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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启蒙运动与现代文化思想的奠基(第1页)

第二节启蒙运动与现代文化思想的奠基

启蒙运动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更是一场社会实践运动。它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伟大历史实践,确立了适合现代社会的核心文化观念,为现代文化思想的全面形成奠定了基础。启蒙运动为新时代量身打造的新文化思想内容丰富多彩,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书选取对此后人类社会的精神生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社会契约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与自由主义思想,作为代表加以重点介绍。在此基础上,从宏观角度探讨启蒙所引发的西方文化思想的全面现代化转型。

一、社会契约思想

社会契约思想是自文艺复兴以来,人们不断摆脱封建与宗教双重禁锢过程中形成的新的国家起源理论。实际上,社会契约思想是自然法思想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它直接体现了新的国家理念,所以人们往往以此作为启蒙运动在国家理论上的代表性思想。所以,我们今天在整理这一思想时,就要回归到对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理论的总结上来,这样才能达到逐本溯源的效果。

我们翻阅众多关于启蒙运动的著作,可以发现一个共性问题,那就是启蒙时期所形成的主流思想是社会政治思想。这其中的原因如前所述,从广义启蒙的角度来看,18世纪所发生的狭义启蒙运动的最重要意义,就是把此前开始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明形态转型的探索成果,进一步引向国家制度层面的最关键的变革。因为只有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新型文明形态的制度转型,才标志着启蒙运动的最终实现。

当我们具体考察这一时期形成的新社会政治思想的时候,我们又会发现另一个共性问题,那就是这种新型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各个理念都是从对自然法理论的分析开始的。较为系统分析自然法思想的人是被称为“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13]的荷兰思想家胡果·格老秀斯。“格老秀斯把法分为两大类:自然法(NaturalLaw)和意志法(VolitionalLaw),意志法又分为社会法和人为法两种,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三种,国内法又分为刑法、民法、商法等,在上述所有法律中,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14]由自然法理论的分析就必然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理论:自然状态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所谓自然状态是指国家出现以前,每一个人作为个体生活在各自为政的天然状态下;所谓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由于自然提供的生存条件日益变化,或者人与人之间为了生存而竞争、斗争日趋激烈,难以维护原来的原始状态,通过订立契约进入社会和国家状态。启蒙运动时期的每一个杰出思想家在为新的国家构筑理论体系的时候,几乎都从自然法理论切入,对这两个方面加以论述。这似乎已经成为当时思想理论界的一个共识。自然法理论同时也对整个近代社会政治思想产生了同样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近代社会政治思想就是围绕这两个概念(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展开的,几乎每一位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哲学家都有一套‘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15]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理论是我们把握社会契约思想不同流派的重要方法。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正是从人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这是对一千多年以神为本的中世纪旧思想的突破。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为新的时代规划国家制度蓝图的时候,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就成为不同的治国理论的基础,成为不同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与出发点。具体地说,西方思想家对人性的判断不外乎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性善论与性恶论。与这两种不同的人性论立场相关联,在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上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契约论,我们各选取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加以分析。

首先,以性恶论为根据建立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由于霍布斯出生只比荷兰的格老秀斯晚5年,但是又比格老秀斯去世晚24年,加上他在启蒙运动中声名显赫,所以也有人把他当作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16]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建立在“国家是个物体”的假说基础上,他把精确的洞察物体性质的思维方法运用到“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思维方式把社会学和政治学的问题改造为一个静力学问题。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显然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

人们在经历了这种长期的恐怖“自然状态”后,开始摸索解决办法。探索成果分为两个阶段:自然法阶段和社会契约阶段。所谓自然法就是在经历过自然状态下的苦难后,大家逐渐认识到通过遵守一些行为规则,就可以避免一些苦难的重复发生。霍布斯将自然法称为自然律,并作了定义:“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反对)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8]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霍布斯又设计出了若干条主要原则。例如,在这些原则中也有后来被称为“道德金律”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9];以及“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20]。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自然律的实行原则基本上是从属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保障基本上是道德上的共识或良知,因而其全面落实缺乏真正的保障。霍布斯也发现了自然律的这一特点:“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把它们付诸行动时,就不永远如此。因为一个人如果持身谦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候与地方履行自己的一切诺言,那么这个人便只能让自己作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使自己受到摧毁,这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相违背。”[21]由此可见,霍布斯是肯定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的,但是对自然法原则的能否贯彻下去有清醒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霍布斯提出了新的社会契约理论,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强大的国家,来保证包括自然法原则在内的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原则的顺利执行。

