复为海运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1948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航运会议上,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各国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alMaritimesultativeanization,IMCO),《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满足了“21个国家参加,且其中7个国家各自拥有海船总吨位不少于100万吨”的生效要件。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大会,正式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海协成立之后,曾几次对《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进行修订。为了凸显该机构作为一个国际机构的角色,根据1975年11月通过并在1982年5月22日起生效的公约修正案的规定,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三、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主管海上事务的专门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具有直接影响和负有广泛责任的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国际海事组织的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组织机构随着工作任务的发展而有所变动。现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五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海上运输委员会。[2]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主要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及下属小组委员会进行。
(一)大会
大会(theAssembly)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主要职权是: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理事;接受并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对大会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批准该组织的工作计划,通过预算,审查开支;确定设置临时或永久性机构;建议各会员国接受和采用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污染等方面的规划或准则;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为促进技术合作采取适当的行动;对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作出安排。
(二)理事会
理事会(thecil)是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内部事务以及与其他组织进行联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它是国际海事组织唯一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大会选举40个理事国组成理事会。成员分为A、B、C三类,A类包括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10个国家;B类包括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10个国家;C类包括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区域的国家,共2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3年取得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从1989年起连续担任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至2011年中国连续12次当选A类理事国。目前A类理事国有中国、希腊、意大利、日本、挪威、俄罗斯、英国、美国、巴拿马和韩国;B类理事国有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荷兰、瑞典、孟加拉和西班牙;C类理事国有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哈马、智利、塞浦路斯、丹麦、埃及、加纳、印度尼西亚、马耳他、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委内瑞拉。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
(2)审议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根据各委员会和秘书处所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及预算;
(3)受理各委员会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建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并报大会批准。
(三)海上安全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技术性组织,其绝大多数工作是由各小组委员会进行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Safetyittee,MSC)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也是开展技术工作的委员会中最早和最大的一个,担负着该组织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
其主要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救助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事宜。
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所有的成员国开放。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有关海上安全的规章草案,并提交上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
(四)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timeEeittee,MEPC)于1973年成立,由所有的会员国组成,是从海上安全委员会下属的海上防污染小组委员会发展起来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有资助实施的措施。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使得国际海事组织的中心工作在增进海上安全的基础上扩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小组委员会,主要是协助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小组委员会是: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船旗国履约小组委员会、无线电通信和搜救小组委员会、培训和值班标准小组委员会、船舶设计和设备小组委员会、防火小组委员会、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小组委员会、危险货物运输、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小组委员会、散装**和气体小组委员会。
(五)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Legalittee)于1967年成立,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法律事务。最初是为了处理由于“托利·坎庸号”(Torry)轮触礁沉没而引起最严重的海上污染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设立的,开始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后来在1975年第9届大会上决定成为与海上安全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并列的常设委员会,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