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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终极关怀与道德信念(第1页)

第三节终极关怀与“道德”信念

从根本上看,现世中的终极关怀同时也表现为“道德”信念。因为终极关怀的实现,在根本上有赖于主体对“道德”本体的自觉,而对于“道德”本体的自觉一旦实现或具有,则会形成一种对“道德”固定的信心或信念,这就是“道德”信念的存在。

“道德”信念是一种对“道德”本体自觉、自信、坚守的信心,其具体表现为具有“道德”信念的人在现实社会或具体行为中具有强烈的“道德”信仰。一般而言,所谓“信仰”主要体现为对某种主张、主义具有极度的信任、尊崇,并以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或榜样的现象。但是,其并不必然体现为“宗教”的形式,而任何宗教则显然表现为“信仰”的形态。具体而言,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只是信仰的狭义形态,并不能够概括、囊括“信仰”。比如,马克思主义并非一种宗教,但完全可以成为人类追求的一种信仰。

从中国传统哲学的终极关怀维度看,对“道德”本体的信念,显然体现为一种在现实社会或具体行为中的信仰。由于“道德”本体最终体现为“常道”本体与“可道”本体的共在,即“常道”本体参与、比托于日常的、具体的经验性存在,在天、地、人的整体性、整全性维度上,均具有“费而隐”的特征和功用,所以,其最终代替、取消、消解了人们在宗教维度上的终极关怀[1]。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道德”信念,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道德”至上、主体担当。以下分别加以论述。

首先,在“道德”至上的维度上,由于“道德”自觉最终表现为现世中的终极关怀,所以,中国传统哲学家用象征的方法赋予其终极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即“道德”本体是最“真”的,“其中有精,其精甚真”;“道德”本体又是至善的,“善贷且成”[2]、“善人之宝”[3];“道德”本体还是至美,“天地有大美”。正由于“得道”之后是一种最高的真、善、美的境界,所以,从根本上看,畏惧是不会存在的,死亡也不可怕。因为从“道德”维度上看,死亡不过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现象的、经验的状态,其面对的不是“未知”、“不存在”,而是无限、永恒、完善、圆满,具有终极意义和价值的世界。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传统哲学家说“民不畏死”[4]、“朝闻道,夕死可矣”[5]等。在此,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哲学在终极关怀中极其“光明”、极其“明亮”的一面。

由于现世中的终极关怀主要体现在“道德”意义上,那么,中国传统哲学家便在终极关怀的维度上,均强调“道德”的可贵,认为“道德”至上,甚至为了“道德”的实现可以放弃、抛弃现实的、自然的生命,这就是儒家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在儒家哲学看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中的“生”或“身”,显然是指自然属性的生命,但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如果丧失“道德”意义的时候,人的生命则仅仅成为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存在,其显然是不足贵的。陈白沙在他的《禽兽说》中写道:

人具七尺之躯,除了此心此理,便无可贵,浑是一包脓血里一大块骨头。饥能食,渴能饮,能着衣服,能行**欲。贫贱而思富贵,富贵而贪权势,忿而争,忧而悲,穷则滥,乐则**。凡百所为,一信气血,老死而后已,则命之曰“禽兽”可也。[6]

文中的“除了此心此理”,就是指丧失了“道德”本体,而仅存留下生命的自然属性,即皮与骨头,能吃能喝,能喜能悲,能争能斗。陈白沙认为,这样的生命与“禽兽”无异(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禽兽”是指生命的无“道德”状态,并不是与人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动物”生命)。

所以,在儒家哲学看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就是宁可舍弃自然属性的生命,也要维持和保护“道德”本体,显然这是一种“道德”至上的观念。

当然,从事实存在的维度看,生命的自然属性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自然生命丧失了,那么就等于取消了生命本身的存在。但是,儒家哲学在强调生命的“道德”属性时,并非缺乏经验层面上对生命的自然属性重要性的认识;相反,儒家正是在认可生命的自然属性重要意义的基础之上,确定了“道德”至上的原则。“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主张就是说明,在儒家哲学家看来,当自然属性的生命消失之后,“道德”本体依然存在,可以延续,而且从最终意义上看,正是由于“道德”本体的存在才决定了自然意义上的生命与终极关怀维度上的“生命”具有统一性,失去或丧失这种统一性,人便会具有兽性,“凡百所为,一信气血”,从而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

道家哲学同样在强调“道德”至上,虽然与儒家哲学的视域稍有不同。当老子讲“道生之,德蓄之”或“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时,其实质是在万物生成、万物存在的维度,确立了“德”的至上地位。因为,“德”(主要是“上德”)就是“道”(主要是指“常道”)的具体化、现实化属性,其具有终极性的存在意义,在老子看来,其无疑表现为人类的终极关怀和至高追求。

对“道德”至上的信念同时也表现为坚守道义。中国传统哲学家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道义。孟子认为的“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讲,一个人不论在富贵、贫贱还是受到外力威胁的情况下,都要坚守道义,成为“道德”信念的坚守者。孟子并非不认可经验事实的存在及其影响力或决定性,但孟子强调的是,要在超越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坚守一个最终的信念,即要以符合“道德”、坚守道义的选择,成就一个根本、完整、完善的人格。

其次,从“道德”信念的存在和完成的维度看,其主要体现为主体担当。也就是说,人类终极关怀的真正实现,在根本上不靠“上帝”、不靠外力,而完全依赖于主体自身,是自身承担起了人类终极关怀真正实现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而论,尤其是从理性的维度看,任何主体都是有限性存在,那么,如何保证一个有限存在的主体,能够实现和承担终极关怀的真正实现?或者说,一个有限性的个体,如何会有如此大的存在决心和勇气?