霍布斯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就是社会契约的最终结果要形成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机构,即国家。霍布斯借用《圣经》中提到的巨兽“利维坦”来比喻他心目中的“国家”。在《圣经》中,利维坦被描述成水中至高无上的巨兽,万物都在它的控制下。霍布斯借用利维坦比喻国家,意图表明国家应该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2]同时,霍布斯又认为,代行国家权力的君主就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23]为此,霍布斯也用了大量篇幅论述君主制度是最为理想的制度。

总体上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立论的,这相对于此前中世纪长期以神为本的社会政治思想,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他的自然法理论,对于此后形成的现代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而其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思想则容易导致新的专制思想的产生,因而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仍然是封建专制思维的残余影响。无论如何,霍布斯形成的系统的社会契约思想为人们的继续探索打下了基础。此后的思想家正是通过或者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完善与补充,或者通过与霍布斯采取相对立的方法继续解决自然法不能完成的社会制度问题,来发展完善社会契约论思想,最终形成了现代社会赖以构建社会秩序的现代民主与国家制度。

其次,以性善论为基础建立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是洛克。在霍布斯之后,继续发展社会契约思想并卓有成就的思想家主要有德国的普芬道夫、荷兰的斯宾诺莎和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卢梭。其中,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采取了与霍布斯对立的立场,主张君主执行社会契约所赋予权力的时候,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而卢梭则把霍布斯的君权至上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甚至出现了新的独裁的苗头,因此也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思想资源。这里,我们主要以洛克思想为代表,来展示另一种与霍布斯采取相对立场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本来拥有原始的自由与平等权利。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并没有把人性看作先天是恶的,而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本来都是自觉维护和平状态的,只是后来由于人为的行为日渐不理智,才破坏了原始的和谐。正如他在《政府论》中所说:“那(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24]

正是由于这样的自然状态观念,所以洛克对自然法也作了理性的描述:“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5]尽管对自然状态下人性的认识不同,也对自然法赋予了理性的高度,但是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看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以及自然法的无力。这也同样成为他进一步完善社会契约论的原因。所以,我们这里从社会契约的原因、社会契约的内容及其意义来分析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洛克虽然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自由而平等的生活,但是他认为这种自由与平等的生活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很容易被破坏。这种不稳定主要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三大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26]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下有这些重大缺陷,所以人们要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处于安全与稳妥的环境下。为此,洛克对当时条件下可能采取的国家形式进行了详细解析。他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的演变,可能形成的国家形式有民主制国家、寡头制国家、君主制国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洛克坚决反对君主制,主张对君主的权力加以限制,这为以后形成的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作了前瞻性的探索。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27]因此,如果统治者滥用权力就会被认为是暴政:“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种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为了预防暴政的产生,在启蒙思想家中,洛克提出了最具有可行性的分权理论,我们这里可以概括为“二权分立”思想。由于洛克在自己的著作中,用专门的章节探讨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所以,有学者认为洛克的分权理论是早期的“三权分立”说,认为“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28]然而,我们通过仔细阅读洛克对这三种权力关系的论述发现,洛克的原意应该是让执行权和外交权合二为一的:“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29]因此,我们要为洛克的分权理论正名,它是三种权力背景下的“二权分立说”。

洛克为了防止出现暴政的另一个理论设计是人民反抗暴政权力说。他认为:“如果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力,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力。”[30]这种思想,也可以说是对人民主权思想的具体阐发。

总之,洛克的契约论思想的鲜明特点是主张对君主的权力进行限制,并提出了具体的权力分立说以及防止暴政思想。这些都为现代政治思想的成熟奠定了整体框架。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不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民主制,以及保证这些民主制度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吸取了洛克思想的精华演变而成。因此,有观点认为“整个启蒙运动的哲学都受到洛克思想的影响,不仅如此,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和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也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分权的原则形成了所谓‘君主立宪’议会制的基础,这种制度通过宪法和立法限制君主的权力。直到今天,它还是议会民主制度的基础。”[31]

