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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与其他权利(第1页)

三、票据权利与其他权利

(一)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是设定于票据之上的债权,但由于票据自身的特点,使票据权利与一般民事债权在请求依据、转让方式及效力、抗辩和债权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1。票据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的请求依据不同

(1)票据是票据债权人请求权利的依据。而一般民事债权不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2)持票人仅凭票据即享有请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存在与合法,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而一般民事债权能否有效存在,往往取决于发生的原因是否合法有效。

(3)在票据关系中,各个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除出票行为外,一个不合法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合法票据行为的效力。而一般民事债权中,一个不合法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瓦解。

2。票据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的转让方式及效力不同

(1)转让方式不同。一般民事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一般民事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2)转让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3。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不同

抗辩是债务人主张拒绝履行或部分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

一般民事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在继受权利时,也继受瑕疵,而且除了原债权具有的瑕疵外,在转让过程中又出现新瑕疵,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来进行抗辩。债务人对前债权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行使,这样,民法债权由于转让,可能会使得抗辩增加。而票据债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受让人只继受权利,不继受瑕疵,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只能对抗直接后手。票据转让一次,债务人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即切断,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转让而增加。票据法为促进票据流通,特设抗辩切断制度,使原有的抗辩事由切断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

4。票据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

一般民事债权通常是一次性权利,即债权人只对一个债务人有请求权,当该请求权未能得到满足时,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求得法律救济。票据权利则可能为二次性权利,即债权人可能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有请求权,第一次为付款请求权,第二次为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持票人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基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而享有的、与票据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利。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之外,赋予持票人该种权利的意义,在于弥补票据权利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各国十分重视规定票据法上的权利,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1。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的联系

(1)票据权利是主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是辅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目的在于取得票据金额。一般而言,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并不影响其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则是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发生障碍时,如票据被诈骗、票据失效或票据的转让与承兑需同时进行时,票据法为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以排除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而赋予持票人的一种辅助性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作为一种辅助性权利与民法上的从权利不同:民法上的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权依附于主债权;而票据法上的权利虽是辅助权利,却是独立存在的权利,是票据法专为维护持票人利益而规定的权利,当主权利的票据权利丧失后,或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即可借助票据法上的权利实现其合法权益。

(2)票据法上的权利以票据权利为前提。票据法上的权利与票据权利并不一定同时存在,票据法上的某些权利,如利益偿还请求权,就是在票据权利丧失后,持票人享有的权利。但是,无论何种票据法上的权利,都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前提。否则,票据法上的权利就无从谈起。因为,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的目的在于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倘若票据权利从未合法存在过,便无“合法利益”可言,当然也不存在票据法上的权利。

2。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区别

票据法上的权利与票据权利尽管存在密切联系,但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1)两种权利取得的依据不同。票据权利无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均需有一定的票据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无法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则直接依票据法规定而取得,当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发生障碍或丧失票据权利时,即可依法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两种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票据权利的享有须依法占有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均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法上的权利的行使,或以某种法定事由为条件,如票据失效、票据被不法占有等;或根据行使票据权利的需要,持票人即可依法行使权利。

[1]持票人在票据丧失后通过除权判决实现票据权利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以占有票据为条件并无矛盾,这种情况是法律对持票人因失票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脱离对票据本身的实际占有。

[2]赵新华:《票据法论》,第61页。

[3]按能否立即兑付,票据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4]担当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一个代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换言之,就是付款人的代理人。如果出票人出票时没有记载,付款人在承兑时也可记载,出票人已经记载的,付款人可变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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