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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的特征(第1页)

三、票据法的特征

尽管各国的票据立法在体例上多有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的票据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以下一些特征。

(一)强行性

票据法属于私法规范,一般而言,私法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自行加以约定。但是,票据是一种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有价证券,它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票据签发时的授受当事人,随着票据的转让和流通,还会涉及一系列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为票据行为,自由创设票据权利,则不但有违票据的要式性特征,还会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利用票据进行欺诈行为,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而,票据法的规定基本上均为强行性规范。例如,票据法对于票据的类型实行类型法定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各种票据类型外,禁止当事人签发或创设票据类型;[5]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设立、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乃至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如不依法而为,即便不导致票据无效,当事人也会因其不适法的行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技术性

根据法学理论,一项法律规范如以维护伦理道德为宗旨,则该项法律规范即为道德性规范;如以授予行为技术为宗旨,则为技术性规范。典型的道德性规范,如刑法中的杀人、抢劫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这些规范都直接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倾向,并且通常会受到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与此相对应的技术性规范,则旨在为人们的特定行为规定必要的技术程式,从而使特定行为体现出严格的要式性。技术性规范如票据法律制度,即便人们具有一般的伦理道德水平,也需要通过学习才能对其加以掌握。票据法上的各项具体规定,如票据的种类及其记载,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抗辩等,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技术性指导,旨在促进票据的便捷流通,而非体现一定的道德伦理。

(三)严格的形式性

作为技术性规范,票据法十分重视票据以及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或存在瑕疵。[6]

(四)统一性

由于票据法属于技术性规范,从而使票据行为体现出严格的要式性;票据法规范不体现一定的道德伦理,因而通常也不会受到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这就使得在世界范围内票据法的制度规定体现出统一性。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手段、信用流通工具,为促进其在不同区域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票据基本制度上的规定越来越具有相似性,例如规定的票据类型基本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都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等基本票据行为。因而票据法堪称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7]19世纪以来的多次票据法国际统一活动,如海牙票据法统一会议、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以及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的活动,体现了票据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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