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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终极关怀与圣人象征(第2页)

吃着简单至极的饭食,住着简陋至极的居所,人皆不堪其忧,而孔子、颜回却能自得其乐,关键在于具有“道德”自觉、“道德”信念,用孔子自己的话说即“仁者不忧”[13];反之,不具有“道德”信念即“不仁”而乐,“乐”也不会长久,故孔子说:“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14]从整体上看,“孔颜之乐”体现的是克服了个体的有限性存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不稳固性或悲观、畏惧的“道德”之乐。

在孔子思想中,关于“乐”最具代表性的论述,当属“曾点之乐”所表现出来的自然之乐。《论语·先进》载孔子问学生的志向,曾点这样表达了其观点:

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

听了曾点的话,孔子曰:“吾与点也。”曾点的这种自然之乐对中国传统哲学家影响颇大,陈白沙曾深刻地指出,自己的学术就包含在“与点”一章[15]。中国传统哲学家之所以如此重视“曾点之乐”,是因为“曾点之乐”实质上表达的是“道德”境界在终极关怀之维的实现和完成,也就是“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所表现出的“圣人”境界。

最后,由于“圣人”境界是一种对“道德”自觉和“道德”信念的表征,也就是对“道德”本体的最终确认和落实。因而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圣人”具有根本不变的、永恒的“道德”存在属性。“圣人”永恒存在的象征性形象,是中华民族的最高追求和终极价值。

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圣人”之所以是永恒存在的象征,不是因为“圣人”作为具有人格的具体经验内容被我们认识为永恒存在,而是说,作为终极意义上“道德”人格的象征本身具有永恒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谓“满街人是圣人”正是对这一永恒存在的认可和指证。“满街人是圣人”指出的是,“圣人”具有永恒性地使主体成就“道德”的象征性意义,这一意义对于每一位主体均具有准则性、规范性,它应该成为象征“人”的完善或完成的永恒存在。

正是由于“圣人”象征具有永恒存在的意义,那么,追求“圣人”就成为中国传统哲学终极关怀维度的一个主要方面。当然,这种终极意义上的对“圣人”的追求具有各种表现,总体而论,其主要表现为:个体或主体对“圣人”的敬慕和向往,最具代表性的如孔子之“梦周公”、孟子的“言必称尧、舜”等;同时,表现为对“圣人之治”的理想政治状态的理解和追求,如《礼记》中的“大同”说就是对“圣人”政治圆满实现的表达。总体上,以上两个方面统一于对“圣人”永恒性形象的理解和践行。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圣人”永恒性形象的理解和践行主要表现为“希圣希天”,即通过对“道德”自觉、“道德”信念的培养达到“圣人”的境界。根本上看,成圣、成贤是中国传统哲学永恒不变的主题,即以“圣人”当作模范,向“圣人”靠拢,向“圣人”学习;去除掉不如“圣人”的地方,达到“圣人”的要求,这也就是“作圣之功”。陈白沙说:

孟子见人便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此以尧舜望人也。横渠见人便告以圣人事,此以圣人望人也。[16]

这里的意思非常清楚,就是希望、要求以“圣人”为榜样,追随孟子、张载对“圣人”的渴望和追求。在终极的成圣目标上,人人应当日勉自励,为实现、完成这个最终的目的而努力。

总而言之,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终极关怀的维度中,“圣人”的象征性形象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于“圣人”形象是“道德”本体的象征,具有自然、快乐和永恒的境界,那么,对于“圣人”的追求就成为“道德”本体的实现、落实所在。无论对于个体、民族抑或国家而言,通过“道德”自觉、“道德”信念成为“圣人”、达到“圣人”境界的理想标准,都是最终的归依,即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终极关怀。

[1]﹙明﹚王守仁:《传习录下》,《王阳明全集》卷三,第116页。

[2]《道德经·二十九章》。

[3]《道德经·四十七章》。

[4]《论语·述而》。

[5]﹙宋﹚朱熹:《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卷二,第35页。

[6]《孟子·尽心上》。

[7]《庄子·天道》。

[8]与中国传统哲学不同,西方哲学由于总体上面临着单一的“可道”世界,而缺乏“可道”世界与“常道”世界共在的“道德”自觉之维,从而表现为在有限性的“可道”世界以有限对待有限的“与物相刃相靡”的状态。所以,西方哲学因缺乏“道德”自觉之维,其存在的个体始终处于有限性形态,难以克服因个体的有限性存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不稳固性,因而在根本上或本质上呈现出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愉悦与快乐截然不同的悲观、沮丧或绝望的情感,如基督教宣扬的“末世论”、叔本华哲学中的“痛苦论”、存在主义中的“绝望感”、“荒谬感”等,其整体反映出始终无法克服的对整个世界的畏惧。

[9]《论语·先进》。

[10]﹙宋﹚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外篇》。

[11]《论语·述而》。

[12]《论语·雍也》。

[13]《论语·宪问》。

[14]《论语·里仁》。

[15]转引自﹙明﹚夏尚朴:《读白沙与东白论学诗》,《崇仁学案上》,《明儒学案》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74页。

[16]﹙宋﹚陈献章:《与湛民泽六》,《陈献章集》卷二,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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