二、三权分立思想

启蒙运动摆脱中世纪封建专制与神权专制相互结合形成的政教合一专制制度的成功标志,是三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启蒙运动时期所发展与完善起来的三权分立思想因此也成为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思想之一。这一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洛克与孟德斯鸠作出了最为重要的贡献。如上所述,洛克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三种权力区分背景下的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开的“二权分立”说,为三权分立说提出了基本思路。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的说,最终完成了这一学说体系的构建。

孟德斯鸠是在洛克反暴政理论的前提下,继续探讨经过社会契约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如何得到保证,同时又与法律制度相协调的问题,从而继续发展与完善了权力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32]但是,孟德斯鸠也清醒地认识到经由契约形成的公共权力存在被个人滥用的危险,因此他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有这样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33]因此,孟德斯鸠对国家的权力进行了三分:“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34]

孟德斯鸠通过分析这三种权力不加分离可能出现的弊端,来证明三权分立的科学性:“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35]为了防止政府重新沦为专制,孟德斯鸠谨慎地选择了三权分立这种混合政府的形式。他认为用互相制衡的方法可以把现存的国家形态纳入一个能够控制的理智格局,达到整体的和谐。为此,孟德斯鸠通过旁征博引历史上各种国家制度在权力运行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来论证三权分立的历史先进性。最有启发性的是,孟德斯鸠最后并不给出具体方案,而只是给出一个总体原则,为各个不同历史背景国家根据各自的历史与国情设计具体方案留下创造的空间:“我想研究我们所知道的所有温和政体中的三权分配情况,并依此来评价在每一种政体中能够使人享有自由的程度。但不应该老是对一个问题要追根问底而不留给读者什么,应该不是让人去阅读,而是让人去思考。”[36]孟德斯鸠的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各种形态和类型的国家制度--专制制度、立宪君主制与共和制作经验的描述,而是按它们所有组成的力量把它们建构起来。要使这些力量起到适当的作用,要说明它们如何被用以造就一种能够实现最大限度自由的要求的国家制度,我们必须认识这些力量。[37]

孟德斯鸠对于三权分立思想的贡献主要是在洛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基础上,又将司法权分立出去,形成了完整的三权分立思想,成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处理好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这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体系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38]。

三、自由观念

近代以来主导政治、经济、文化现代转型的核心思想之一的自由主义是启蒙运动时期广泛传播的一个核心观念。亚当·斯密被尊为整个自由主义观念的鼻祖。亚当·斯密指出经济自由社会的政府职能是保护国家,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同时也指出个人自由是自由原则的基础,在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法律体系下,政府和社会应尽可能给予人们以自由。这种对于自由思想的讨论已经超出了狭隘的经济学范畴。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约翰·密尔比斯密又进了一步。密尔的《论自由》可以看作是理解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现代社会的一把钥匙。密尔看到了自由主义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导致的恶果,如利益集团的激烈竞争、多数人的专制、社会对个人专制。解决这一现代政治的难题是密尔讨论自由问题的目的所在。密尔指出,所谓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压迫自己中的一部分。这种“多数人的暴政”比其他种类的政治压迫更可怕,它虽然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很少有逃避的办法,这是由于它深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39]在密尔看来确定个人和集体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权利不受集体的侵蚀是人类事务中的首要问题。

洛克在历史上被称作是“光荣革命”的发言人。他与霍布斯的观点不同,自由观念构成了他的政治学的核心思想,但是他所主张的自由要以法律和不妨碍他人为界限,即“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40]。这样就为现代自由观念划定了界限。此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的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41],虽然常常被理解为卢梭对当时人的自由受到限制的反映,但是也从侧面反映出启蒙时代对自由观念的界定。

综上所述,启蒙运动适应了历史发展趋势,为人类社会全面走向工业文明作出了最后的理论建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和哲学思想。启蒙运动所形成的这些重要的文化思想,成为近代以来所形成的人类新的精神体系的核心价值,成为作为现代社会标志性观念的自由、平等、民主等的精神基础,也就成为现代人类精神家园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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