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见《庄子·天地》:“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形体”指外形或形式,“神”是指精、神之气,“仪则”是准则。事物的外形具有精、神之气的实质和法度准则,就是“性”。
[7]对于张载事实上是从“心”追溯到“太虚”的发现过程,牟宗三也有类似看法:“张横渠《正蒙》一开头讲太和、太虚、气,把人的头脑弄糊涂了……一般人完全不了解,让他的一些表面的词语唬住了。张横渠表面有一层烟雾,但究竟还是表面的,究其实意并非如此。扫除烟雾,见其实意,张横渠言‘尽心化气以成性’,心是如此之心,性也是如此之性,跟孟子一样。”(牟宗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105页。)
[8]西方传统哲学似乎与中国传统哲学不同,其不仅从认识中发现了终极性的“上帝”的存在,而且最终将其纳入“是”论或“存在”论,对其展开了各个层面的研究,比如,对上帝的存在、上帝的创造力、“三位一体”的研究等。
[9]这里,西方“上帝”的作用与“常道”本体具有相似之处。“上帝”被发现之后也成为伴随西方经验世界的存在。由于“上帝”具有认知的可能,所以,其作用也被具体化为人可以依赖、凭借的“父亲”或“兄弟”一样的经验之在,而成为信仰的对象。而“常道”本体与之不同,其虽然伴随经验世界而存在,但不单独出现或现身于经验世界,其并不是作为人的“父亲”或“兄弟”一样的经验之在而成为信仰的对象。
[10]﹙明﹚陈献章:《论前辈言铢视轩冕尘视金玉》,《陈献章集》卷一,第55~56页。
[11]﹙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五,第91页。
[12]﹙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六,第199页。
[13]﹙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六,第199页。
[14]﹙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第4页。
[15]﹙宋﹚陆九渊:《年谱》,《陆九渊集》卷三十六,第530页。
[16]﹙宋﹚陆九渊:《敬斋记》,《陆九渊集》卷九,第228页。
[17]这种一致性集中体现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治心”论、“涵养”论、“工夫”论之中。由于相关内容的研究成果较多,此处不做进一步的展开论述。
[18]参见丁为祥:《王阳明宇宙观的双重性及其意义》,《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9]《道德经·十六章》。
[20]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所言的存在显现后的“澄明”(Lig)(参见﹝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第163、207页),与“道德”之“明”具有类似之处。
[22]﹙明﹚王守仁:《传习录下》,《王阳明全集》,第124页。
[23]﹙明﹚王守仁:《传习录中》,《王阳明全集》,第61页。
[24]﹙明﹚王守仁:《传习录中》,《王阳明全集》,第72页。
[25]其实,宋明理学中关于“性即理”与“心即理”的争论,并无绝对的差异,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性即理”是从“性”而达到“理”,即从人认识和把握存在对象的规律、准则的维度而达到对“理”即“常道”本体的发现;而“心即理”是指“天理”即“常道”本体的发现是“心”的作用,正是“心”在“可道”世界中发现或获得“常道”本体。所以,从对“理”的发现角度看,二者并无大的差别。唯一的分别在于,对于从“心”出发到对“理”的发现的阶段性的把握上,“性即理”偏重于过程性,即强调人认识和把握认识对象从而达到对“理”的发现;“心即理”偏重于结果性,即强调“心”对于“理”的发现的重要性或“理”的发现过程中“心”的存在和意义。所以,无论“性即理”还是“心即理”都可以看作是“道德”发现的视角之异,而非本质之别。“性即理”由于强调人认识的过程性,因而在方法论中重视“格物致知”;“心即理”偏重于“心”的存在和意义,因而在方法论中重视“致良知”。
[26]《论语·泰伯》。
[27]《毛诗正义·卷一》,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版。
[28]关于“兴于诗”,马一浮先生说:“六艺之教,莫先于诗。于此感发兴起,乃可识仁。故曰兴于诗。”(《复性书院讲录》卷四,《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马一浮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第239页。)
[29]《诗纬·含神雾》,《纬书集成》,安居香山、中村璋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第464页。
[30]《毛诗正义·卷一》。
[31]《礼记正义·内则》,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版。
[32]《礼记正义·内则》。
[33]这里,我们需要辨析“诗”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诗”的本义已如上文所示,但在我们一般的狭义用法中,“诗”是指沿《诗经》这部文献发展延续下来的一种韵文文本形式的称呼,这并不是“诗”的本义(但狭义的韵文文本之“诗”似乎也可以被内在包含于“道德”之“诗”的范围之内)。孔子讲的“诗”,两种意思兼有。他有时是专指《诗经》,如“子所雅言,《诗》、《书》”(《论语·述而》);有时则是专指“道德”之“诗”,如“兴于诗”;有时两种意思兼而有之,如“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本书中的“诗”,主要是指“道德”之“诗”,如果涉及狭义的韵文文本或诗词歌赋之“诗”,则具体说明。
[35]在这里似乎可以对“诗”的本体论含义与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是”或“存在”进行一个相关比较。从本源意义看,作为系词功能的“是”或“存在”也可以理解为,在主词与谓词之间进行把握、持有或保持,以揭示句子的具体意义或进行事实判断。这一功能与中国哲学中“诗”的本义无疑具有内在的相关性。但不同之处在于,“是”或“存在”主要表现为在固定的形式中的把握、持有、保持的功能,而“诗”则显然不具有固定的形式,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把握或持有功能。
从本体论视域看,“是”或“存在”主要表现为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但又蕴含有任何可能的规定,其相当于中国哲学本体论中“无”的概念;而“诗”则表现出“道德”形态的“大全”性,其不仅含有“可道”世界中的“有”和“无”,还同时共有“常道”世界中的“太虚”或“无极”。
[36]众所周知,儒家是以“礼”、“乐”为其“道德”样态的表现特征的。但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所谓礼、乐,均是外在的存在形式,其内在的本质或者说其核心却是“诗”。“诗”的情感存在成为“乐”,“诗”的生活规范形成“礼”。在“礼乐”文化中,“诗”是首先存在的。(参见拙文:《中国哲学中的本体之“诗”》,《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09年第2期。)
[37]《荀子·礼运》。
[38]参见杨国荣:《道论》,第66~67页。
[39]﹙明﹚陈献章:《次王半山韵诗跋》,《陈献章集》卷一,第72页。
[40]比如,在休谟(DavidHume)看来,人类的感觉或感情与知性或理性相比,具有更优先、更本原的地位。休谟说:“最活跃的思想也低劣于最钝暗的感觉。”“当我们分析我们的思想或观念时(不论如何复杂或崇高),我们常常发现它们会分解成简单的观念,而这些简单的观念则是对先前的一些感情或感觉的复制。”SeeDavidHume:EnquiriesgtheHumaandingahePrinorals,ed。byL。A。Selby-Bigge,Oxford,,1902:17-19。
[41]“本体之诗”如何被渐渐地演变为感性、情感之维的诗词之“诗”,显然是一个很好的认识论课题。这里受论域所限,无法全面展开。但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所谓“文学”传统中,“道德”本体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比如,陆九渊曾指出:“李白、杜甫、陶渊明,皆有志于吾道者。”(《陆九渊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第410页。)
[42]《礼记·中庸》。
[43]﹙明﹚陈献章:《夕惕斋诗集后序》,《陈献章集》卷一,第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