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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港口行政许可(第2页)

按交通部2007年发布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港口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前者实行审批制,后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这里所说的行政审批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许可,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为的批准行为。核准制和备案制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要件。

3。港口建设项目许可的程序

不管是哪种项目,都要进行相关部门的批准,但程序不完全相同,审批制的,要先进行“建议书审批”,之后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直接进行“申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按许可的内容不同,还可分为港口工程设计审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批准,其中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又分为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具体的程序可参阅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建设许可流程图》[1]。

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1)初步设计审批。

①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工程,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后,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施工图设计审批。

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后,报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给予批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①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再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转报,交通部验收合格后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报交通部备案。

③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直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并报交通部备案。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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