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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船员纪律管理(第1页)

第三节船员纪律管理

随着通信技术手段的发展,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的控制和有关部门对船舶的监管,在范围、程度、时效上不断地克服着江河湖海的“距离”限制,但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1)船舶的水上流动性。(2)船员直接地最终地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3)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4)船上劳动组织是由船长指挥、监督的、多部门多层次、有组织有纪律、分工协作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组成的[1]。在日本船员法学著作中,甚至形象地将船上的劳动组织称为“船舶共同体”。

许多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事故隐患和险情的直接原因,就是船员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正是由于船员海上劳动的上述特征,各国都以法律明确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尽的职责,并且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刑罚。我国《船员条例》的颁布也改变了此前几乎由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纪律的形式规定船员职责的状况。

一、船长的职责

(一)船长的义务

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具有特殊的职责和权限。

1。备齐证书

船舶的技术密集性,财产额巨大性及活动范围的国际性都要求船舶必须配备一系列的证书方准航行。这些证书是证明船员的国别、所有权、技术状态等的有效文件,备齐并管理这些证书是船长的一项重要责任。船长保证船舶携带船舶登记、检验、安全、防污、卫生、口岸查验等证书,船舶载运客货文件、应急计划、保安计划、各类日志和记录簿等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保证船员携带职业身份、国籍、适任资格、健康、就业许可等证件。这些证件、文书和资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约的要求。

2。制订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订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展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作出的具体安排。船长要制定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等应急计划,并从设备器材、措施、人员及任务分组等方面,保证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适航

适航指船东和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适航不但是承运人对货主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也是船舶对法律及社会应承担的公共责任。船长要在开航前通过全面核查、补正和确认,以保证在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通过持续了解船员情况、调整船员安排或请求补足船员,以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以此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4。执行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直接以船舶为规范对象,规定船舶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实际履行义务的责任应归属于船长。如果本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应当由船长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船舶日常事务

海运船舶生产过程中远离陆地及其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船舶的日常生产活动要由所有人雇用的船员负责管理,其中包括对船员的劳务管理和对船舶营运活动的管理。对船员的管理要求船长对本船船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日常训练和考核,促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保持并提高业务技术、道德法纪、营运管理等素质。本船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船长如实规范地记入该船员的船员服务簿,作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所需的一项证明材料。考察和记录船员任职表现,是船员跟踪管理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6。特定情形下的直接指挥船舶义务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指挥者,其经验和技能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必要条件,在一般的航行情况下,可由航海值班人员负责值班,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须由船员亲自指挥船舶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直接指挥”是指船长亲自发布操作指令、驾驶船舶等,即平时分派给高级船员的工作此时由船长亲自操作。

7。保障在船人员安全的义务

船长还是船上的最高监督者,对船上人员的安全负责。船长应当保障本船船员、旅客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安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引航员、码头装卸工人、代理等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救助义务

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船长负责组织本船人命财产的施救前提是船舶发生事故并且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施救对象是在船人员和财产。施救行动由船长组织、由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实行。尽力施救是对努力程度的要求。要求船长用尽所有的技术手段及能够利用的人力和物力,也包括请岸上相关机构人员的技术指导。

9。弃船时的义务

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二)船长的权力

海上劳动独立完成运输任务的特点决定船长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以保障海上公共安全。船长负责船舶的指挥和管理,由于船长职务与责任的关系,也由于船长专业判断能力与现场情况了解程度的关系,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船长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在上述三个方面而非所有的方面,有权独立地作出决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与此相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船长行使独立决策权。

船长所作出的决策,即使受到了外界的干涉、妨碍,仍视为船长本人的决策。赋予船长以独立决策权,要求船长负有最终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适应、行为与后果相关联的原则。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航次计划的决定权

航次计划是指船舶在接受新的航次任务后,拟定从一个港口泊位航行到另外一个港口泊位的过程中,有关航行安全保证的具体措施与对策。船舶航次计划的制订不仅仅关系到船舶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船舶的航次计划由船长决定,变更计划亦同。船舶内部因素、外部环境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船长有权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2。拒绝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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