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
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期间。一旦该期间经过,则持票人不能依票据法行使其票据权利,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规定都采用差别主义方式,即对于不同的票据,分别规定不同的票据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我国《票据法》也采用了差别主义方式,就汇票、本票和支票,分别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和本票出票人及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不行使,因时效完成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不行使,因时效完成而消灭;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解释,“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