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员资格管理
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管理。限定和管理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这种管理制度属于行政许可种类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工作及担任相应的职务。《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STCW)自生效以来,我国根据该公约,陆续制定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年11月5日实施2004年修订)、《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3年1月1日实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997年10月30日实施)等规章,对我国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工作进行规范。2007年的《船员条例》和《船员注册管理规定》对船员资格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船员资格的管理包括安全培训、注册登记和适任证书的管理。
一、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管理
水上运输有其鲜明的行业特点,如航程时间较长、运量大、船货价值较高、运输环节多、风险较大等,这就对船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因而,世界各海运国家及国际海事组织等历来对船员的培训问题十分重视。此外,由于航海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船舶及仪器设备日益趋于现代化,从而要求船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鉴于此,国际海事组织及世界各国海运主管机构均对船员培训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船员培训已成为保证船舶始终配有合格船员的根本措施。
关于船员专业技能的要求。依照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应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为了履行STCW7895公约,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海事主管部门根据1997年10月颁发《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对申请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和接受航海教育的学生以及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一)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内容
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同时在于使船员了解工作环境掌握海上劳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基本安全培训,是指船员在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专业培训,适用于在船上列入编制并且担任职务的船员。
(二)受训人员条件及申请材料
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小于16周岁;(2)身体健康,符合作为一名船员的基本条件。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向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填妥的《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2)《海员船员体格检查表》;(3)近期2寸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三)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
培训机构开展熟悉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1)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其中操作时间不少于9小时);(2)每班培训人员不得超过30人;(3)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4)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培训机构开展基本安全专业培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培训时间不应少于90小时;(2)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30人;(3)实操训练和小组讨论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4)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5)至少有4名教员分别执行理论授课的全过程。
(四)考试项目和证书
熟悉培训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包括:船舶的安全、初步个人救生技能、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和行动以及船上急救的初步知识和行动。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分为“求生技能”、“基本急救”、“防火和灭火”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4项。
完成并通过熟悉培训的人员,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关签发《船员熟悉培训合格证》。完成并通过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者,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关签发《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批准,熟悉培训可以在中国籍船上由船长和合格的高级船员负责实施。船长负责按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纲要进行培训,将培训情况和结果记入《航海日志》,并将考试结果报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执业资格管理
(一)概念
执业即从事的行业,国家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依法对从事可能产生公共利益影响的从业行为进行资格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在许可法中称为认可。船员执业资格管理是指海事主管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准予其从事船员职业的行政行为。
船员取得基本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后要进行注册登记。船员注册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船上的岗位种类比较复杂,但不论担任船上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经过船员注册,船员的注册仅表明注册人是船员,具备作为一名船员最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至于其在船上能够担任什么职务,并不能由船员注册决定,而取决于船员具备何种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船员注册的作用
第一,掌握船员的总体情况,国家对船员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与调控,有赖于依据数据资料,国家通过注册,建立档案资料,掌握船员的人数、分布、职务结构等总体情况,便于为国家确定培养船员等战略方针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便于取得联系,由于船员长期远离单位和家乡,并且工作危险性较大,需要掌握船员的家庭、近亲的联系渠道。
第三,使船上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具备作为船员最基本的个人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跟踪船员的船上任职资历、适任情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等。
全世界的船员经过注册,都持有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服务簿》,各国互相承认,并由海事主管当局、船员工作所在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当时服务船舶所在的船公司分别在《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相应的情况。中国船员不论在中国籍船上还是在外国籍船上工作,中国或者外国船长,中国或者外国的船公司,都会在《船员服务簿》上按照全球航运界通行的做法对船员进行考核管理并作出相应的记载。
(三)申请船员注册的条件
许可是有条件地解除禁止,作为船员资格的许可,其条件如下。
1。年龄条件
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最低年龄是18周岁,到船上见习或实习的人员由于不能参加独立值班,最低年龄可放宽到16周岁。申请船员注册的最大年龄是60周岁,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不予注册。《劳动法》中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人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应该退休。船员注册是公民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应该遵守国家有关从业人员年龄的规定。
2。健康条件
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船舶经常远离陆地,在大洋中长时间航行,食品的供应难以确保新鲜、充足和品种多样;船舶航行期间,船员经常要面临着与恶劣的天气和海况搏斗;船员在船舶航行期间受伤、生病,往往很难及时得到陆地医疗机构的救助,船上的医疗条件仅仅能对一些小的疾病和受伤进行简单的处理。船员的职业特点要求船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才能胜任在海上劳动。因此,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应符合法定的船员健康要求,具体的健康要求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交通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对健康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