在根本上,理解主体承担“何以可能”的问题,与理解“道德”信念在信仰层面的内涵相关。从现实存在的维度看,任何主体都表现为有限性存在,其似乎难以实现终极意义上的主体担当;但是,从“道德”本体存在的维度看,由于有限性的主体获得了与“常道”本体的共在,从而也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无限性、完满性、永恒性的价值世界,那么,其无疑在根源上不仅克服了由于自身的有限性所带来的一切畏惧或恐惧,还进一步表现为一己之身关乎天下的担当精神,所谓“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就体现出“道德”信念中主体担当。

显然,“道德”信念中的主体担当具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从现实层面上看,“道德”信念中的主体担当表现为,依靠自身的能力去实现有限超越,如“愚公移山”。从“愚公移山”的真正内涵而言,其既表现出现实、经验领域中的勇敢、自信、无畏,又表现为对最终实现“道德”本体的坚定、乐观、笃信,以上两个方面统一地表现为现实的主体担当精神;从最终意义上看,“道德”信念中主体担当则主要体现为,最终超越于任何对象、现实、经验,完全以主体的“道德”信念作为评价是非曲直的依据和标准,比如“良知”之心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和作用。一般而言,现实存在中事物的是非曲直似乎是一个经验的问题,需要由理性的、知识论的维度去加以认知、判断。但是,在传统中国哲学家看来,知性的维度显然不具有终极意义和价值,任何问题最终要由“道德”信念的标准在终极关怀的维度上取得评价和判定,而不是依靠任何片面性、有限性的规定。由于“良知”之心既表现为现实、经验层面的知性、认识,又表现为对任何对象、经验的最终超越,因而具有评价是非曲直的最终依据和标准的作用。但是“良知”之心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建立在主体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其依然表现为“道德”信念中的主体担当。

总而言之,主体担当具有两个基本的维度,总体上表现出现实的勇敢和自信的品质,而其根源则在于“道德”信念。比如,孟子曾论述到“道德”自觉的勇敢与盲目自信的勇敢之间的区别,但孟子赞扬或欣赏这种勇敢的真正目的,却是出自对“道德”信念的肯定和维护:

吾尝闻大勇于夫子矣: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7]

这里的“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是指,反躬自问而处于非直道、非正义的状态,对方纵然卑贱至极,也要平等地加以对待;相反,“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则是说,如果反躬自问处于直道、正义状态,那么,对方纵然千万之众,也无所畏惧。孟子对于勇敢和自信的态度,显然源于主体担当维度中对“道德”信念的确认,即真正意义上的勇敢和自信,一定是肯定和维护“道德”信念的产物。

就整体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文化中“道德”至上和主体担当的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力量源泉。从历史、事实的维度看,中华民族是一个多灾、多艰、多难的民族,中国人经历了无数的艰辛和苦难,如天灾、人祸、外族入侵、“礼崩乐坏”等。但是,面对困难或困境,中国人不是像西方人一样依赖于上帝或耶稣,而是依靠自身的“道德”信念,即“道德”至上和主体担当精神,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现实的艰难困苦,创造出人类历史上绵延数千年没有断绝的中华文明。

在庄子哲学中,他以一个“薪火相传”的比喻,象征性地表达了对“道德”本体的信念。庄子说:

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8]

这是说,伐木、折木为“薪”有尽,而由“薪”传火,不可尽也。“薪”象征经验材料,即经验世界;而“火”象征着“道德”本体,在经验世界的有限超越中永远存在。庄子的比喻其实表达的是“道德”信念的永恒性:具有根本意义的“道德”本体,如同“薪火”一样代代流传;“薪”纵然有尽,即在“失德”状态下,也不会丧失“道德”信念。庄子揭示出,“道德”的火种是人类重要的精神财富和不竭的力量之源,无论对于民族、国家还是个体的存在,均具有终极的意义和价值。

[1]中国人并不敬畏“鬼神”、“上帝”或其他观念或现象,这被某些学者批评为中国人没有宗教信仰,只有“实用理性”。其实,可以说中国人没有宗教或对象崇拜,但不能说没有崇高的信仰,这是由于其具有的“道德”信念所决定的。甚至可以说,由于“道德”信念是一种超越任何对象、最终意义的关怀,所以,中国人的“道德”信仰要远远超越于对“上帝”或“神”的对象性崇拜。

[2]《道德经·四十一章》。

[3]《道德经·六十二章》。

[4]《道德经·七十四章》

[5]《论语·里仁》。

[6]﹙明﹚陈献章:《禽兽说》,《陈献章集》卷一,第61页。

[7]《孟子·公孙丑上》。

[8]《庄子·养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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