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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票据伪造(第1页)

第一节票据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根据我国《票据法》,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四种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特征

1。票据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合法的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者的伪造行为,其真实意思并不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通常是要逃避票据债务,因此行为外观符合票据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如果形式上不符合票据行为的要求,则不构成票据伪造。伪造票据,除去其实质的伪造外,其形式上应当是一张有效的票据。[1]

2。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伪造者是通过假冒他人名义这一手段实现的,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假冒他人名义就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假冒”的含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假冒人并未获得被假冒人的授权而签章,另一种是假冒人只获得一般授权而未获得可以签章的授权。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章,私刻他人的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也可以是盗用他人的印章进行票据签章。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人,也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3。票据伪造者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伪造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者伪造票据的真实意思是不承担票据债务而只享受票据权利。伪造人伪造票据就是为了行使票据权利。那些不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不能认为是票据伪造。伪造者伪造票据,其最终目的在于可以获得金钱的支付。这种金钱上的支付可以发生在票据流通的任何一个环节,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请求付款等各种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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