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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上行政执法主体(第1页)

第三章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主要航运国家(地区)的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人类利用海洋活动的日益增多,海洋产业部门也相应增加,形成了诸多的产业部门。与产业部门的增加相适应,各国的海洋管理也在不断加强。国家实施海洋管理必须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形成一定形式的海洋管理体制。各国海洋资源状况及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其海洋管理体制不完全相同。世界上一些海洋强国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是其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可供我们参考借鉴。总体上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各国管辖海域范围扩大,权益内容有所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各国纷纷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强化海洋行政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能。海上执法是现代海洋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海洋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体现。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历史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海上执法力量的体制、职能、隶属关系等也各不相同。

一、美国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一)美国海岸警备队概况

美国海上行政执法主体是海岸警备队(UesCoastGuard),是一支具备执行多种任务能力的海上武装执法力量。它参与海事法制定和修改工作,进行海员援助以及海上搜索和救援活动等职责。其使命是保护公众、环境、美国的经济利益和任何海区,包括国际水域、美国海岸、港口和内河航道的安全利益。

其在国土安全、执法、搜索和救援、海洋环境污染反应以及河流维护、国际海岸和近海助航方面发挥着广泛和重要的作用,号称是美国最古老的连续航行服务队。截至2006年,美国海岸警备队拥有各类人员123000人,其中现役人员40000人,文职人员6200人,后备役人员9600人,辅助人员34200人。[1]

美国海岸警备队的格言是Paratus,意思是“时刻准备着”。美国海岸警备队起源于海上缉私队(ReveerService),成立于1790年8月4日,隶属财政部领导。1915年美国国会通过“海岸警备队成立”法案,正式成立了美国海岸警备队,并合并了海上缉私队和救生服务部,1939年将灯塔服务部(USLS)并入海岸警备队。海岸警备队的法律依据是美国法典的第14标题,其规定:“美国海岸警备队从1915年1月28日成立起,在任何时候都为军事服务,都是美国的军种之一。”在宣战或总统发出命令时,美国海岸警备队是在海军部的指挥下行动。美国海岸警备队在1967年转到美国交通运输部下管辖,在2003年2月25日,它又转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之下(美国“9·11事件”后,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之一)。[2]海运行政法美国的海岸警备队被称为第五军种,列为陆军、海军、空军、海上陆战队之后,是一种文武合一的部队,平时是管制渔船、处理海上安全事项、查禁走私、防治污染的海上执法主体,战时则协助其他军种参加战争。因此,具有海上警察及海上国防的双重职能。美国海岸警备队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兵都统一服从美国军事法典,并且和其他四个军种一样可以得到相同级别的工资报酬和津贴。

(二)美国海岸警备队的组织机构

美国海岸警备队的总部设在华盛顿,下设太平洋和大西洋两个司令部,分别设在旧金山和纽约。大西洋方面下设6个管区司令部,太平洋方面下设4个管区司令部。各管区司令部一般都设有执行部、海上安全部、小艇安全部、人事部、后备役管理部、后勤部等。最高指挥官称为司令或副司令,下有参谋长与太平洋与大西洋两地区司令官,采取的是海军编制。其组织机构如下:

(1)司令(andant)

(2)副司令(Viandant)

(3)参谋长(ChiefofStaff)

(4)人力资源部(HumanResources)

(5)情报和刑事调查部(IntelligendalIions)

(6)军事行动部(Operations)

(7)工程和后勤部(EngineeringandLogistics)

(8)计划和政策部(PlansandPolicy)

(9)命令、控制、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部(and,uniputers)

(10)资源部(Resources)

(11)采集部(A)

(12)大西洋地区海军司令(Atlantiander)

(13)太平洋地区海军司令(Pacifiander)

(14)地区管辖部(Districts)

(15)任务执行部(Missioion)

(16)维修和后勤部(MaintenandLogistics)

(17)任务支持部(MissionSupport)

图3。1美国海岸警备队组织机构图

(三)主要职责

美国海岸警备队为国家提供特殊的服务,它融汇了特殊的军事和民警执法能力以及人道主义精神。自“9·11事件”后,美国海岸警备队的主要任务有四项:海上保安救生(海事安全)、海上执法(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保卫国家安全(国土安全)。[3]

其职责可概述为下列14项。

(1)颁发航行证照。对船舶设施进行注册登记,监督检查船舶和检验船舶与设施的技术状况,签发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审批船舶建造计划。进行船员考试,颁发船员职务证书,审查船员资格。

(2)海洋环境保护。执行多种联邦防污染管理法规,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监视,发现溢油事故后组织监督商业性清除和事故调查,必要时调动有关力量,承担清除工作。

(3)执行各种海事法规和条约。负责执行美国及其属地可航水域和公海方面的所有法规。这些法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海岸警备队单独负责的海上法律法规,包括关税、走私、贩毒、移民、中立、鱼类和猎物的保护、环境保护等法规。第二类是联邦政府其他机构主管的、海岸警备队负责执行的法规,主要任务是巡逻、探测、监视、逮捕,然后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助航系统管理。统一管理航标、灯塔和电子导航设施。发布航行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理。

(5)港口的安全和保卫。在港内进行巡逻,对进港船舶进行管制,防止在港口和水道违章处置货物,防止出现间谍活动和搜集情报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减少发生火灾和爆炸事件,减少船舶碰撞和搁浅事故,协助船舶经济、安全地通过港口,在港口内加强对船舶装卸货物的保卫等。

(6)负责搜寻和救助。以其所拥有的船队、飞机及通讯设备,组织、指挥和实施海难救助工作,防台和破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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