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命令依照本规约所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未认罪处理,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另一审判分庭审理。
(五)检察官和辩护方之间就修改指控、认罪或判刑所进行的任何商议,对本法院不具任何约束力。
第六十六条
无罪推定
(一)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无罪。
(二)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
(三)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法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已无合理疑问。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的权利
(一)在确定任何指控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符合本规约各项规定的公开审讯,获得公正进行的公平审讯,及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证:
1。以被告人通晓和使用的语文,迅速被详细告知指控的性质、原因和内容;
2。有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答辩,并在保密情况下自由地同被告人所选择的律师联系;
3。没有不当拖延地受到审判;
4。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审判时本人在场,亲自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被告人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在被告人没有法律援助时,获告知这一权利,并在为了实现公正而有必要的时候,由本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如果无力支付,则免费提供;
5。讯问或者请他人代为讯问对方证人,并根据对方传讯证人的相同条件要求传讯被告人的证人。被告人还应有权进行答辩和提出根据本规约可予采纳的其他证据;
6。如果本法院的任何诉讼程序或者提交本法院的任何文件所用的语文,不是被告人所通晓和使用的语文,免费获得合格的口译员的协助,以及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的译本;
7。不被强迫作证或认罪,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8。作出未经宣誓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为自己辩护;和
9。不承担任何反置的举证责任或任何反驳责任。
(二)除依照本规约规定披露任何其他资料以外,如果检察官认为其掌握或控制的证据表明或趋于表明被告人无罪,或可能减轻被告人罪责,或可能影响控告方证据可信性,检察官应在实际可行时,尽快向辩护方披露这些证据。适用本款遇有疑义,应由本法院作出裁判。
第六十八条
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及参与诉讼
(一)本法院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本法院应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年龄、第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健康状况,及犯罪性质,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或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等犯罪方面。在对这种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期间,检察官尤应采取这种措施。这些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三)本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其意见和关注供审议。被害人提出意见和关注的方式不得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提出上述意见和关注。
(四)被害人和证人股可以就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所述的适当保护办法、安全措施、辅导咨询和援助向检察官和本法院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于在审判开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如果依照本规约规定披露证据或资料,可能使证人或其家属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检察官可以不公开这种证据或资料,而提交这些证据或资料的摘要。采取上述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六)一国可以为保护其公务人员或代表和保护机密和敏感资料申请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证据
(一)每一证人在作证前,均应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宣誓,保证其将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二)审判时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但第六十八条或《程序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措施除外。本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规约和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准许借助音像技术提供证人的口头或录音证言,以及提出文件或笔录。这些措施不应损害或违反被告人的权利。
(三)当事各方可以依照第六十四条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本法院有权要求提交一切其认为必要的证据以查明真相。
(四)本法院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考虑各项因素,包括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这种证据对公平审判或公平评估证人证言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裁定证据的相关性或可采性。
(五)本法院应尊重和遵守《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的保密特权。
(六)本法院不应要求对人所共知的事实提出证明,但可以对这些事实作出司法认知。
(七)在下列情况下,以违反本规约或国际公认人权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1。违反的情节显示该证据的可靠性极为可疑;或
2。如果准予采纳该证据将违反和严重损害程序的完整性。
(八)本法院在裁判一国所收集的证据的相关性或可采性时,不得裁断该国国内法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