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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伪造的性质(第1页)

二、票据伪造的性质

票据伪造的性质可以从刑法和民法两个角度进行说明。某些情况下,票据伪造会侵害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构成犯罪(本教材不讨论此种情形)。大多数情况下,票据伪造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

(一)票据伪造不属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且需要具备法定要件,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而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章的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存在相应的意思表示。

(二)票据伪造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票据伪造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伪造的被侵权人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通常并不一致

根据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往往是根据过错原则直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被侵权人通常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但是在票据伪造中,因为伪造人的侵权对象比较特殊,票据伪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既可能是与伪造人直接发生关系的人,也可能是因票据转让而受让票据的后手持票人,只要是善意无过失的持票人都可以向伪造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2。票据伪造的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票据关系无效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因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无效,从而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在票据伪造中,由于票据为流通证券,伪造票据会因票据转让而辗转于多个持票人手中,如果因某一票据行为无效而牵连其他票据行为,会无限扩大交易危险而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被伪造人不能主张票据关系无效,其他后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各自的票据记载发生效力。

3。票据伪造的防范制度产生的基础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侵权的救济与防范制度,大多是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票据法则是以保护票据的交易流通为目的,大多以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为前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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