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违反船员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船员条例》及相关法律对违反船员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又分为财产罚和行为罚。前者包括罚款、没收;后者包括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涉及船员的犯罪主要有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船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和派遣机构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船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船员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违法取得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不依法使用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3。不依法变更许可证的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不依法携带许可证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无证上船工作的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要依不同情形处以罚款,“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职务证书;(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二)项、(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五)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1)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上述的(二)、(三)、(四)项与《船员条例》规定的违法取得许可证的和不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重复,按法律的效力等级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依《船员条例》的规定处罚,条例未规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二)船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3)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4)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5)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6)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7)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三)船长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