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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保全(第1页)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一)票据权利保全的概念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例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明,票据权利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应当采取必要行为保全权利。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为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二)票据权利保全的方法

按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是实现票据权利必不可少的步骤,属于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在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即可进一步行使追索权,可见按期提示也属于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因此,按期提示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持票人提示票据的法律意义在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行使和保全,防止票据权利丧失。

一般而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作成拒绝证书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方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因此,持票人通过法定方式中断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使票据权利不至于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也属于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也就是说,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仅使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全。

综上所述,票据权利保全的方法基本与票据权利行使方法一致,有按期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中断时效三种。因此,在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经常被联在一起加以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6条就是如此)。票据法学上一般也将这两种行为放在一起研究说明。

(三)票据权利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因此,票据权利保全的时间和地点,与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相同。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是两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使得票据权利得以保全,而多数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同时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则又成为了票据权利保全的行为,即票据权利的行使在一定情况下也是票据权利的保全。

[1]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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