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票据法学吕来明PDF百度 > 二金融投资商品对有价证券内涵与外延的突破(第1页)

二金融投资商品对有价证券内涵与外延的突破(第1页)

二、金融投资商品对有价证券内涵与外延的突破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

金融投资商品是晚近以来形成的一个崭新概念,是指发行人于金融或资本市场中发行的,以取得利益或回避损失为目的且具有金钱出资并有赎回金钱之可能性,以现在或将来的特定时间的金钱转移为内容的商品类型。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不仅涵盖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领域内的常见金融产品,还覆盖到各交叉领域出现的新型金融投资商品,是顺应金融混业经营,以及由混业经营推进金融创新的必然选择。[2]

与有价证券相比,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更加宽泛,其不仅冲破了行业上的限制,使不同行业的金融商品统一适用该项概念,且立法机关可以将以前不同行业的立法通过概念的整合,将具有共性的且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条款吸收到统一的立法中,以达到统一、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近年来,各国立法纷纷采用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取代有价证券,不断扩大传统金融产品的概念范畴。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功能

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可以扩大金融投资业的范围,迎合金融市场参与者需求的多样性,指明银行、保险、金融投资业的分类基准,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

第一,可以扩大金融投资业的范围。传统法律规范对各领域金融产品的定义确定了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其采取的列举主义确定了不同行业的“势力范围”,特别在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体现了明显的行业限制,而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产生则有利于对这一限制的突破。

第二,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一揽子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可以有效扩大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以金融投资商品统领各类金融产品,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纳入其概念范围中,对交叉领域的新型产品给予立法上的概念归纳,同时制定统一的产品发行、合同缔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从而扩大对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第三,迎合投资者对金融投资商品需求的多样性。人口的老龄化和收入的增长引起了投资者结构和特征的变化,原先以分业定义金融投资商品的情形难以适应投资者日新月异的需求。有些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高,需要金融机构为其开发高收益、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在这样的需求下,金融机构肯定会冲破行业的束缚来满足投资者的多样性需求,提供安全系数高、收益高、品种多样化的金融投资商品。金融衍生品、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的出现就是其显著表现。法律对一揽子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进行界定,是为开发此类金融商品的需求提供的制度性保障。

第四,通过对金融投资商品的定义,可以将典型的储蓄和保险商品从金融投资业中区分出来。金融投资商品与一般的金融产品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通过对金融投资商品的定义,将其与其他类金融产品相分离,从而达到广泛涵盖但明确排除之目的。例如银行业传统的储蓄,其具有保本的性质,不具备金融投资商品的特征,所以从法律上对金融投资商品进行明确定义,可以更为清晰地界定金融投资商品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三)我国的金融投资商品

金融投资商品这一概念在我国当前的词典里未见其定义,唯有与其类似之“金融工具”、“金融产品”之概念。金融工具(finanstrument)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或借贷的信用工具。借款人给予贷款人的书面债务或产权凭证,是签发人的金融负债,是持有人的金融资产。另有对金融工具之定义,也称“信用工具”、“融资工具”,指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所签发的,证明债权或所有权的各种具有法律效用的凭证。与金融投资商品类似的金融产品(financialproduct)是指由金融机构设计与开发的金融资产,它们或者是由金融机构设计、发行的,譬如银行储蓄、回购协议、期货、期权与互换等,或者是由政府或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设计、发行的,譬如政府债券、股票、企业债券与商业票据等。

基于我国金融业的不断融合以及新型金融投资商品的不断涌现,在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投资商品的学理认识及立法探索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一方面引入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范畴,将现有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产品进行整合划分,构建我国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基础;另一方面应当立足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立法现状,建立以金融投资商品为规制对象,横贯金融各行业,同时横向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并设立统合监管机构,以建立起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