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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1(第1页)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1]

票据关系自成立之初,便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发生何等变化,均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这一点在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到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需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就能够产生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关系原因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即使基础关系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票据关系依然有效。票据关系的效力通过票据文义的记载来证明。

(2)票据关系的存在不能影响原因关系。如果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不完整,使票据关系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原因关系不因票据关系的瑕疵而受到影响。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以本票支付货款,因甲出具的本票未记载具体金额,票据关系最终未能生效,但这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为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对方当事人明知原因关系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一规则是保证票据流通性的关键。同一票据在当事人间经过多次流转之后,将涉及数个原因关系。在出票人和第一个持票人之间、前手和后手之间存在多个互不相关的原因关系,如买卖、赠与或是债务的清偿。如果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原因关系的瑕疵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的持票人,则当事人在接受票据之前,为保护自己不受损失,必须对所有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一一核查。但现实交易中,当事人不会也不可能耗费大量精力去进行核查,在安全达不到保障时只能拒绝接受票据,这样就导致票据的流通性受到阻碍。

(二)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资金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持票人对付款人的票据权利来自其持有的票据,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票据上的记载是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唯一来源,资金关系的存在与否并无影响。如果付款人因不存在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则票据关系依然存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人有选择是否对票据予以付款、承兑的自由,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付款人、承兑人也可以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付款人、承兑人也可以选择付款、承兑。没有资金关系的承兑人在承兑之后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3)出票人不得以资金关系对抗追索权人。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或出票人的后手行使追索权对出票人追索,出票人不能以存在资金关系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在此种情况下,出票人仍需支付票据金额,但可以要求付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出票人即使违反预约发出票据,票据依然有效。即预约关系是否得到遵守,与票据关系的效力无关。(2)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3)预约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行为等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关系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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