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检疫适用的船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适用锚地检疫船舶的情形的,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随船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③船舶的义务。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关于检疫信号,法律规定,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第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第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第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第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④实施检疫并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2)出境检验检疫。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①申请。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②审核并发证。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3)检疫处理。
①卫生除害处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第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第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第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第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第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第六,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第七,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第八,废旧船舶;第九,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②隔离、扑杀、排放等措施。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应当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该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隔离。确实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5。动植物检疫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中规定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法律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法律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上述机构中的海事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程序
1。进港申请
外国籍船舶应委托具有相应代理权的船舶代理,中国籍船舶由船舶或其代理向口岸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在办理时,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到达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应在船舶预计经过上海港区的上述时间内向抵达地的海事机构递交申请书。[5]除此之外还应准确填报规定的文书材料,由海事机构进行审查。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2)发航港、最后寄港;(3)船员和旅客人数;(4)货物种类。海事部门应当将船舶确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2)发航港、最后寄港;(3)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4)货物种类;(5)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2。出港许可
船舶进入一国港口时,港口国均要求其出示上一国政府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出港许可证是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一国口岸的必备单证,船舶驶出我国口岸应办理有关手续以及申请出港许可证。船舶或其代理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个小时之内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以及申请海事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机构,由海事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海事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船舶启航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1)船名、国籍、预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2)目的港、最初寄港;(3)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4)货物种类。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船舶的入境、出境检疫在同一港口实施时,如果船员、旅客没有变动,可以免报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有变动的,报变动船员、旅客名单。
受出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有关船员、旅客健康情况和船上卫生情况的询问,船长、船医对上述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3。许可前的检查
船舶在取得进出口岸许可前,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接受我国主管机关的检查。检查一般仅限于对船舶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提交的报表、单证和有关资料的书面审查,除某些特殊情况外,检查机关不登轮检查,除外情况包括: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小时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有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用书面回答时,须经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船舶实施入境查验完毕以后,对没有染疫的船舶,检疫医师应当立即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船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并按照签注事项办理。对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除通知海事机构外,对该船舶还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书,该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在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
船舶领到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