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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票据立法的制度体系(第1页)

二、我国票据立法的制度体系

(一)《票据法》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票据法》采取的是“三票一法”的立法体例,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纳入统一的一部法律之中加以规定。而在具体的结构安排上,则是以票据种类为主体框架,并以票据行为为主线,将全篇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票据定义、票据能力、票据代理、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取得与丧失、票据瑕疵、票据时效等一些基本规则;第二章汇票则规定了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以及追索权等一些内容;第三章本票和第四章支票则规定了这两种票据所独有的一些规则制度;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则规定了涉外票据的具体适用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票据活动中行为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票据期限的计算、票据格式和印制管理、具体的票据实施办法、制定机关等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在综合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票据案件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文件,以指导具体的审判工作。该司法解释共76条,内容包括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票据背书、票据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十个部分。司法解释不仅给各级法院提供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裁判依据,而且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对现行的《票据法》也起到了完善和补正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授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法》中出票人的资格、保证人与代理付款人等概念的具体含义、签章与拒绝证明等具体规则予以了明确,还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对《票据法》的规定起到了补充作用。

(四)其他部门规章

其他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其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具体操作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而《支付结算办法》对我国现有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信用卡的各项具体操作规则以及银行票据结算中的具体规则,包括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以及票据样式和结算费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电子票据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为了规范电子票据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以及票据活动中各项行为的具体规则,包括出票、承兑、转让背书、保证、贴现、质押、追索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在实践中的应用从此有据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因此,以上的行政规章不仅对于票据活动来说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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