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外国和国际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起源
一般认为,近代意义上的票据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商事习惯法。在当时的社会,商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他们如同一个业已成立的团体一般,很多活动都要遵循自己团体的特定规则,也就是说用自己的规章、习惯以及商人裁判所的判例来规范整个商人团体的商事活动。而商人们在活动中形成的这些习惯、规则,逐渐为国家立法所吸收,进而成为国家的成文立法。[1]
公认的成文票据立法肇始于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所颁布的《商事条例》,其第5章、第6章是关于票据的规定。1807年,法国颁布了《商法法典》,在第8章具体规定了汇票和本票制度。而关于支票,一直到1865年才颁布了单行的《支票法》。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于1847年由法学学者和企业界人士牵头起草了《票据条例》,该条例在德国统一后于1871年获得正式通过,成为国家统一适用的票据法。与法国相同的是,德国对于支票也是单独立法,于1908年颁布了支票法。日本最早的票据法是1882年制定的《汇票、本票条例》,在1899年实行商法时,在商法中规定了票据的具体制度。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英国于1882年制定了汇票本票法,1957年另行制定了支票法。美国则是在1896年由律师协会牵头起草了《统一流通证券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做了统一规定。后来美国又于1952年通过了《统一商法典》,其第三编“商业证券”(ercialPaper)取代了之前的《统一流通证券法》的规定,成为美国正式的票据立法。