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2)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3)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4)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5)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招用船员的,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的,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3)船员劳动和生活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4)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5)不及时救治伤病船员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三、船员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的,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不按规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四、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无证经营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不进行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欺诈行为的,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4)向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提供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五、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1]刘功臣主编:《船员条例释义》,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