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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第1页)

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对于票据变造是否发生,票据变造前后票据债务人所负担的票据责任等问题,如果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发生争议,就有必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确保票据上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票据变造举证责任的传统理论

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通常存在三种理论,即外观主义说、利益主义说、要件主义说。

1。外观主义说

外观主义说认为,如果票据在外观上没有明显的变造痕迹,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人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在签章后票据记载发生变造的举证责任;若票据在外观上存在明显的变造痕迹,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持票人就必须承担证明票据债务人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举证责任。

2。利益主义说

利益主义说认为,对于票据外观上有无变造痕迹在所不问,而是依票据现存的记载,由承担责任或行使权利具有不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票据债务人为签章时的票据记载与现存记载不一致。[1]

3。要件主义说

要件主义说认为,持票人在行使票据上的请求权时,必须主张并证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的内容。这实际上表明,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行使票据权利时,作为其成立要件,必须要证明被请求人是变造后的票据债务人。

对于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外观主义说是通说。[2]

(二)票据有无变造的举证责任

票据有无变造的举证责任,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外观无变造时的举证责任和外观有变造时的举证责任。

1。外观无变造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某一票据从外观形态上不能确定是否为变造过的票据,依常理,应该推定为票据无变造。此时,如果有人主张票据有变造,则当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从票据的外观形态上不能发现并确认票据有变造,则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票据义务人拒绝承担义务,主张票据被变造,且票据义务人的签章发生于票据变造之前,则票据义务人需要证明自己签章后票据记载事项发生变造。如果持票人主张票据被变造,请求票据义务人依变造前的票据记载进行支付,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持票人。

2。外观有变造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票据在外观上发现票据有变造的痕迹,一方当事人主张票据无变造,而对方主张票据有变造,此种情况下,应由主张票据无变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依据票据有变造的情况,确认相应的票据义务人的票据责任。

(三)票据签章在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签章是在票据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无从确认的,推定其是在票据变造前。因此,对于票据签章在票据前后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票据签章在后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1][日]高漥利一:《法学ガイド·商法Ⅲ(手形·小切手)》,东京,日本评论社,1978,第174页。

[2]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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