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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船舶检验制度(第2页)

(六)船用设备等的检验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由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七)船舶吨位、载重线和乘客定员的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上述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技术证书。这些证书分别是: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符合法定条件受到某项免除的船舶,除发给相应的证书外,还应发给其免除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污文书。

(八)强制入级检验

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法律规定了强制入级检验,因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也可以将其称为法定检验,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四、违反船舶检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船舶检验制度是国家法律确定的许可制度,通过检验防止不合格的船舶从事航行行为,从而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所以,对于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法律设定了作为法律规范后果的责任制度,即行政处罚制度。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准许可准监督”的原则精神。处罚种类分为未检验而从事活动和持有许可证但不依所持许可证使用两种情形,分别设定了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精神处罚,而违法活动又分为非经营性行为和经营性行为,分别设置不同的处罚,经营性行为又分为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两种情形,分别处不同的罚款额,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其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船舶及其上的重要设备无有效检验证书的

无相应的有效检验证书是指以下几种法定情形: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检验证书;所持检验证书与船舶、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二)未经拖航检验并获核准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三)实际状况与证书不符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给予下列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四)涂改或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涂改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五)伪造检验证书及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还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许可。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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