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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完善(第1页)

四、我国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明确空头支票的效力

对我国《票据法》第87条关于“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二)完善空头支票民事赔偿责任

1。关于民事赔偿

建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支付票据金额2%的赔偿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金额不足票据金额2%的,按照票据金额的2%赔偿。

2。关于背书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支票的背书人转让背书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结】

支票,作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支票的出票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支付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空白支票是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的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支票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金额空白的支票,一种是收款人名称空白的支票。

发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适用不同的转让制度。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追索是支票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在依法行使并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支票的背书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费用的行为,支票追索准用汇票的规定。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违反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签发的没有资金保障或超出其账户内资金余额的支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制度及体系。

【问题与思考】

1。支票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支票的分类有哪些?

3。空白支票的特征和效力有哪些?

4。支票自身独有的制度有哪些?

5。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什么?

6。简述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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