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海事行政法案例 > 第三 船员纪律管理(第2页)

第三 船员纪律管理(第2页)

船长虽然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但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公司违法或不当指令有拒绝执行权。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所下达的指令,如果违法,或者是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船长都有权拒绝执行。他人从船舶所有人手中取得了船舶实际控制权的,比如船舶的经营人、租赁人、管理人,视为船舶所有人。

3。对引航员的监督权

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船长应认真监督引航操纵指令,如果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对船舶航行安全或者水域环境构成威胁,有权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制止”是指不执行引航员的不正确操纵指令,甚至中止引航员的工作而临时改由船长亲自指令或操作。

4。撤离船舶、弃船的决定权

撤离船舶是指当船舶遭遇危险时,船上全部人员从船上撤离,是临时性的避险措施。船长决定撤离船舶的前提条件是“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

弃船是放弃船舶,是指当船舶客观上面临可能沉没、毁灭的情形下,对船舶负有管理及驾驶责任的人员放弃船舶,并不再进行操作以及施救的行为。船长在作出弃船决定前应当尽可能报告船舶所有人,听取船舶所有人的意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该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5。责令不称职船员离岗的权力

船员由于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质量与绩效、违章与事故、责任感、身心状态等原因,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好本岗位的职责和义务时,船长有权责令该不称职的船员离开当前工作岗位。以此来保证船舶适航。

6。警察权

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为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益,法律只规定特定机关才拥有警察权力,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船舶行驶在海上,为了保障船上公共秩序的安全,法律也赋予了船长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和特定事件的公证权,如《海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这一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纪律要求

(一)在船劳动的义务

船舶航行在海上,不便及时更换适格的代替人员,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法律规定了船员配备人数的要求,这是陆上产业部门所不具备的法律规定,当船员缺额时,船舶便处于不适航的状态,不适航的船舶是不允许航行的,为了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营运利益,法律规定船员在航次中有必须在船的义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辞职指辞去职务,离职指离开服务船舶不再任职,中止职务指职务虽未解除却暂不实际履行。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应持续担任其职务,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不得擅自”并非“不得”。船长、高级船员如果经申报获准,或受公司、有关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者的指令,并且与接任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可以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和正常值班,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对于船员培养诚信履约的敬业精神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普通船员对航行安全、运输生产的影响较小,补充较容易,法律没有对其设定与船长、高级船员同等严格的义务。其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应依照其他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二)携带证书

船员职业是需要许可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适任证书是其获得许可的凭证,携带证书是其从事职务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熟悉业务

证书仅仅是其从业能力的表面证据,必须拥有实际能力才能够胜任工作。所以,船员要掌握本船适航状况、预定航线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高级船员,特别是船长,必须具备此项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遵守操作规程

船舶技术密集性的特点要求其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容易造成海上事故。船员要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船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各项法规性、技术性的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地、规范地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这项要求是给企业纪律以法的地位,如“船上的管理规定”是可以包含企业所制订的船上管理制度的,但企业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参加演习并提高应变能力

船舶运输的危险性,要求船员能随时应付各种可能发生的海上事故。这就要求船员严肃认真地参加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弃船以及其他项目的应急训练、演习,切实锻炼和提高应变技能。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船员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以备迅速有效地应急应变危险,为此就必须定时训练,以使其保有必要的应变能力。

(六)报告义务

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岸上的援助,必须保持与岸上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向其报告情况。同时由于海域地广人稀,执法巡逻船覆盖不到位的情况,也需要船员及时报告,以弥补执法人力配备的不足。

要求船员遵守船舶报告制度(无论是强制参加的,还是自愿参加的),直接或可通过合适的第三者向有关部门及时地、准确地报告本船动态,所发现或者发生的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故、保安事件,以及航标异位、漂流物、障碍物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报告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报告。

(七)救助义务

船员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这不仅是国内法的要求,也是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对于船员,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是全球普适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隐含着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维系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规定。

(八)不得私运货物

船员因受雇于船舶所有人,才上船工作的,不得通过船舶运输实现自己的不当或非法利益。所以,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自搭载非经申报获准载运的或非客货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货物,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以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

(九)服从长上命令

船员海上劳动过程中,人数少、危险大,技术性要求高,要求船上要遵循严格的组织纪律,并做到指挥有效,令行禁止,才能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海上劳动的特点决定船员必须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以保证指挥监督的有效性。船长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船上职务、地位最高,权力、责任最大的人。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东本人、船东代表属于在船人员的,同样如此。大副、轮机长、事务部(客运部)主管等高级船员应当组织带领所分管的低职务船员执行船长发布的命令,并督促低职务船员履行好自身职责。下级船员对上级船员依据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职责安排、指令,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上级船员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负一定责任。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